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试题中的资质审核问题

关于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实施过程中若干问题的理解--《现代测量与实验室管理》2012年03期
关于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实施过程中若干问题的理解
【摘要】:正0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颁布后,根据法的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国家认监委建立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并在卫生部发布的《食品检验机构
【作者单位】:
【关键词】:
【分类号】:TS207.3;F203【正文快照】:
0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颁布后,根据法的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国家认监委建立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并在卫生部发布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以下简称《
欢迎:、、)
支持CAJ、PDF文件格式,仅支持PDF格式
【相似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J];江西食品工业;2010年02期
;[J];中国食品学报;2011年05期
;[J];中国食品;2011年03期
崔永慧;;[J];河南科技;2010年16期
刘艳琴;刘钢;金瑛;;[J];食品工业科技;2007年08期
王盼盼;;[J];肉类研究;2011年03期
覃海元;陈智理;潘嫣丽;农志荣;黄友琴;;[J];广西轻工业;2011年01期
刘华;;[J];价值工程;2011年06期
赵启卫;;[J];大众标准化;2011年S2期
李魁伟;[J];肉品卫生;1998年09期
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
牛宏亮;金明;;[A];甘肃省化学会第二十七届年会暨第九届甘肃省中学化学教学经验交流会论文摘要集[C];2011年
李丽;胡伟;;[A];2011中国可持续发展论坛2011年专刊(一)[C];2011年
黄志禄;;[A];2011年中国药学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年会暨“十二五药事管理学科发展与药品监管工作建设”学术研讨会论文汇编[C];2011年
韩应健;;[A];第十三届中国科协年会第10分会场-节能减排战略与测控技术发展学术研讨会论文集[C];2011年
徐进;;[A];中国庆阳2011岐黄文化暨中华中医药学会医史文献分会学术会论文集[C];2011年
王丽英;马淑玲;刘力;宋雅芬;周鑫;李春昊;杨光;杨莹;黄保健;;[A];“科技进步推进畜牧业现代化”科技论文集[C];2011年
章莹;;[A];中国商品学会第十四届学术论坛暨中韩商品科学交流会议论文集[C];2011年
;[A];内蒙古草业可持续发展战略——内蒙古自治区2005年自然科学学术年会优秀文集[C];2005年
郭巧生;;[A];中国自然资源学会全国第二届天然药物资源学术研讨会论文集[C];1997年
陈舒迟;;[A];2010第二届中国食品安全高峰论坛论文集[C];2010年
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
任选;[N];中国国门时报;2007年
高亚兰;[N];国际商报;2010年
丁莹;[N];中国质量报;2010年
张筱欣;[N];中国国门时报;2008年
源量;[N];中国包装报;2010年
丁莹;[N];中国质量报;2010年
韩玉斌 李福君;[N];中国质量报;2009年
洪泉 蒋明廉;[N];中国食品安全报;2011年
本报记者 于普增;[N];中国质量报;2005年
王国文;[N];石狮日报;2011年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兰洪杰;[D];北京交通大学;2009年
李晓萍;[D];南京理工大学;2008年
苏锡辉;[D];武汉理工大学;2011年
李卫东;[D];华中科技大学;2009年
成广雷;[D];山东农业大学;2009年
邵征翌;[D];中国海洋大学;2007年
刘录民;[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09年
单吉堃;[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03年
王华书;[D];南京农业大学;2004年
钱峰燕;[D];浙江大学;2005年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彭庆伟;[D];华南理工大学;2011年
谢永萍;[D];华南理工大学;2011年
林九川;[D];复旦大学;2011年
郝鹏;[D];山东大学;2011年
郑艳;[D];长春理工大学;2010年
高晓峰;[D];天津大学;2003年
谢婷艺;[D];辽宁科技大学;2012年
苏日娜;[D];天津大学;2006年
栾佩霞;[D];山东大学;2008年
李扬峰;[D];合肥工业大学;2008年
&快捷付款方式
&订购知网充值卡
400-819-9993
《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
同方知网数字出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清华大学 84-48信箱 知识超市公司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新出发京批字第直0595号
订购热线:400-819-82499
服务热线:010--
在线咨询:
传真:010-
京公网安备74号& 政务公开&
& 政务资讯&
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务公开
   
   
  精彩专题
  湖北边境站分布图
湖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雄楚大街69号
电话:027-
传真: 027-
网址:www.
