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你说我不够帅链接的金钱不够缴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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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无权利,不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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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6:31 发布在
文章来源: 文史哲 在人们的心目中,认识到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从一般层面上讲是没有问题的。但两者地位是否完全相等呢?回答是否定的。因为比较起来:权利更带有根本性,而义务则带有派生性,这是由人的权利的天然性法则推演出来的结论。人们可以h人的权利与生俱来,而不可以说人的义务与生俱来,只是当人们意识到权利的享有需要条件支持时,义务才得以实现。 美国独立战争时流行着这样的口号:“无权利,不纳税。” 英国19世纪中叶,新兴资产阶级壮大起来。当时英国乡村衰败,城市兴起,于是国会就去找城市的资产阶级大亨征税要钱。而他们的回答是:你把原来属于乡绅的国会议会名额给我,我就给你交税,否则我怎么知道你拿了我的钱怎么花?这就是历史上有名的“无代表,不纳税”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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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9:09 &&
我赞成“无权利不纳税,少权利少纳税”[
10:40:00 | By: 西彭山人 ] 0推荐   《南方人物周刊》和《中国青年报》都讨论过“为什么民众不以偷税为耻”这个问题。据《2008公民税权手册》主编岑科说,税的本质,是民众购买政府(人员)服务的费用,体现的是政府和民众的一种交易关系。但是这种交易却不是对等的。本来我交了钱买政府人员服务,可我去政府部门办事却是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还有,我国税收每年以20%的速度增长,但是政府提供给民众的福利却没有随之增长,甚至越来越少。税收增长的同时,却有不少老百姓读不起书、治不起病。还有,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除了土地优惠外,还有税收的减免优惠政策。外资投入大多第一年免税,第二年减半。等等,百姓觉得不公平,觉得吃亏。所以建立不起纳税光荣的观念,也就不觉得逃税可耻。甚至觉得逃税有理。  对此,人民网的“小蒋随想”就发表感言道:无代表不纳税,无权利不纳税,这是现代公民财税的基本理念。也就是说,没有人民代表的同意,政府不能征税;如果不获得相应的权利,人民有理由不纳税。  但是,在我国“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的提及频率却要远远高于“权利与义务对等”。重义务,轻权利,是人们对纳税提不起兴趣的原因之一。  因此,小蒋认为,作为公民,我们完全有理由直接要求“纳税义务与权利对等”,否则就该“无权利不纳税”,或者是“少权利少纳税”。  逃税,偷税,毕竟不光荣。如果百姓都不纳税,政府只有关门,所有由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和福利也只有取消。这不符合百姓的根本利益。纳税是应该的。我赞成在税收问题上要权利与义务对等,我赞成“无权利不纳税,少权利少纳税”。政府和税务部门,对此也应该“进一步解放思想”。否则,税收方面的正确观念是建立不起来的。不要一味责备百姓“不以偷税为耻”,也应该反思自己在提供服务方面的“偷工减料”。偷税固然不光荣,但服务“偷工”,难道也可以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吗?!   新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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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9 &&
看得懂的自己看――――――――――――――――――――――――――――――――如果没有制约条件,Rule者都可能趋向于权力尽可能大,直至予取予求;而责任尽可能小,乃至不闻不问。而被Rule者则相反,他们都希望兼享最大自由与最大福利保障,因此要求Rule者权力尽可能小而责任尽可能大。一方面,Rule者希望没有什么事情是他不能做的,同时没有什么事情是他必须做的。另一方面对老百姓来说,理想的Rule者必须按他们的意愿做尽量多的事,同时不能违背他们的意愿做任何事。Rule者希望做有权无责的“人主”,而被Rule者但愿要有责无权的“公仆”。这样,Rule者与被Rule者双方就权力与责任、或曰权利与义务达成协议或契约就成为必要。这个契约要规定Gover.nment必须做什么(即规定Gover.nment的责任),为此被Rule者授予其相应的权力。同时更要规定Gover.nment不能做什么,被Rule者有哪些Rule者不能剥夺的权利。这样一种契约安排,就是所谓的宪政。宪政的目的就是要使Gover.nment的权力与责任相对应,这种权力必须为被Rule者所授予。而授予的唯一目的就是要Gover.nment能够向被Rule者负责。在宪政原则下无条件的权力(无论是王权还是“多数权利力”)没有合法性。而“无代表不纳税”、对民而言无权利不应有义务,对国而言无服务不应有权力,则成为共识。另一方面,“被Rule者”包括各种各样的利益群体,他们所希望的Gover.nment服务通常很不相同。例如富人也许更希望Gover.nment能够保护财产,而穷人可能希望Gover.nment提供更多福利,等等。因此Gover.nment究竟要对社会提供什么服务、承担那些责任,要有一种机制来决定。一般地说,由于每个人都是、并且只是他自身利益的最佳评价者,社会最大利益的评价就只能以自由表达-多数决定的方式进行。或者更确切地说,自由表达-多数决定对社会最大利益的偏离最小。