乐可口可乐商标估价商标有没有被注册掉啊?

您当前位置:
法律咨询热线:400-676-8333
注册立体商标被拒绝 可口可乐状告商评委败诉
  【 】&芬达&系可口可乐公司旗下知名品牌,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评审委员会不允许将&芬达&饮料瓶的设计注册为立体商标,可口可乐公司将商评委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2月23日上午,该案在一中院做出一审判决,因&芬达&饮料瓶与普通瓶型整体设计基本相同,视觉效果差异不大,不具有显著性,法院判令可口可乐公司败诉,维持了商评委的复审决定。
  可口可乐公司诉称,其申请注册的&芬达&饮料瓶商标图形为瓶型三维标志,与常见的通用瓶型相比,主要特征是瓶身下半部有密集的环绕棱纹。可口可乐公司认为,瓶身的下半部分往往是消费者视觉识别的主要部位和主要的接触部位,故该部分的棱纹设计产生了独特的效果,使其区别于一般瓶型。可口可乐公司长期使用这种瓶型盛装其生产的&芬达&饮料产品,深受中国广大消费者喜爱,在消费者中已形成特定联想,能够与普通瓶型相区别,而且瓶型立体商标已在多个国家获得注册,充分证明该商标具有显著性,应予核准注册。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驳回注册申请,不予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审决定。
  而商评委认为,&芬达&的饮料瓶设计比较简单,缺乏特色,不容易与其他饮料的瓶子相区分,并不能产生区别于其他普通瓶形的显著特征,整体缺乏显著性。就拿可口可乐公司强调的棱纹来说,目前在市场上有很多饮料在瓶子上也早采用了棱纹等防滑设计,可口可乐公司的瓶子没有独创性,不符合《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另外,根据商标确权与保护的地域原则,申请商标在别国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在中国必然获准注册的理由。因此决定对原告的申请商标予以驳回,不予初步审定公告。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商标法》规定,缺乏显著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芬达&饮料瓶是在普通瓶形的基础上,在瓶身下部设计为棱纹,该设计虽然与普通瓶型的下部构成区别。但在二者整体设计基本相同的情况下,该区别带来的视觉效果差异不大。&芬达&饮料瓶身下部的棱纹不足以构成其与普通瓶型外观形状的明显改变,不易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所以申请商标整体缺乏显著性,不具有区别于其他商品的作用。商评委据此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正确,法院应予维持。据此,一中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今天,商评委的代理人没有到庭,法庭依法进行了缺席宣判。可口可乐公司代理人没有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如果尚未能解答您的疑问,还可以直接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font color="#ff6-8333,专业律师免费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读完这篇文章后,您心情如何?
已有条评论
关联文章推荐阅读:
关联热词:
杰出律师推荐
知识产权频道
(人)|(个)|(条)
共有个相关咨询,
下一步您可以:
热门搜索:
免责声明:找法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法律相关知识为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核实后会给予处理。
专家面对面
专业律师推荐
精彩内容推荐
按地区找知识产权律师
商标侵权频道
:人 :个 :条
Copyright@ 找法网() 版权所有农夫山泉VS可口可乐专利申请战_专利案例_经典案例_东莞商标注册|东莞商标代理|东莞专利申请|东莞专利代理|发明专利申请|东莞版权登记|双软认定
&&您的位置&& >>
农夫山泉VS可口可乐专利申请战
世纪经济报道
  国内饮料巨头农夫山泉与国际饮料巨头可口可乐算是杠上了。   近日,农夫山泉被媒体曝出其出品的“力量帝维他命水”涉嫌抄袭可口可乐旗下的“酷乐仕维他命获得”包装设计。 事实上,今年年初开始,可口可乐就开始指责农夫山泉的“侵权行为”。   面对这样的指责,农夫山泉丝毫不改往日的硬脾气。10月11日,农夫山泉董秘兼新闻发言人周力在电话中对本报记者表示:“我们不是山寨产品!”在10月10日的声明中,农夫山泉回应称,鉴于酷乐仕的高定价,“其推出力量帝维他命水意在为中国消费者维权”。   可口可乐大中华区公共事务传讯总监翟嵋在11日当天对本报记者强调:“价格高低不应该是侵犯知识产权的理由!”   但农夫山泉道出了可乐“旧事重提”的动机:力量帝维他命水的市场份额约6%,而尽管酷乐仕不断下调其零售价格,但市场份额未突破1%。   这是本土饮料企业与可口可乐公司的第一次正面对抗。   青出于蓝   相关的图片显示,两种产品无论是外观设计、造型、大小等,的确具有较高的相似度,且都属于维他命饮料。   尽管农夫山泉否认了力量帝抄袭了可口可乐的酷乐仕,但在声明中也坦言,力量帝的诞生直接源于酷乐仕。   据农夫山泉介绍,在2010年世博会期间,农夫山泉关注到可口可乐将其在中国东莞生产的酷乐仕维他命水饮料定价为人民币15元,而其网上查询到的美国本土销售价格仅为每瓶1.02美元。  “该产品定价严重背离了产品价值。