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行政通告  加入时间: 11:14:05  湖北动物卫生监督网  点击:2595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
鄂商秩通[2012]2号
&&&&&&&&&&&&&&&&&&&&&&&&&&&&&&&&&&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商务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局)、财政局、环保局、农业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了深入贯彻《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商秩发[2011]493号)精神,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加强生猪屠宰管理,提高全省猪肉质量安全保障水平,确保猪肉质量安全,省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农业厅、卫生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决定在全省开展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现将《湖北省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商务部等九部局《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
2、湖北省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3、湖北省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4、湖北省商务厅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小组人员名单
5、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清理实施标准(A类)
6、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审核清理实施标准(B类)
&&& 7、审核清理确认合格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汇总表
&&& 8、审核清理责令整改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汇总表
&& &9、审核清理取消定点屠宰资格的生猪屠宰厂(场、点)汇总表
省商务厅&&&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省财政厅
省环境保护厅&&&& &&省农业厅&&&&&&& &&省卫生厅&
省工商局&&&&& &省质监局&&&&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O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商&&&&&&& 务&&&&&&&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环境保护部 
农&&&&&&& 业&&&&&&& 部 文件
卫&&&&&&& 生&&&&&&&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商秩发〔2011〕493号
&&&&&&&&&&&&&&&&&&&&&&&&&&&&&&&&&&&&&&&&&&&&&&&&&&&&&&&&&&&&&&&&&&&&&&&&&&&&&&&&&&
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厅(委)、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农业厅(局)、卫生厅(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2008年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严格生猪屠宰行业准入和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肉品质量安全和市场供应保障能力明显提升。但生猪屠宰行业总体发展水平低,企业多、小、散、乱的现象仍未根本改观,特别是一些达不到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屠宰企业违法违规生产,不严格执行生猪屠宰规程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给肉品质量安全带来了隐患。为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依据《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决定在全国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审核清理范围和目标   (一)审核清理范围。对于2008年8月1日《条例》实施前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各地有关部门要通过资格审核和开展证书、标志牌换发等工作对其进行清理,已经完成证牌换发的要予以复核。对于2008年8月1日以后设立或申请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准入管理。小型屠宰场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具体的审核清理意见。  (二)审核清理工作目标。2012年7月31日前,各地要全面完成审核清理工作。通过审核清理,取消经整改仍不达标、不符合设置规划或有严重违法行为企业的定点屠宰资格,坚决制止将不达标定点屠宰厂(场)违法作为小型屠宰场点的行为,确保所有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的企业符合《食品安全法》、《条例》规定的条件及相关标准。   二、严格执行审核清理条件和标准   (三)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的准入条件和标准。审核清理要依据《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条例》等规定的条件及《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等国家标准进行(具体条件和标准详见附件)。   (四)强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约束作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所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符合设置规划。   (五)依法严格对小型屠宰场点的设置管理。小型屠宰场点的设置,应符合《条例》规定的“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等要求,并达到相关地方法规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抓紧制订小型屠宰场点的具体管理办法。   三、严格审核清理时限和程序   (六)严格工作时限。2012年2月底前,各地制订审核清理工作具体实施方案;2012年3月,组织企业依据审核清理的条件和标准进行自查;2012年4月至5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对有关企业进行审核并提出清理意见,责令不达标企业限期整改;2012年6月至7月,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当地审核清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开展联合督查。   (七)严格工作程序。屠宰企业自查结束后,要及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审核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的商务、畜牧兽医、环境保护及其他相关部门要抽调专人,联合对当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产和技术条件、肉品质量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及防疫条件等进行全面审核,提出清理意见并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要征求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畜牧兽医、环境保护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本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八)加强备案管理。