这就是所谓的Dem.ocratic。因此宪政与Dem.ocratic可以说是两回事:前者追求权责对应,后者追求多数决定。前者讲的是权力运用的规则,而后者讲的是权力的来源。历史上曾经有过无宪政的“Dem.ocratic”,也曾经有过无Dem.ocratic的“宪政”,于是今天也就有了宪政与Dem.ocratic哪个更重要的争论。但是历史又表明这两者实际上是互为依存的:无Dem.ocratic则宪政原则不能贯彻到底,无宪政则 Dem.ocratic机制更会走向反面。没有Dem.ocratic的“宪政”,例如中世纪作为宪政雏形的“大宪章”或贵族宪政,只能使 Rule权力对一部分(通常是少部分)被Rule者负责;而没有宪政的“Dem.ocratic”例如雅各宾式的“大Dem.ocratic”则常常导致 “多数权利力”的不负责任滥用,到头来也损害多数人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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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15 &&
没有理由不纳税 作者:熊培云在中文语境中,“没有理由不纳税”具有完全相反的两层含义,一是公民没有理由拒绝纳税,这是相对于公民的义务而言;二是政府征税时,必须有说服百姓的理由,否则百姓便可以拒绝交纳这种税收,其所相对的是公民的权利。两层含义看起来对立,实则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在现代社会,人们将死亡和纳税看成是人生不可避免的两种大事。死是每个人到头来不可逃避的,纳税也一样。一个人,生活在有组织的社会里,享受着各种社会服务,而服务是有成本和价格的。就义务而言,茅于轼曾经撰文指出刚刚从计划经济转型过来的中国人纳税意识还没有建立起来。不但老百姓这样想,连政府也还保留着类似的想法,并没有把纳税看成是一个人不可避免的事。最初有奥林匹克运动会冠军运动员的奖金可以免税(此项规定已经取消),后来又有科学院院士的奖金可以免税――这些人可以因荣誉而免税,多少有点像当年享有“财政豁免权”的法国贵族――似乎纳税是普通老百姓的事,得了冠军,当了院士就不是普通老百姓了,税也可以免交了。国外对政府官员的纳税情况监督特别严格,这是检验一个人够不够资格当官的起码标准。而在中国,几乎从来没有听说对哪位官员检查过纳税情况。而现在老百姓中间又有了一条逃税的理由,说是因为政府不够廉洁,缴税去给贪官花天酒地,不高兴。但是,这个逻辑如果成立,后果同样不堪设想,因为腐败一时还难以消灭,而政府如果没有了税收,国家同样难以为继,即使反腐败也是要花钱的。政府是自己的办事机构,又不是别人的事,怎么可以袖手旁观呢!因为政府不够廉洁就不纳税,实际上是部分放弃了自己的公民权利。毕竟,有偷税行为的人通常也很难理直气壮地监督政府。(茅于轼,《没有理由不纳税》)至于权利,从财产权的角度来说,征税意味着纳税人的部分财产权被政治权力“合法地剥夺”,但必须看到的是,这种“剥夺”的权力并不是国家或政府“天然”就拥有的。著名税法专家李炜光认为,在民主、法治的社会里,政府向公民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公民向政府缴纳税收。这里,税收既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所获得的报酬,也是公民购买政府服务的价格,而税收负担的高低则主要取决于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从这方面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就很像是市场上的交易者,体现的是一种利益交换、平等互惠的关系。既然双方是一种平等的法律关系,如何征税也就不能只由政府单方面说了算,而是必须事先取得另一方―― 纳税人的同意。纳税人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按照立法程序制定各项税法法律,除此之外的一切征收行为都是无效的和非法的。假如政府“天生”就有权自定税收章程,那就等于承认政府对纳税人的财产权拥有支配权,这就等于从根本上否定了宪法所规定的纳税人对“合法”的个人财产享有的所有权。为了达到纳税人决定和控制国家征税的目的,国家就必须建立一套运转良好的选举制度,以保障纳税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保障纳税人的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保障亡纳税人免于恐惧的自由,并把税收“授权”的权力永久性地留在议会或人民代表大会等公意机关手里。所谓“无代表则无税”,实质就是税收立法的 “议会保留”。如此,国家征税的权力才是正当的,合法的。简单说,税收是一个义务与权利的统一体。权利是主动的,代表着利益;义务是受动的,代表着负担。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大体上是相等的,它们相互依存,相互制约,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选自新星出版社《重新发现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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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51 &&
