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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华个唱广州站黄牛云集 公安维护秩序
Always刘德华中国巡回演唱会2013广州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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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娱乐讯 Always刘德华中国巡回演唱会2013广州站日前在广州火热开唱,一连四场演唱会门票销售火爆。昨天(21日)首场演出前,广州国际体育演艺中心门口人满为患,大批没有买到票的粉丝想到场馆门口碰碰运气,以致黄牛党们开场前一路炒翻票价,1680块钱的门票一度被炒至8000块。一位“资深黄牛党”说,这是近几年来“黄牛党”最多的一次演出,几乎全国的“同行”都云集在此。如此多的“黄牛党”聚集也引来了广州公安的围追堵截,大批公安警察到场维持秩序,保证演唱会如期顺利举行。
  在继上海站、南京站之后,刘德华今年的个唱继续火爆广州,并在10月30日于北京万事达中心上演。据主办方介绍,北京同样一连四场的演出门票亦是随着每一站的火爆状况而不断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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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用法律保护食品安全”
  三九5日获悉,一些食品安全频频发生,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这样的,是监管部门的失职还是生产商的黑心,都不得而知,作为消费者很多人就是在吃了食品安全的亏之后,也不知道如何去维权,以至于吃了哑巴亏,最近有在北京举行的一个食品安全对话上,一致同意用法律维护食品安全,一起去看看吧。
  &我国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的提升和消费能力的提高将&倒逼&我国食品安全体系建设在不久的将来上层次、加速度&&&这是12月3日,家乐福中国食品安全基金会为庆祝其成立十周年而在北京举行的食品安全对话会上,与会人士的一致看法。近百名来自食品安全领域的政界、商界、学术界人士出席了这次对话会。而&未来要用法律来保护食品安全&则成为专家们的主流观点。
  根据了解得知,家乐福中国食品安全基金会成立于2004年,是由家乐福(中国)捐资建立的,旨在推动中国食品安全事业的公益性组织。在过去十年中,该组织进行了大量的食品安全推广普及活动,绝大部分是与营养健康相关联的。在这次对话会上,中国工程院院士陈君石及来自农业部、商务部、食品安全生产和流通企业的人士都认为:&营养和健康&将成为今后十年我国食品安全的关键词之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食品安全中的作用将显得更加重要。据透露,专业合作社的示范社将成为接下来带领农民创收的发展方向。来自全国多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代表当日也参加了由家乐福中国食品安全基金会组织的食品安全经验交流会,他们也因其在&农超对接&中的杰出表现而受到表彰。
  这次食品安全对话会刚好临近12月4日(我国首个&宪法日&),食品安全法制建设自然成为此次对话会的重点。来自北京大学法制发展研究院的高级研究员刘兆彬提出,法制建设是食品安全体系建设的基石,但是消费者不断提升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消费水平则是我国食品安全的&动力建设&。
  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这次对话会也被认为是持续了一年的&庆祝中法建交50周年&活动的&收官&活动之一。法国新任驻华大使顾山在会上的讲话为中法食品安全国际合作提供了丰富的想象空间。他表示,食品安全领域是中法优先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一个重要内容。
  2014年食品安全仍属首盼环保首进前三
   这几天,宁波市统计局组织开展了2015年市政府为民办实事民意调查。这项调查的结果出炉了。记者看到,食品医疗依然是百姓的第一愿望,环保工作则是第一次排到前三位。
  陈女士女儿今年一岁多,一年以来,她可是为女儿吃的用的操碎了心。&尿不湿是日本代购的,奶粉是定居英国的闺蜜给我邮寄的,有时候还得等上半个月一个月,邮费比较贵还要找别人一起拼邮费。可是也没办法啊,给婴儿的用品还真不敢在国内买。&陈女士说。
  此前,越来越多像陈女士一样的人开始担心食品安全。宁波市社会经济调查中心请城乡居民就&最希望市政府2015年办的三件实事&进行了选择,有关结果显示,&食品安全&(51.8%)名副其实成为最受关注的民生实事。
  总结:食品安全连着你我他,每天都会有食品安全的相关报道别报道出来,作为消费者我们到底该如何去保护自己的身体健康,免受食品安全的侵害,乐福中国食品安全基金会和与会人士的一致看法,就法律的手段来保证食品的安全。相信有了法律的维权,食品安全会安全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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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在睡觉过程中总是会做噩梦,夜里会惊醒好多次。刑事被害人地位和权利保障亟待加强——与刘昌松律师就立法层面谈保障刑事被害人权益
发布时间:
10:43:22 & 作者:平达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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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通过立法加强对被害人权益的保障很有必要
  记 &者:刘律师,您好!我们注意到在某法治类刊物近期举办的&人民主体地位与法治保障&论坛上,您谈到应加强刑事被害人权益方面的立法保护。您是怎么想到要选这个话题的?