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认合格、换发证牌或发生取消资格等变更情况的屠宰企业名单,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商务部要建立全国生猪屠宰资格(证、章、标志牌)管理数据库。屠宰企业发生资格情况变更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在7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屠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填写信息,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网上确认。   四、加强社会舆论监督   (九)建立资格公开制度。对于经审核合格并换发证牌的企业,要在相应媒体上进行公布;对于审核不合格、整改后仍不达标,依法取消定点资格的企业,要通过媒体及时予以公示,提示广大消费者与媒体进行监督。建立违法企业“黑名单”备案和公布制度。   (十)强化社会舆论监督。积极回应社会关注,引导媒体进行客观公正报道。加大对监管工作成效突出地区的宣传力度,曝光行业监管工作不力的地区与违法违规屠宰企业。探索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完善12312等举报投诉服务体系。   五、加强对审核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一)加强对审核清理的统一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审核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完善省级审核清理部门协调机制。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要成立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商务、畜牧兽医、环境保护等部门参加的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清理的具体组织协调等工作。   (十二)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各级公安、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执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风险监测过程中,发现生猪屠宰企业违法线索,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工业和信息化、商务部门要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诚信体系建设,推动生猪屠宰企业加大企业改造升级的投入力度,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商务、财政部门要结合“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猪肉储备管理等,支持、配合审核清理工作顺利开展。商务、公安、工商、畜牧兽医等部门要加大对私屠滥宰、生猪注水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为审核清理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做好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于违反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环境监管、消防检查、税收管理及工商年检等方面法规、政策规定的屠宰企业,要结合审核清理工作,严格依法处理。   (十三)加强对审核清理工作的督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成立审核清理工作检查组,加强对审核清理的督促检查,严厉查处并纠正自行降低审核标准,向不达标企业核发证牌、将不达标厂(场)违法作为小型屠宰场点管理并核发证牌等做法。国务院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适时开展专项检查。   (十四)依法严格追究行政与法律责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于审核清理工作不力、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地方,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开展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各级政府部门加强生猪屠宰监管的法定职责,是确保人民群众肉品消费安全的迫切要求,是促进生猪屠宰行业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各地区、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审核清理工作取得预期效果,切实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审核清理工作进展情况与工作总结报商务部。   联系人: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刘鹏 吴凤武   联系电话:010-&
  传 真:010-     &&&&&&&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
环境保护部 农业部 卫生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湖北省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
实 施 方 案
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25号,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我省各地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法律文件精神,严格按照生猪屠宰厂(场)建设标准、卫生条件、屠宰工艺、无害化处理、污水处理设施等基本条件,进行了严格审查,生猪屠宰换证工作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COLOR: #333333; FONT-FAMILY: 仿宋_GB年以来,全省已审核换发生猪定点屠宰证牌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共有887家,其中:A类屠宰厂115家,B类屠宰场(点)772家。审核和换发生猪定点屠宰证牌,促进了屠宰行业健康发展,猪肉质量安全和市场供应保障能力明显提升。但从已审核换证的情况看,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审核换证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审核换证程序不规范、审核标准执行不严格、设施设备不配套、管理制度不健全、换证工作进展缓慢等问题,猪肉质量安全仍然存在一定的隐患。为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责任,规范生猪屠宰市场,提高全省猪肉质量安全保障水平,确保猪肉质量安全,根据《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九部局《审核清理工作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08]82号,以下简称省政府《设置方案》)要求,省商务厅、经信委、财政厅、环保厅、农业厅、卫生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决定,自2012年2月至7月在全省开展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为切实保证审核清理工作扎实有效开展,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审核清理范围