专家详解:纳税人应具有充分的信息权等10项基本权利  【大 中 小】【打印】&&&&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是有义务必有权利,权利和义务,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结合中国国情,笔者认为,应从以下10个方面保护纳税人的权利。&&&&1.纳税人应该拥有充分的信息权利。&&&&纳税人应该得到更多的信息,没有信息的广泛、透明和公开,纳税人的权利很难落到实处。美国国内收入局每年都会公布美国年度漏税额度,现在美国一年漏税税款是3000亿美元。笔者认为,我们也应该公布这样的数字,有关部门应该进行必要的研究和统计,诸如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应该是多少,实际缴纳了多少,这些税款用来做什么,谁使用了这些税款,怎样监督税款的使用,怎样监督税款的使用者,纳税人的钱花得值不值等等,通过严格的统计给纳税人一个明白的说法。&&&&2.纳税人应该得到规范化的服务。&&&&为纳税人服务,对税务机关来说,主要是指在办税过程中,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和条件,按照《税收征管法》所规定的内容,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无偿的服务。去年,笔者曾到境外进行学术交流。其间,在当地一所大学讲课,课程结束后该学校付给一笔报酬。而这部分报酬在当地要缴税。校方提供的所得税扣缴表上,除了我们通常看到的内容之外,该大学的印章赫然印在纸上。印章上的信息相当丰富,包括大学地理位置、电话号码,甚至还有主管财务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名字等。这张表将纳税人的所有疑问都解决了。获得这样一份表格让笔者觉得真实。相比之下,在国内缴税,扣税部门多半不主动出具这些资料以及相关的纳税证明,有时还要让纳税者自己到纳税部门去要。可见,我们的纳税服务还不够细致和深入,还不够人性化,纳税服务还应向更深层次扩展。&&&&3.纳税人应该拥有自己的组织。&&&&我国在不断强调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和为纳税人服务过程中,出现了纳税人的维权组织与活动。到目前为止,内蒙古、广东成立了两个省级纳税人维权组织,11 个省的24个地区和地级市成立了纳税人维权中心、纳税人维权协会或纳税人之家。笔者认为,应该进一步壮大纳税人的组织,在原有基础上可以按不同地区、不同税种设立各种分会来为纳税人服务。另外,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设立类似“3.15”这样的保护纳税人权益的节日和机构,颁布《纳税人权益保护法》,从而使纳税人的权利法制化。&&&&4.纳税人应该全面介入有关税收法律的制定、执行过程。&&&&要加强纳税人对法律制定与执行的监督,促进法律的完善、社会的安全与政府的廉洁,从而提高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国外在立法时要听取纳税人意见,在法律实施前也要听取纳税人的意见。这方面我国的纳税人介入的太少太浅。另外,我们究竟要开设多少税种,纳税人也应该介入讨论。&&&&5.纳税人应该具有充分的监督权。&&&&在监督问题上现在还存在三个问题,第一是人大对预算报告的审议都在每年3月进行,时间太晚。据了解,其他发达国家预算报告至少提前半年以上进行审议,我们年度预算报告至少应该提前1个季度以上审议。全国人大开会应该由每年3月改到每年9月,这样才能形成有效的监督。第二是要加强各级人大的监督作用,这一点至关重要。要逐步做到人大代表的专业化、职业化。如果没有全国人大代表的职业化和专业化,预算审查和监督就很难有实效。第三就是税务机关应置于纳税人的监督下,这种监督主要体现在怎样为纳税人服务,征税成本如何控制等。比如,征税队伍需要多少人,如何提高征税效率,能否给纳税人提供完税凭证,以及如何减轻纳税人不必要的成本和时间等。&&&&6.纳税人的范围应该扩展。&&&&目前对于我国纳税起征点的提高,笔者并不赞成。笔者认为,纳税起征点不宜过高,应该降低税率。著名的拉弗曲线表明:税收并不是随着税率的增高而增高,当税率高过一定点后,税收的总额不仅不会增加,反而还会下降。因为决定税收的因素,不仅要看税率的高低,还要看课税的基础即经济主体收入的多少。过高的税率会降低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积极性,因为税率过高,企业只有微利甚至无利,就会让企业心灰意冷,纷纷缩减生产,从而使企业收入降低,课税基础消减,最终导致税收总额减少。另外,税率过高不仅使企业微利甚至无利,而且还可能促使企业偷逃税款,从而导致税收总额减少。一个国家的税收总额主要取决于应纳税的人数和税率。从税率看,如果个税征收45%或者更高的话,高收入群体不纳税的动力就很大,如果把税率降低了,高收入者不纳税的动力就没那么大。如果把税率降低,纳税的人数增加了,纳税总额反而会增加。比如,个税税率为45%的时候,全社会有100万个有钱人,可能只会有50万人纳税。但是把税率降到35%后,可能会有80万个有钱人纳税。因此,我们征税的基点应该是有更多的人成为纳税人,不要把纳税变成少数有钱人的事情。所以,笔者认为起征点不宜过高,同时税率应该降低。&&&&7.纳税人有进行税收筹划的权利。&&&&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一种权利也是对征税人员的一种考验。&&&&8.纳税人应当有公平与正当竞争的权利。&&&&现在社会上存在一些不公平和不正当的竞争。主要表现在:第一,大量偷税的存在造成了纳税人之间极不正当的竞争。第二,在税法上还存在封建等级制度的影子。与刑不上大夫相应的就是税不上省部级。目前各省级以上机构发的奖金不纳税,这是不合理的。国外的公民就是拿了诺贝尔奖也要纳税。在纳税面前应该人人平等,包括所有的级别也应该平等,纳税不应该与级别挂钩。在我们的税收政策中,对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免税项目有: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国务院各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方面的奖金。笔者认为,所有这些所得,都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务院颁发的特殊津贴、院士补贴等不纳税也是不合理的,离休干部的离休工资不纳税也有问题。涉及劳务、稿费等的个人所得税统一按20%征收也不妥。不管收入多少一律收20%,比如挣3000元、8000元和50000元不是一个概念,都按一个税率征收是不合适的,这不符合按纳税能力征税的精神。另外,把财产转让放在个人所得税里面征收也是一个需要反思的事情。它应该放在契税里面考虑。过去计划经济时期不鼓励资产转让,现在应该鼓励,比如让二手房流通起来有助于降低房价。现在除了所得税还有营业税等,这显然是限制转让,结果是有房者搞地下出租、地下买卖,国家反而难以收到税了。&&&&9.对优秀纳税人应该实施一定的奖励。&&&&每年我国税务部门都对优秀的办税人员进行奖励,这当然是正确的。但是,从辨证的角度看,对于优秀的纳税人,对于累计缴纳很多税款的纳税大户,我们是不是也应该给予一定的鼓励和奖励呢?笔者认为完全应该。