  刘昌松:我是一名刑事律师,深知从立法制度上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重要,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刑事追诉的对象,实在不是强大公权力的对手,其人权保障,无论怎么强调都不为过。长期以来的观点认为,在公诉案件中,检察机关行使追究犯罪的职权,既代表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也代表被害人的利益,被害人有强大的公权力作后盾,其利益&被代表&后,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权利便能够得到较好的保障。
  殊不知,检察机关虽作为公诉人参加诉讼,但它不是自身利益受到犯罪侵害,在更大程度上只是履行职责而已。在当今利益关系十分复杂的社会背景下,其受维护自身形象等各种因素的考虑,有时候不能很好地代表被害人利益也不奇怪。因而,现代刑事制度应当与时俱进,赋予刑事被害人完整的当事人地位和充分的诉讼权利,如此方能救济和保障其实体权益。
  记&者:刑事被害人,是人身、财产或其他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人。狭义的被害人仅指刑事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而广义的刑事被害人,还包括刑事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和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那么您所说的被害人包括这两类吗?
  刘昌松:由于自诉人是自己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检察院的参与,自诉人独立承担控制职能,法律对自诉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程序保障是充分的。因此,我所说的加强被害人权益保护是指狭义的被害人,更准确的说,应为被害人一方,像死亡被害人不可能还是刑诉程序中的主体,不可能有什么诉讼地位和权利,实际上是由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来承担的,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属于被害人一方;此外。还包括成年被害人、未成年被害人和精神病人之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记 &者:2011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保障人权的原则。
  刘昌松:是的,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保障人权的原则,但具体制度上主要是增强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例如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即可聘请辩护律师,逮捕措施的适用范围从严掌握,对刑讯逼供增设了严格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等等。相反,对刑事被害人的人权保障,则没有多少改进。
  法律虽然赋予了被害人以当事人的身份,但其当事人地位明显偏低,权利保障机制严重不足,很多情况下被害人想维护其合法权益,还得通过法外因素如上访和媒体才能倒逼有关司法机关重视其诉求,造成了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和司法权威的严重损害。应当指出,大量被害人没有维权&智慧&、玩命&意志&和媒体高度关注的&幸运&,其维权相当乏力和无助,从制度层面影响了社会稳定。因此,从立法上给予刑事被害人一方较多的程序保障势在必行,应根据新刑诉法保障人权的原则规定予以全面改进。
  二、增强对受害人的制度保障,应从刑事立案环节开始
  记 &者:报案、立案是刑事诉讼的起点,我们就从这里说起吧。您认为,司法机关接受被害人的报案材料环节,立法上应如何注重被害人权益保护呢?
  刘昌松:被害人的报案,是普通刑事案件的主要立案来源。但实践中有的被害人报案时,接受报案的司法机关要求被害人把报案材料放下即可;有的虽做一个笔录,让被害人签名,但没有任何回执,也不向被害人出具证据材料清单。被害人在若干天后去询问案件进展,有的甚至被告知未见到其报案材料,只好重新报案,而此时往往时过境迁,许多证据已难以取得。
  刑诉法对于被害人的报案或控告,虽规定了公检法机关都应接受,并应当制作笔录,由报案人、控告人签名,但未规定必须向报案人或控告人出具《受案回执》和《证据材料清单》,是否受案仅处于司法机关单方掌握之中,不利于对此环节的渎职问责和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公安刑诉规定》要求向报案人、控告人等出具《受案回执》是个很大进步,《检察刑诉规则》连给予回执也未规定,而这两者都没有要求向被害人送达《证据材料清单》,确实是个很大的遗憾。
  我所接触的一起合同诈骗案,被害人到经侦大队报案后,警方没给被害人回执,直到律师陪同被害人前往警方并依《公安规定》主张权利,警方才出具了回执,但称未查到报案时提交的证据材料,而上次被害人把证据原件都留下了,这就导致后面的维权极其被动。如果法律要求必须出具材料清单,这种现象就不会发生。
  三、无论是否立案,刑事受案机关都应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害人送达相关书面通知
  记 &者:可见在制度上规定司法机关必须给被害人《受案回执》和《证据材料清单》,是很有必要的。受理案件不等于立案,在决定是否立案的环节,应如何从制度上保障被害人权益呢?