作为中国本土的饮料企业,农夫山泉认为该定价是对中国消费者的变相歧视。”农夫山泉说,“为了给予中国消费者更充分合理的选择空间,农夫山泉快速于2010年12月推出了力量帝系列维他命水。”   周力不愿意透露这类维他命饮料的成本数据,但他告诉记者,目前力量帝的市场售价为每瓶3.5元-4元,“这应该是一个比较合理的价格”。   但可口可乐并不认同。翟嵋表示,可口可乐内部有严格的价格管理体系。酷乐仕走的是高端路线,其无论是研发团队,还是用料,都来自美国纽约,仅在国内实施灌装。“人工香料和天然香料的价格,就相差十几倍!”   事实上,酷乐仕自2009年进入中国之初,其高端路线也一度备受争议。酷乐仕一开始仅在夜店等高端场所销售。   翟嵋告诉记者,15元的价格仅仅是世博会的特殊时期,“也不是我们定的”。据她称,酷乐仕最早的价格应该在10元左右,随着销量的增加,价格也在逐步下降,酷乐仕在美国的售价在2.25-2.5美元间。这一说法与农夫山泉方面的调查结论相差甚远。   不过双方向记者证实,在农夫山泉力量帝推出1个多月后的2011年初,可口可乐即要求农夫山泉修改力量帝产品的外观,提出的5点修改要求包括:在维他命水广告中加入“农夫山泉有点甜”等广告语、去除标签上的色块、删除“维他命水”字样、修改瓶型、加强农夫山泉标示。   “当时,我们通过发函、见面等很多途径,以极大的诚意与他们沟通,希望在内部解决。”翟嵋说。   但周力表示,可口可乐的5点要求并无法律依据,两者版式等有本质差别,而且维他命水和瓶子形状均不是可口可乐所独有。   因此,农夫山泉仅去除了力量帝维他命水的双色块设计,改为纯白底色。   商战前奏   年初以来悬而未决的内部纠纷为何在此时曝光于天下呢?   按照农夫山泉的说法,这是因为“修改之后,力量帝维他命水的市场份额迅速上升至约6%。尽管酷乐仕不断下调其零售价格,但市场份额未突破1%”。周力表示该数据来自于AC尼尔森。   “这不是我们挑起的,我们也没有可以炒作!”翟嵋表示,自己也是不久前接到网易的采访电话,得知有消费者反映此事。而自己也只说一句话,即“已经留意,并与农夫山泉有接触”。   据记者查阅,最早爆料为网易财经在10月7日的文章,文中称多位消费者反映,并致电了可乐公司,但周力对上述说法并不认同。农夫山泉似乎已经嗅到商战的气味。   翟嵋回应称,目前而言,酷乐仕与力量帝并无直接的竞争关系。酷乐仕只在北京、上海、杭州和青岛四地销售,虽然也进入了商超渠道,但目前总体销售量并不大,市场占有率也确实不高。   中投顾问食品行业研究员向健军表示,维他命饮料实际上是属于功能饮料。随着消费者对健康的重视程度增加,功能饮料、茶饮料等健康饮品消费量开始增加。但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功能饮料的人均年消费量仅为0.5公斤,距离世界人均7公斤的消费量尚有较大差距,因此,中国的功能饮料市场潜力巨大。由于行业处于发展初期,门槛低、缺乏标准、同质化严重,导致行业竞争激烈。   他同时认为,可口可乐的维他命饮料在2009年刚刚进入中国市场时售价高达15元,当前降至6元,价格存在较大利润空间,存在高定价之嫌。   翟嵋告诉记者,可口可乐将继续与农夫山泉进行沟通,仍希望能够内部解决。“至少,目前没有打官司的想法。”据她介绍,此前可口可乐曾在美国本土等地遇到同类事件,但在中国这还是第一起。   向健军认为,从产品的外观、口味看,两者区别不大,然而,是否涉及侵权是根据哪方先拥有设计专利或产品专利而定,而非产品上市的先后。这也是农夫山泉的“底气”所在。&
责任编辑:admin
?专题1信息无?专题2信息无热门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
可口可乐8年梦碎 芬达立体商标未获准注册
可口可乐8年梦碎 芬达立体商标未获准注册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责任编辑:张盼盼有
人浏览日期:
文章摘要:在经历了长达8年的起伏曲折后,近日,北京市一中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可口可乐的诉求,法院认为‘芬达葫芦瓶型’商标不应获得注册,理由是商标缺乏显着性。至于是否会继续上诉,可口可乐没有明确表示。
可口可乐公司认为&芬达葫芦瓶型&作为商标具有显着性
  可口可乐公司申请芬达立体商标的美梦再度破碎。在经历了长达8年的起伏曲折后,近日,北京市一中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可口可乐的诉求,申请商标不应获得注册,理由是商标缺乏显着性。
  据了解,可口可乐公司于2002年10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将芬达汽水的立体瓶型商标指定使用在无酒精饮料、水和汽水等商品上。2003年11月,商标局驳回此申请,主要理由是该商标为盛装饮料常用容器,用作商标缺乏显着特征。随后,可口可乐公司又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以下简称商评委)提起复审申请,但商评委裁定,该商标&不具有区分产源的识别作用&,也即缺乏商标应有的显着特征,因此维持商标局的裁定。可口可乐公司不服,将商评委诉至法院。
  北京市一中院审理认为,公众容易将申请商标作为一种饮料的包装容器加以识别,而不易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立体标志加以识别。因此,申请商标缺乏商标应当具有的显着性,不应获得注册。
  对上述宣判,可口可乐昨日(12月29日)在接受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回应:&我司认为&芬达葫芦瓶型&作为商标具有显着性,应该申请商标注册以便获得注册商标专有权保护,防止他方侵权,因而我司向中国商标局提起商标申请。在商标局驳回此申请的情况下,根据商标法规定的商标申请程序,我们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了复议,之后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批准 &芬达葫芦瓶型&注册申请的要求。上述程序是为争取获得&芬达葫芦瓶型&的商标注册,而履行商标法所规定的正常程序,在商标申请过程中是很常见的。&