笔者甚至认为,对于累计缴纳税款很多的纳税人,当他们面临资金、破产等困难的时候,政府应该给他们一个期权式的救济性基金奖励,以帮助他们渡过难关。&&&&10.宪法中要增加有关纳税人权利的条文。&&&&美国宪法于1787年制定,约7000字。1798年~1992年的17次修正第11条~第27条,修正案总计约6000字。美国宪法的第1条的第7款、第8款、第9款、第10款均涉及纳税。第1条的第9款规定:除了依照法律的规定拨款之外,不得自国库中提出任何款项;一切公款收支的报告和账目,应经常公布。我国宪法是1982年制定的,全文24000字左右,整个结构是一个2000字的序言,再加上4章138条。在我国宪法里,和税有关的只有第2章最后一条,即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在我国宪法里,看不到纳税人的权利。虽然1982年以来,我国宪法已经做了若干次修改,笔者认为还是不够,我们的宪法还需要进一步修改,尤其要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因为我国宪法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制定的,而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有本质区别,我国宪法还有不少需要修改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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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43 &&
中国纳税人为何得不到尊重?练洪洋 刊发时间: 16:08:09 光明网-光明观察  “一些公务员一方面习惯于称自己是人民的‘公仆’,另一方面却总是不自觉地把自己当成了群众的‘主人’;把群众纳税视作理所当然,却不把为纳税人尽职服务看成分内之事。”云南省政协委员袁野提交提案,建议:给全省公务员上一堂以“尊重纳税人”为主题的思想教育课。(见1月23日《中国青年报》)  中国纳税人得不到应有的尊重是人尽皆知的事实,具体表现在:一方面,政府花钱不受监督,纳税人无从问责;另一方面,纳税人从政府那里得到的服务又是低效的。在不少公务员头脑中,根本没有“纳税人”的意识,没有“服务”的观念,当了官就是管人的老爷,管钱的财主,对百姓颐指气使。  中国纳税人为什么得不到尊重?说起来很简单,那就是纳税人权利的缺位,有纳税,无权利。对公务员的所作所为,没有丝毫的博弈、控制能力――既不能用舆论监督去问责,更无法用票选去换人。权利的虚置,使中国的“纳税人”成为一个几乎虚无的政治概念。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造成今天这种局面,与长期以来中国传统的儒家文化强调个人对社会、对他人所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而不强调社会对个人权利的界定和保护有莫大的关系,而最根本原因的还在于体制之弊,一方面是政治体制。长期以来,社会权利关系失衡――倚重公共权力,忽略公民权利,使公民社会发育不良;另一方面,是税收体制。在我国的税收立法和实践中,纳税人都以纳税义务人的身份出现,而忽略了其权利人的身份――政府一直强调纳税是每位公民应尽的义务,而对纳税人的权利几乎只字不提。  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义务应该是对等的,这是文明社会的基本原则。对于纳税,西方公众奉“无权利,不纳税;无代表,不纳税”为圭皋。纳税行为在他们看来,是纳税人向政府赎买权利和服务的赎金,只有在权利得到尊重,服务得到满足时,才会心甘情愿地纳税。当然,政府也在为公众提供相关的服务、尽自己的义务中得到相应的权力、权利。在这一相互实现权利与义务转换的过程中,顺利地实现纳税人监督政府,使到政府自觉地尊重纳税人,重视纳税人的意见。  在这种体制性瓶颈没有得到改变的状况下,靠对公务员进行“尊重纳税人”的教育,是不可能真正使到广大公务员“脱胎换骨”,惟公众马首是瞻的。所以,我们不应该把着眼点放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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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7:45 &&
枪杆子里面出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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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8:37 &&
他们不但收你的税,还要收你的费,更要以钓鱼的方式罚你的款。这些都做完了还不算,还要抢走你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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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30 &&
当大多数民众都能有这样的觉悟时,这个国家才算有救了,现在看来,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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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41 &&