  刘昌松:曾有一位被害人被打得一侧鼓膜严重穿孔,被害人报案后被告知已刑事立案,其索要立案的凭据时被告知不需要出具凭据。而实际上,加害人只被治安拘留10日后即释放,被害人一个月后才获知此情形,此时加害人早已不知去向。
  刑诉法规定,被害人控告、报案后,司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公安刑诉规定》和《检察刑诉规则》将&通知&明确为采取《不立案通知书》之书面形式是非常必要的。法律规定,如果控告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要求检察监督。而对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只规定应当立案,而未规定须向被害人送达《立案通知书》之类的文书。
  前述案例中,警方即是认为法律未规定向被害人送达刑事立案通知书,口头对被害人说已立案,但实际上只按治安案件处理了。鼓膜严重穿孔虽构成轻伤,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一个多月后已经愈合,再行鉴定比较困难,对警方行为的追责也比较困难,被害人控诉警方当时告知&已刑事立案&也口说无凭,警方则辩称告知的内容即为行政拘留,只是遗漏了向其送达拘留决定书了。因此,法律规定在刑事立案时须向控告人(通常为被害人)送达立案通知书,也很有必要,且简便宜行,执法成本很低。
  这样,对于刑事报案或控告,无论是否立案,在法定期限内都有书面通知,如此这般,被害人才能准确知晓案件所处状况,方便及时救济,也能从制度上遏制少数司法人员渎职枉法的念头。
  四、应允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侦查阶段委托诉讼代理人
  记 &者:那么,从制度上讲,侦查阶段如何进一步保障被害方权益呢?
  刘昌松:我接触一个案子,被害人与警方严重对峙:被害方认为,被害人甲是嫌疑人乙及其妻女在宾馆5002房间打昏后抬到5022房间扔至楼下的,案件性质应为乙及其妻女故意杀人,而警方认定甲只到过5022房间,乙只是让甲钻窗躲避其妻的捉奸,甲不慎坠楼,其妻女根本未出现在现场,案件性质应为乙过失致人重伤。警方只让被害人的亲属看到了被害人到5002房间门口敲门的监控,警方未能让被害方看全程录像。被害方一直认为,甲作为村长同县长因征地成为&哥们&,同县公安局领导又是战友,警方涉嫌大事化小,包庇乙等。律师介入后,想&代表&被害方看看现场周围监控录像和有关法医鉴定结论之客观证据。警方一方面表示,该案现属于退回补充侦查,希望律师多做被害方工作,另一方面又只介绍其认定的过失致人重伤情节,律师要求哪怕只看看被害人从楼梯门走到5022房间的一段监控视频,都得不到满足。
  记 &者: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昌松:我认为,案件曾移送过审查起诉,被害人的近亲属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即有权聘请诉讼代理人介入案件了,但警方认为案件还处于侦查机关办理阶段,律师还没有代理人的身份地位,致使律师&代表&被害方提出要求理不直气不壮,警方不予配合也只好作罢。
  我还遇到几起经济犯罪案件,经侦部门以民事纠纷性质为由不予立案,律师&代表&被害人与警方交涉,警方一句话即打发&&刑诉法未规定被害人在侦查阶段可聘请代理人。只能让被害人自己去说事,律师真是爱莫能助。
  现在犯罪嫌疑人已能在侦查阶段聘请辩护人,而被害人在侦查阶段只能靠自身行使权利,但因其缺乏专业素养,发表意见常常说不到点上,难以有效维权。我认为,基于&对等武装&的原则,法律完全可以赋予被害人在侦查阶段聘请诉讼代理人的权利,鉴于侦查阶段有些证据披露可能妨害诉讼,对其律师代理的范围作些限制是必要的,比如只能要求警方提供核心监控和鉴定结论等客观证据。
  五、应赋予死亡被害人近亲属相当于被害人的地位,并充分保障其诉讼权利
  记 &者:刑诉法规定,诉讼代理人是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您认为这里被害人的近亲属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是关于刑事诉讼部分的代理人吗?许多人认为,被害人若死亡了,近亲属只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其聘请人律师也只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
  刘昌松:确实很多人有这种误解,包括一些法官。我曾在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中受被害人近亲属委托,担任其刑事诉讼代理人和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在法庭辩论环节,我想就刑事部分发表代理意见,竟然遭到法官的制止。法官认为我只是被害人近亲属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只能在附带民事诉讼环节就民事赔偿问题发表意见。
  其实,刑诉法第106条第(5)项的规定,后半部分是关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谁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规范,前半部分当然是关于刑事部分谁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规范了。前半部分规定,被害人可委托人代为参加刑事诉讼,当然是指被害人还活着,而且自己有行为能力的情形;法律规定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可委托人代为参加刑事诉讼,应该是指被害人行为能力不足时的情形;被害人的近亲属可委托人代为参加刑事诉讼,应该是指被害人死亡时出现的情形。否则,被害人还活着且有行为能力,则应由他自行委托,无需近亲属代劳,他又未被限制人身自由,法律赋予近亲属有权替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即没有必要。
  这里便出现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本身不是当事人,在法庭的控诉席上完全没有他的位置,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要坐在法庭,也只能坐在旁听席上;但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却可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坐在公诉人旁边的诉讼代理人席位上,就刑事部分发表意见。问题是,被害人的近亲属自身都没有地位和权利,何以委托他人代为行使权利?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若被害人的近亲属自身即是法律人士,凭什么一定要委托诉讼代理人而不能自己直接履行刑事控诉职能呢?