&&& 各地要对2009年以来已完成证牌换发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进行全面的审核清理。这是此次审核清理的重点。对没有达到设置标准和条件,要限期停业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取消定点资格。对违规违法从事生产造成猪肉质量安全隐患问题严重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在审核清理中要坚决予以取缔。对于未换发证牌以及未按照《条例》、省政府《设置方案》规定程序申报的新建、迁建、改扩建的生猪屠宰厂(场、点),各地不予审核清理。
二、审核清理目标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九部局《审核清理工作通知》和省政府《设置方案》精神,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适度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确保质量”的要求,认真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通过审核清理,取消经整改仍不达标、不符合《设置方案》或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企业的定点屠宰资格,坚决制止将不达标定点屠宰厂(场)违法作为小型屠宰场点的行为,确保所有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的屠宰厂(场)符合《食品安全法》、《条例》规定的条件及相关标准,确保全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符合省政府《设置方案》规定数量要求,确保2012年7月31日前全面完成审核清理工作。
三、审核清理条件和标准
1、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的准入条件和标准。审核清理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省政府《设置方案》等规定的条件及《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等国家标准(具体审核清理条件和标准详见附件5《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清理实施标准(A类)》)。
2、强化省政府《设置方案》的约束作用。各地在清理中,要严格执行省政府《设置方案》:“武汉市城区设2-4个屠宰厂;其他市(州)城区设1-2个屠宰厂;县(市)城区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各设1个屠宰厂(场),同一地点原则设置1个。市(州)城区或县(市)城区周边的乡镇,应根据市(州)或县(市)城区定点屠宰厂(场)的屠宰能力、运输条件和辐射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凡距离在10公里以内且交通畅通,生猪产品能辐射到的乡镇,可不设屠宰场(点)”的要求和“总量控制、存量提质、增量选优、合理布局”的原则,不得突破设置数量的规定,不得未履行规划审批程序先行开工建设,确保所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符合设置规划。
3、严格执行对小型生猪屠宰场(点)(B类)的审核清理。对小型屠宰场点的审核清理应符合《条例》规定的“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以及省政府《设置方案》规定的“乡镇定点屠宰场(点)的设置,要有利于生猪生产、猪肉流通和消费安全;推进乡镇屠宰场(点)的整合,淘汰落后生产加工能力,提升乡镇屠宰场(点)技术水平”和“在乡镇设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生猪产品仅限于供应本地市场”等要求(具体审核清理条件和标准详见附件6《湖北省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审核清理标准(B类)》)。县城以上城区的屠宰场要加快升级改造,达到A类的基本要求。
四、审核清理工作要求
1、严格工作时限。<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年2月底前,各市州制订审核清理工作具体实施方案;3月起,各地组织已换发证牌的屠宰厂(场、点)依据审核清理条件和标准进行自查;4月至5月,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环境保护及其他相关部门联合对有关企业进行审核并提出清理意见,责令不达标企业限期整改;<SPAN lang=EN-US style="COLOR: #月至7月,省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对各地审核清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迎接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督查的准备工作。
2、严格工作程序。已换发证牌的生猪屠宰厂(场、点)自查结束和整改的屠宰厂(场、点)整改结束后,要及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审核申请。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环境保护及其他相关部门要抽调专人,联合对当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的生产和技术条件、肉品质量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及防疫条件进行全面审核,提出清理意见并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征求省商务主管部门意见;省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环境保护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省政府《设置方案》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3、加强备案管理。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认合格、换发证牌或发生取消资格等变更情况的生猪屠宰厂(场、点)名单,要报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见附件7、附件8、附件9);省商务主管部门综合汇总后报商务部,并通报农业、环保等相关部门。商务部将建立全国生猪屠宰资格(证、章、标志牌)管理数据库,生猪屠宰厂(场、点)发生资格情况变更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在7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屠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填写信息,经省商务主管部门网上确认。
4、建立资格公示制度。对于经审核清理合格并换发证牌的生猪屠宰厂(场、点),省商务主管部门和各市、州要在相应媒体上向社会进行公布;对于审核不合格、整改后仍不达标,依法取消定点资格的生猪屠宰厂(场、点),要通过媒体及时予以公布,提示广大消费者与媒体进行监督。要建立违法企业“黑名单”备案和公布制度。要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和建立有奖举报制度。
5、加强屠宰资格证牌管理。对限期停业整改的屠宰企业要收回证牌,待整改合格后再予以发放;对于审核不合格、整改后仍不达标,取消定点资格的屠宰厂(场、点),不予发放。各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屠宰资格证牌转让、出借、冒用、伪造等违法行为,发现定点屠宰厂(场、点)转让、出借、转租屠宰资格证牌等违法行为,要依法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