免费公共产品是与纳税人关系最密切的满足自身需求的产品,由于它们是全部由税收和预算来提供的,纳税人对它们的关注程度比需要支付市场价格的私人产品以及收费公共产品要低,但实际上,提供免费公共产品是政府征税以后所应当履行的核心职责,享受免费公共产品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以后所应当主张的核心权利。纳税人对免费公共产品享有哪些权利? 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制度如何? 纳税人实际享受到的免费公共产品状况如何? 应当如何完善? 这些都是纳税人急需而学界所没有研究的问题,本文尝试对这一问题作一些基础性的探讨。  一、免费公共产品的基本特征与种类  (一) 公共产品与免费公共产品  人的生存和发展产生了需要,各种需要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排他性的,可以在市场上通过支付价格来得到满足的需要,一类是非排他的,可以通过政府预算免费得到满足的需要,前者被称为私人需要,后者被称为公共需要。〔1 〕满足私人需要的产品是私人产品,满足公共需要的产品是公共产品。公共产品是一类具有共同消费性质的产品,如国防、社会治安、公共设施、环境保护等产品或者服务。〔2 〕  公共产品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依据产品所具有的公共性的强弱,可以把公共产品划分为纯公共产品与准公共产品。纯公共产品是非常典型的公共产品,具有严格的非排他性,如国防、社会治安。准公共产品是介于纯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的公共产品,具有一定的非排他性,但并  不是那么严格,如公共设施、环境保护、基础教育等。根据纳税人享受公共产品是否需要付费,可以分为付费公共产品和免费公共产品。对于付费公共产品,纳税人必须首先付费才能享受,〔3 〕对于免费公共产品,纳税人可以不支付任何费用而享受。一般来讲,纯公共产品都是免费公共产品,而准公共产品中的一部分属于免费公共产品,一部分属于收费公共产品。鉴于免费公共产品与纳税人的关系最密切,因此,本文着重探讨纳税人对免费公共产品的权利问题。  (二) 免费公共产品的特征  免费公共产品的特征取决于“免费”和“公共”两个方面。  首先,免费公共产品的获得是免费的,即不需要付出市场对价就能够享受该公共产品。其中最典型的例子是国防,每个人在享受到国防所带来的安全的同时,不需要付出任何市场对价,也就是不需要付出任何费用。现实生活中的例子还有很多,如人们不需要付出任何费用即可走在大街上,即可享受街灯的照明等等。需要强调的是,获得免费公共产品虽然不需要支付对价,但并不等于没有成本。某些免费公共产品的享受是没有成本的,如国防、社会治安等,有些免费公共产品的享受则是需要花费成本的,比如在免费公路上骑自行车需要花费时间成本,因为在收费高速公路上驾驶汽车能够节省时间。  其次,免费公共产品的消费具有非排他性。在一般情况下,增加一个人消费免费公共产品不会影响其他人消费免费公共产品,如国防、社会治安等。但是在免费公共产品所能容纳的消费者数量接近极限时,增加一个人消费就会影响其他人的消费,比如在一个拥挤的道路上,增加一个行人、一辆自行车都会影响其他人的行走。  第三,免费公共产品必须通过税收和预算来提供。由于免费公共产品不能收取任何费用,因此,只能依靠税收和预算来提供。一般来讲,公共产品基本都是通过税收和预算来提供的,但是,免费公共产品全部由税收和预算来提供,收费公共产品则是部分由税收和预算来提供,部分由收费来提供。例如,国防开支全部由税收和预算来提供,而基础教育则可以部分由学费来提供,部分由税收和预算来提供。  (三) 免费公共产品的种类  免费公共产品依据不同标准可以划分为若干种类。  依据享受免费公共产品的纳税人的范围,可以把免费公共产品分为全国性、地方性和团体性免费公共产品。比如,国防属于全国性免费公共产品,城市免费公共设施属于地方性免费公共产品,学校免费图书馆属于团体性免费公共产品。  依据纳税人享受免费公共产品是否需要付出成本以及成本的大小,可以把免费公共产品分为无成本型免费公共产品、低成本型免费公共产品和高成本型免费公共产品。对于无成本型免费公共产品,纳税人不需要付出任何成本即可以自动享受该公共产品,如国防、社会治安等。对于低成本型免费公共产品,纳税人虽然不需要支付市场对价,但也应当付出一定的成本,比如免费公路、路灯、公园等,绝大多数免费公共产品都要付出一定成本。对于高成本免费公共物品,纳税人享受该公共物品虽然不需要支付市场对价,但是享受的成本非常高,以至于人们在很大程度上会放弃对该公共物品的享受,比如北京的免费公共设施对于广东人来讲就是高成本免费公共产品,因为他们为了享受这一公共设施需要付出比较高的成本,如时间成本、路费成本、住宿费成本等等。高成本型免费公共产品由于其享受成本较高,因此,实际上已经难以视为免费公共产品,虽然享受它们并不需要支付市场对价。  二、纳税人相互之间对免费公共产品的权利  纳税人对免费公共产品享有权利的基础在于免费公共产品是由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收来提供的。现代国家在形式上均为税收国家,税收是国家不可或缺的金钱要素,国家通过课税权的行使,将人民的财产权转化为公法性的强制性财政收入,〔4 〕反过来,国家必须为纳税人服务,必须为纳税人提供基本的公共物品,确保纳税人权利的实现。  权利是人们能够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5 〕因此,权利总是在人与人的关系中体现出来,本质上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纳税人对免费公共产品所享有的权利中,最重要的两个相对主体就是其他纳税人以及国家。在纳税人相互之间,纳税人对公共物品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免费使用权。任何纳税人对于免费公共物品都有免费使用的权利,其他纳税人不能予以干涉。例如,北京人不能阻止上海人免费在北京的公路上行走,不能阻止江苏人进入北京的免费公园,不能阻止广东人免费观看天安门广场等等。  第二,先占使用权。任何纳税人都对自己先占的免费公共物品享有优先使用权,其他纳税人不能侵占这种权利。例如,在免费公园的椅子上休息的纳税人对该椅子的使用享有优先权,其他纳税人不能要求其站起来自己享有该椅子;在拥挤的道路上行使的汽车不能要求前面的汽车为自己让道等等。〔6 〕  第三,平等使用权。纳税人对免费公共物品进行使用的权利是平等的,在免费公共物品的使用达到拥挤状态时,除了时间上的优先、自身生理特性所导致的优先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以外,任何纳税人都不能享有超过其他纳税人权利的权利。比如,在道路旁的免费椅子上,当有超过或等于椅子所能容纳的人想坐在椅子上时,任何纳税人都不能占据两个位子,纳税人所享有的只能是由于自己先到而优先坐在其中的一个位子上。还有一个例外就是纳税人因自身的生理特点,如特别肥胖,一旦坐在椅子上就占据了两个人的位子,此时可以判定其并未享有超过其他纳税人的权利。  第四,重大利益优先权。当纳税人对免费公共物品的享有具有超过一般人的重大利益时,纳税人可以优先使用该免费公共物品,可以适当限制其他纳税人的平等使用权。