  至于是否会继续上诉,可口可乐没有明确表示。&我们会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走。&相关负责人表示。
  &立体商标能否注册成功,核心就是是否具有显着性。所谓显着性,也就是独创性、与众不同。&上海朱妙春律师事务所朱妙春告诉记者,外包装一旦通过立体商标注册,便意味着该包装设计不能再被其他企业和个人使用,一方面可防止侵权,另一方面可能导致某一包装设计被一家长期垄断。
  因此,我国目前对立体商标的申请和注册仍持审慎态度,核准注册的立体商标不多。已被准予注册的都是公众认知度极高或显着性非常强的商标,如2005年核准注册的可口可乐饮料瓶,2004年核准注册的卡夫食品的三角巧克力,以及2008年核准注册的zippo打火机等。
  关于商标的文章:
          
          
关注企汇网官方微信账号:“henanqihuiwang”,每日获得互联网最前沿资讯,热点产品深度分析!
>> 关于“每日经济新闻”的相关资讯
[][][][][][][][][][]您当前位置:
法律咨询热线:400-676-8333
注册立体商标被拒 可口可乐状告商评委败诉
【 】中国法院网讯
“芬达”系可口可乐公司旗下知名品牌,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评审委员会不允许将“芬达”饮料瓶的设计注册为立体商标,可口可乐公司将商评委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2月23日上午,该案在一中院做出一审判决,因“芬达”饮料瓶与普通瓶型整体设计基本相同,视觉效果差异不大,不具有显著性,法院判令可口可乐公司败诉,维持了商评委的复审决定。
可口可乐公司诉称,其申请注册的“芬达”饮料瓶商标图形为瓶型三维标志,与常见的通用瓶型相比,主要特征是瓶身下半部有密集的环绕棱纹。可口可乐公司认为,瓶身的下半部分往往是视觉识别的主要部位和主要的接触部位,故该部分的棱纹设计产生了独特的效果,使其区别于一般瓶型。可口可乐公司长期使用这种瓶型盛装其生产的“芬达”饮料产品,深受中国广大消费者喜爱,在消费者中已形成特定联想,能够与普通瓶型相区别,而且瓶型立体商标已在多个国家获得注册,充分证明该商标具有显著性,应予核准注册。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驳回注册申请,不予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审决定。
而商评委认为,“芬达”的饮料瓶设计比较简单,缺乏特色,不容易与其他饮料的瓶子相区分,并不能产生区别于其他普通瓶形的显著特征,整体缺乏显著性。就拿可口可乐公司强调的棱纹来说,目前在市场上有很多饮料在瓶子上也早采用了棱纹等防滑设计,可口可乐公司的瓶子没有独创性,不符合《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另外,根据商标确权与保护的地域原则,申请商标在别国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在中国必然获准注册的理由。因此决定对原告的申请商标予以驳回,不予初步审定公告。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商标法》规定,缺乏显著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芬达”饮料瓶是在普通瓶形的基础上,在瓶身下部设计为棱纹,该设计虽然与普通瓶型的下部构成区别。但在二者整体设计基本相同的情况下,该区别带来的视觉效果差异不大。“芬达”饮料瓶身下部的棱纹不足以构成其与普通瓶型外观形状的明显改变,不易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所以申请商标整体缺乏显著性,不具有区别于其他商品的作用。商评委据此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正确,法院应予
维持。据此,一中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今天,商评委的代理人没有到庭,法庭依法进行了缺席宣判。可口可乐公司代理人没有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如果尚未能解答您的疑问,还可以直接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font color="#ff6-8333,专业律师免费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读完这篇文章后,您心情如何?
已有条评论
关联文章推荐阅读:
关联热词:
杰出律师推荐
侵权责任法频道
(人)|(个)|(条)
共有个相关咨询,
下一步您可以:
热门搜索:
免责声明:找法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法律相关知识为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核实后会给予处理。
网友关注排行榜
按地区找侵权责任法律师
侵权案例频道
:人 :个 :条
Copyright@ 找法网() 版权所有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可口可乐商标估价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