五、加强对审核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1、加强对审核清理的统一领导。为加强对审核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审核清理工作任务落到实处,省商务厅、经信委、财政厅、环保厅、农业厅、卫生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决定成立湖北省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全省的审核清理工作,督促检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各市、州要高度重视审核清理工作,按要求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参加的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清理的具体组织协调等工作,审核清理办公室设在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为确保日常工作正常运行,省商务厅成立审核清理工作小组,具体协调督导各地审核清理工作。各市、州、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成立由主管负责同志任组长,相关处、科室工作人员参加的审核清理工作专班。各地要抓紧时间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分解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确保审核清理工作落到实处。
2、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各地公安、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执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风险监测过程中,发现生猪屠宰厂(场、点)违法线索,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经济和信息化、商务部门要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诚信体系建设,推动生猪屠宰厂(场、点)加大企业升级改造的力度,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商务、财政部门要结合“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猪肉储备管理、生猪调出大县资金等项目,支持、配合审核清理工作顺利开展。商务、公安、工商、畜牧等部门要加大对私屠滥宰、生猪注水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为审核清理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工商部门配合做好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于违反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环境监管、消防检查、税收管理及工商年检等方面法规、政策规定的生猪屠宰厂(场、点),要结合审核清理工作,严格依法处理。
3、加强审核清理工作督查。省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将成立审核清理工作检查组,加强对审核清理的督促检查,严厉查处并纠正自行降低审核标准,向不达标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核发证牌、将不达标厂(场)违法作为小型屠宰场点管理并核发证牌等做法。对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于审核清理工作不力、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地方,将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4、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要积极宣传生猪屠宰厂(场、点)审核清理工作的政策和意义,引导生猪屠宰厂(场、点)自觉参加审核清理工作;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客观公正地报道审核清理工作进展和成果,为审核清理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相关部门要依靠当地政府,做好舆论引导,妥善处理审核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矛盾,保证审核清理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从2月份开始建立工作信息旬报制度,于每月1日、10日和20日将相关进展情况报省商务厅牲畜屠宰管理办公室;并于2月底、6月20日前分别将本地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工作总结报省商务厅牲畜屠宰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王昌胜&& 黄伦忠&& 唐崇炳
联系电话:027-42058,,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30(传真)
地址:汉口建设大道439号湖北商业广场808室
邮编:430030
湖北省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
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为了统一领导全省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督导检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清理工作任务,省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农业厅、卫生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决定成立湖北省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马大强& 省商务厅副厅长
陶红兵&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总工程师
洪& 流& 省财政厅副厅长
邹清平& 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
王敦胜& 省农业厅副厅长
阮小明& 省卫生厅副巡视员
刘春华&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黄爱国&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曹敬兰&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 王& 翔& 省商务厅牲畜屠宰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 &省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王翔任办公室主任。
湖北省商务厅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
工 作 小 组 名 单
为了组织协调督导全省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省商务厅成立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马大强& 省商务厅副厅长
副组长:王& 翔& 省商务厅牲畜屠宰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 王昌胜& 省商务厅牲畜屠宰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 陈& 洁& 省商务厅副处长
魏蜀慧& 省商务厅牲畜屠宰管理办公室副处长
&&&&&&& 黄伦忠& 省商务厅牲畜屠宰管理办公室主任科员
&&&&&&&& 唐崇炳& 省商务厅牲畜屠宰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附件:
上一条:下一条:
没有相关信息
Copyright &
www.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单位:湖北动物卫生监督网版权所有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食品安全法试题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