例如,当某人的生命处于危险状态需要紧急送医院时,可以优先使用公路,要求其他车辆和行人让道。  三、纳税人相对于国家对免费公共产品的权利  纳税人不仅相互之间享有对免费公共物品的权利,还享有相对于国家而言的对免费公共物品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免费使用免费公共产品权。纳税人有权利不缴纳任何费用地使用免费公共物品,政府不能以任何理由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7 〕有些公共产品因其无法收费或者收费成本非常高,只能采取免费公共产品的形式,如一般公路、路灯、国防、社会秩序等,而有些公共产品对于保障纳税人的基本生存权具有重要意义,国家必须免费提供,例如基础教育、社会保障、国防、社会秩序等。对于这些免费公共产品,纳税人在享受的同时,政府不能收取任何费用。至于哪些公共产品应当界定为免费公共产品,并不是政府任意确定的,而应当满足法定的标准。  第二,享受足量免费公共产品权。纳税人有权利要求政府提供质量足够高、数量足够多的免费公共物品。纳税人向国家缴纳了税款,国家就应当为纳税人提供公共产品。在这些公共产品中,免费公共产品应当占据一个重要的份额。衡量免费公共产品是否足量的指标包括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总量、经济发展水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效率、政府官员的腐败程度、纳税人的基本公共需要等。一般来讲,纳税人的基本公共需要是最直观的指标。如果纳税人对某种免费公共物品的需要基本得到满足,那么就可以大体认为政府提供了足量的免费公共物品,反之,如果纳税人对某种免费公共物品有强烈的需求,那么,就要继续考察其他指标,以判断政府是否提供了足量的免费公共产品,例如,北京的道路交通(在特定时间和部分地段) 十分拥挤,纳税人强烈要求北京市政府提供更多的交警、更宽阔的马路以及更好的道路交通设计,至于北京市政府是否尽职了,那就应当由代表北京市纳税人的北京市人大〔8 〕来判断在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下,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款是否足以提供北京市充足的道路交通设施、北京市政府提供道路交通设施的效率如何以及北京市政府官员的腐败程度如何等等。  第三,免费公共物品损害赔偿权。纳税人在使用免费公共产品的过程中,因免费公共产品存在缺陷而导致纳税人的财产和人身遭受直接损害,政府应当予以赔偿。一般来讲,免费公共产品都是满足纳税人最基本需要的,而且是供最广大纳税人使用的,因此,免费公共产品必须确保质量安全可靠。如果因纳税人正常使用免费公共产品而导致人身和财产遭受直接损害,政府应当予以赔偿。例如,公共桥梁因为质量问题而突然坍塌,造成纳税人人身和财产遭受直接损害的,政府应当予以赔偿。这一权利与纳税人享受足量免费公共产品的权利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一般情况下,政府是否提供了足量的免费公共产品是人民代表机关判断的问题,政府所承担的也是政治责任,而非法律责任。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免费公共产品的质量问题导致了个别纳税人的直接损害,政府就应当直接对这些受损害的纳税人承担法律责任。一般来讲,这些损害必须是针对特定纳税人的直接的损害,针对不特定纳税人的以及非直接的损害,政府一般不负法律责任。比如,道路拥挤导致纳税人上班迟到、互相碰撞以及心情烦躁等损害,政府就不会承担赔偿责任。〔9 〕  纳税人之间及纳税人对政府所享有的对免费公共物品的权利是互相联系、互相影响的,有些现象表面看来属于纳税人之间的权利问题,但实际上是纳税人和国家之间的权利问题,比如纳税人之间的先占使用权、平等使用权的问题,往往是在政府所提供的免费公共物品不能满足纳税人需要的情况下才会出现,如果政府提供的免费公共物品是足量的,每个纳税人都能享受到足量的免费公共物品,纳税人之间的先占使用权和平等使用权的问题就会大大降低,甚至根本就不会存在。反过来,当纳税人需要频繁地主张先占使用权和平等使用权时,基本上就可以提出纳税人是否享受到了足量的免费公共产品的问题。  四、我国纳税人对免费公共产品权利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根据上面的论述来审视我国纳税人对免费公共产品权利的制度,可以发现我国尚未建立比较完善的纳税人对免费公共产品权利制度的体系,甚至连明确的纳税人对免费公共产品权利的概念都没有。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纳税人对免费公共产品的权利实现的程度还比较低,需要不断予以提高。  首先,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尚没有明确的关于纳税人对免费公共产品权利的规定。本文所论述的一些基本权利有些只能从相关法律制度中间接推导出来,有些则只能从一些更基本的宪法原则和法律原则中推导出来。比如,重大利益优先权、免费公共物品损害赔偿权可以从《民法通则》第129 条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以及《民法通则》第126 条关于建筑物或其他设施造成损害的规定推导出来,平等使用权和享受足量免费公共产品权则只能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以及宪法所规定的国家大力发展各种公益事业的原则中推导出来,其他的权利,如免费使用权、先占使用权恐怕只能从更抽象的法律原则中推导出来。  为了完善我国纳税人对免费公共产品权利的制度,应当在宪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纳税人对免费公共产品所享有的若干基本权利。比如,纳税人的免费使用权、平等使用权和享受足量免费公共产品权可以规定在《宪法》中,重大利益优先权、免费公共物品损害赔偿权可以规定在《民法通则》以及将来的《民法典》中。  其次,我国纳税人所实际享受到的免费公共产品的数量和质量还是十分有限的。某些应当作为免费公共产品的尚未作为免费公共产品,如基础教育。某些免费公共产品的数量太少,无法满足纳税人的基本需求,如城市道路交通。大部分免费公共产品的质量还有待提高。〔10〕当然,这可能与我国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数量有限以及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有关,但是,考虑到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效率较低,政府官员腐败的程度较高等因素,多数纳税人会得出政府没有提供足量的免费公共产品的结论。  为此,我国政府应该在免费公共产品的提供方面进行更大的努力,努力提高免费公共产品提供的效率,降低其中的腐败程度,以“三个代表”、“以人为本”、“和谐社会”为指导原则,更好地满足纳税人对免费公共产品的需求。  再次,我国纳税人在维护和主张自己对免费公共产品所享有的权利方面还没有更多的发言权。纳税人的呼声也往往难以被各级人大以及政府所听取和采纳。这其中既有我国的现实国情,也有代议制民主制本身所存在的缺陷。〔11〕就我国而言,一方面应该提高各级人大听取和采纳广大纳税人呼声的程度,另一方面应当努力设计其他一些制度来保障纳税人对免费公共产品的权利。比如,立法听证制度、政府提供公共物品重大决策公开制度、政府采购制度、预算公开制度、纳税人诉讼制度等。〔12〕  维护纳税人权利不仅不会削弱国家的权利,反而会增加和保障国家的权利。纳税人的权利中最基本的是对免费公共产品所享有的权利,因此,研究纳税人对免费公共产品的权利以及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无论对于保护纳税人权利还是国家权利,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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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28 &&
请问楼主屁民如何有效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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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01 &&
辩诉状*陈独秀()  予行年五十有五矣,弱冠以来,反抗帝制,反抗北洋军阀,反抗封建思想,反抗帝国主义,奔走呼号,以谋改造中国者,于今三十余年。前半期,即“五四”以前的运动,专在知识分子方面,后半期,乃转向工农劳苦人民方面。盖以大战后,世界革命大势及国内状况所明示,使予不得不有此转变也。  半殖民地的中国,经济落后的中国,外困于国际资本帝国主义,内困于军阀官僚。欲求民族解放,民主政治之成功,决非懦弱的妥协的上层剥削阶级全躯保妻子之徒,能实行以血购自由的大业。并且彼等畏憎其素所践踏的下层民众之奋起,甚于畏憎帝国主义与军阀官僚。因此,彼等亦不欲成此大业。只有最受压迫最革命的工农劳苦人民和全世界反帝国主义反军阀官僚的无产阶级势力,联合一气,以革命怒潮,对外排除帝国主义的宰制,对内扫荡军阀官僚的压迫,然后中国的民族解放,国家独立与统一,发展经济,提高一般人民的生活,始可得而期。工农劳苦人民一般的斗争,与中国民族解放的斗争,势已合流并进,而不可分离。此即予于 “五四”运动以后开始组织中国共产党之原因也。  共产党之终极目的,自然是实现无剥削无阶级人人“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的自由社会。即是:一切生产工具收归社会公有,由社会公共机关,依民众之需要计生产消费之均衡,实行有计划的生产与分配,使社会的物质生产力较今日财产私有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社会有高度发展,使社会物质力量日渐达到足够各取所需的程度。所以共产主义,在经济学上是一种比资本主义更高度发展的生产制,犹之资本主义较高于封建生产制也。此决非世俗所认为简单的各个穷人夺取各个富人财产之意义。此种生产制,决非我等之空想。经济落后的俄国,已有初步尝试,而获得初步成功。全世界所有资本主义生产制的国家无不陷于经济恐慌的深渊,独苏联日即繁荣。此新的生产制之明效大验,众人之所周知也。  中国推翻帝制的革命,先于苏联者七年。今日二者之荣枯,几不可比拟,其故可深长思矣。或谓共产主义不适宜于中国,是妄言也。此一终极目的,固非旦夕所能完成,亦非“和平”所能实现。为实现此目的而清除道路,中国共产党目前的任务:  一曰:反抗帝国主义以完成中国独立。盖以中国的海关、矿山、工厂、金融、交通等经济命脉,都是直接间接宰制于帝国主义之手,非采取革命行动,击碎此等宰制吾人之镣锁,中国民族工业将无发展之可能。列强的海陆空军威吓着全国大都市,日本更以武力强占了中国领土五分之一,此而不加抵抗,或空言欺骗,均与卖国同科,尚何“民族主义”之足云。  一曰:反抗军阀官僚,以实现国家统一。盖以军阀官僚自由发动他们的内部战争以破坏经济,自由增加苛捐杂税和发行公债以饱私囊,自由制定法律以剥夺人民的自由权利,自由任用私人以黜抑人材、毁坏政治效率,甚至自由勒种鸦片、贩卖鸦片以毒害人民。军阀官僚政治不彻底肃清,所谓国家统一,所谓民力伸张,一切都无从谈起。国家不统一,民力不伸张,国外帝国主义之宰制不推翻,国内的军阀官僚之毒害不扫除,即所谓独立的发展资本主义经济,亦属梦吃。中国终于是半殖民地,终于落后而已。  一曰:改善工农生活。盖以近代产业工人及其所领导的农民,是反抗帝国主义的主要力量。资本家地主及其政府,在物质上精神上抑压工农,即不啻为帝国主义挫折中国民族解放斗争的锋刃。在农业的中国,农民之衰落几等于民族之危亡。倘不没收地主的土地,归诸贫农,农民终岁勤劳只以供地主之剥削,则不独无以挽回农业之就衰及农村之破产,而且农民购买力日弱,直接影响到城市工商业。即令能由城市输资设立农村借贷机关,亦不过向农民增加一种剥削机关而已。  一曰:实现彻底的民主的国民立宪会议。盖以贤人政治及保育政策,已不适于近代国家,更不能存在于民主共和国。北洋军阀既废,代之者只应是人民的(权力),若仍尚贤人与保育,则谁是贤人,堪任师权力保,伊何标准,北洋军阀亦得而尸之。况当外患空前的今日,人民无组织,即无能力,无政治自由,即无责任心,亦不应课以责任。若不立即实现全国人民的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等完全自由,实现普选的全权的国民立宪会议,以制裁卖国残民的军阀官僚,一切政权归诸人民,集合全国人民的力量以解决全国危急问题,其何以立国于今日!  凡此为中国民族利益,为占全国人口大多数的劳苦人民的利益而奋斗之大纲,予以前和现在都愿意公告全中国,以征求全国大多数人民之赞否。共产党是代表无产阶级及一切被剥削被压迫人民的政党,它的成功,是要靠多数人民之拥护,而不尚少数的英雄主义,更非阴谋分子的集团。予前之所行所为,即此物此志,现在及将来之所思所作,亦此物标志,“鞠躬尽瘁,死而后已!”一息尚存,予不忍眼见全国人民辗转悲号于外国帝国主义及本国专制者两重枪尖之下,而不为之挺身奋斗也。  今者国民党政府因予始终尽瘁于革命之故,而加以逮捕,并令其检察官向法院控予“危害民国”及“叛国”之罪,予不但绝对不能承认,而且政府之所控者,恰恰与予所思所行者相反。国者何?土地、人民、主权之总和也,此近代资产阶级国法学者之通论,非所谓"共产邪说"也,故所谓亡国者,恒指外族入据其土地、人民、主权而言,本国某一党派推翻某一党派的政权而代之,不得谓之"亡国"。"叛国"者何?平时外患罪,战时外患罪,泄漏秘密罪,此等叛国罪状,刑法上均有具体说明,断不容以抽象名辞漫然影射者也。若认为政府与国家无分,掌握政权者即国家,则法王路易十四"联即国家"之说,即不必为近代国法学者所摈弃矣。若认为在野党反抗不忠于国家或侵害人民自由权利的政府党,而主张推翻其政权,即属“叛国”,则古今中外的革命政党,无一非曾经“叛国”矣,即国民党亦曾"叛国"矣。袁世凯曾称孙、黄为“国贼”,岂笃论乎?!民国者何?民主共和国之谓也,亦即别于君主专制国之称。欧洲各国推翻专制者,流血以争民主,其内容无他,即力争宪法上集会、结社、言论、出版、信仰之自由权利,及实行不参政不纳税之信条已耳。此不但民主共和国如此,即在民主政治的君主国亦如此,"危害民国"者何?共和政府剥夺人民之自由,剥夺人民之参政权,乃由共和到帝制之先声,罗马历史,十九世纪法兰西及中华民国初年的历史均遗同样之教训于吾人。即或不然,人民无权利无自由,大小无冠之王,到处擅作威福,法律只以制裁小民,文武高等官吏,则在议亲议贵。之列,是以共和其名而专制其实矣。倘实失而存其名,则军阀之魁,民众之敌,亦得以“三造共和”自诩,妄人亦或以"共和元勋"称之,其实毁坏民权,罪即类于复辟,以其危害民主共和国之实质也。若认为力争人民的集会、结社、言论、出版、信仰等自由权利,力争实现彻底民主的国民立宪会议以裁判军阀官僚是“危害民国”,则不知所谓民国者,应作何解释?  国民党竭全国人力膏脂以养兵,拥全国军队以搜括人民杀戮异己,对日本侵占国土,始终无诚意抵抗,且制止人民抵抗,摧毁人民组织,钳制人民口舌,使之" 镇静",使之"沉着应付",即使之驯羊般在国民党指挥之下,向帝国主义屈服,宁至全国沦亡,亦不容人有异词,家有异说,而予则主张由人民自己扩大组织与武装,对帝国主义进行民族解放战争,以解决东北问题,以完成国家独立,试问谁为"叛国"!  国民党政府,以党部代替议会,以训政代理民权,以特别法(如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及出版法)代替刑法,以军法逮捕审判枪杀普通人民,以刺刀削去了人民的自由权利,高居人民之上,视自己为诸葛亮与伊尹,斥人民为阿斗与太甲,日本帝国主义,方挟“以力服人”之政策对付吾国,同时国民党己挟同样之态度以压吾民,最近竟公然以“背叛党国”之罪枪决新闻记者闻矣。而予则力争表示民主共和国实质的人民自由权力,力争实现普选全权的国民立宪会议,力争民主扩大到它的历史最高阶段,予现在及将来都无篡夺民国为“党国”之企图。试问谁为“危害民国”?故予曰政府之所控者恰恰与予所思所行相反也。  若认为一为共产党人即属犯罪行为,则欧美民主国家若法若英若瑞士等几无此事,各国共产党人莫不有集会、出版、参加选举之自由权利,与一般人民无异,若认为人民反对政府或政府中某一个人,即为有罪,则只远在二千年前周厉王有监谤之巫,始皇有巷议之禁,偶语之刑,汉武帝更有腹诽之罚,彼时固无所谓言论自由也。而廿世纪之民主共和国,似乎不应有此怪现象。若认为宣传共产主义,即“宣传与三民主义不相容之主义”,即为“危害民国”(如《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六条)此直是欧洲中世纪宗教法庭迫害异教徒与科学家的把戏,彼时固无公认之信仰与自由也。而今日之民国绝不容有此,民国而若容有此,则不啻为日本帝国主义证明其“中国非近代国家”之说之非诬。  总之,予生平言论行动,无不光明磊落,无不可以公告国人,予固无罪,罪在拥护中国民族利益,拥护大多数劳苦人民之故而开罪于国民党已耳。惜之“法利赛”不仇视罗马,而仇视为犹太人之自由奋斗的“热狂党”,今之国民党所仇视者,非帝国主义,非军阀官僚,乃彻底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军阀官僚、始终努力于最彻底的民族民主革命的共产党人。日本帝国主义方夺取山海关,急攻热河,而国民党之军队,却向江西集中,其对待共产党人也,杀之囚之,犹以为未足,更师袁世凯之故智,威迫利诱,便之自首告密,此并不〔能〕消灭真正共产主义者,只以破灭廉耻导国人耳。彼等此时有权在手,迫害异己之事,固优为之,予唯有为民族为民众忍受一切牺牲,以待天下后世之评判。若于强权之外,复假所谓法律以入人罪,诬予以"叛国"及"危害民国";则予一分钟呼吸未停,亦必高声抗议:法院若不完全听命于特殊势力,若尚思对内对外维持若干司法独立之颜面,即应毫不犹疑的宣告予之无罪,并判令政府赔偿予在拘押期内之经济上的健康上的损失!民国二十二年二月二十日 陈独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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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05 &&
应该是“无代表,不纳税”。权利是天赋的。没有代表监督税收怎么花,就不应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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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54 &&
陈独秀:"危害民国"者何?共和政府剥夺人民之自由,剥夺人民之参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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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54 &&
你敢不交税?抓起来叫你尝尝啥叫躲猫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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