  记 &者:您是说,在制度上应当赋予死亡被害人近亲属以相当于当事人的地位?
  刘昌松:正是这个意思!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致死时,其近亲属是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迫切的人,立法上可直接赋予其相当于被害人的法律地位,法庭上也设置被害人近亲属席,否则,权利保障即有可能不到位。例如,刑诉法只规定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判决时有权请求检察院抗诉,而没有规定其近亲属或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也可请求检察院抗诉。
  刚才说的那个故意伤害致死案,被告人无任何从轻事由,某中级法院一审仅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5年,被害人的近亲属不服,委托本代理人向检察院请求抗诉,检察机关也认为一审量刑畸轻,作出了支持抗诉请求的决定,后因抗诉二审改判被告人无期徒刑。但检察院也明确指出,刑诉法和《刑诉检察规则》根本未赋予被害人的近亲属或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有请求抗诉的权利,他们是人性化办案。检察官的话还真没说错,这也凸显了被害人近亲属权利缺位的尴尬。
  另外,这起伤害致死案的附带民事部分,一审完全支持了我方提出的近百万元的诉讼请求,我方没有理由对附带民事部分不服提起上诉,后来因为抗诉引起二审。二审时法院甚至没有通知律师出庭,甚至也不向我方送达二审裁判文书,二审法官也认为,被害人的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只有在附带民事部分存在时才有地位,否则完全没有地位。
  可见,现行法律对死亡被害人一方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存在严重瑕疵,导致其近亲属在诉讼中非常被动,正当权益难以得到维护。
  六、应赋予被害人上诉权,取得与被告人相同的诉讼地位
  记 &者:刑诉法第106条第(2)项赋予了刑事被害人以当事人的地位,却未赋予其上诉权。应否赋予被害人以上诉权,理论上有争论。您的观点是什么?
  刘昌松:我国刑事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是跛脚的、不完整的,例如不享有上诉权。而刑事被告人却享有上诉权以及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保障,这就造成了双方诉讼权利的严重失衡,对被害人明显不公。
  法律为弥补这一缺陷,规定了被害人可请求检察院抗诉的权利。但检察与院同法院之间往往是配合有余、制约不足,被害人请求抗诉的支持率奇低,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明显不利。法律应正视这一基本事实。
  另一方面,赋予被害人上诉权已渐成国际趋势,很多国家如法国、德国、瑞典、俄罗斯、意大利、加拿大等国,近些年都相继以不同形式赋予了被害人上诉权。我国很有必要加以借鉴。当然,为防止其上诉权的滥用,我们可借鉴瑞典的做法,设定请求检察院抗诉未获支持时才享有上诉权等限定条件。
  七、应给予被害人实体权益,以充分救济和法律保障
  记 &者:刑诉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这里,法律只规定了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可请求赔偿,未规定精神损害也可请求赔偿。《刑诉解释》更是明确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法院不予受理。您怎么看待法律上不支持赔偿精神损害?
  刘昌松:我认为,法律和司法解释这样规定,本身即存在明显的法理冲突。例如,一起道路施工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致人死亡案,走民事诉讼程序,最后民事判赔被害人各种费用120多万元,其中死亡赔偿金73万元,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而另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走刑事程序,被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只获赔丧葬费2万多元,死亡赔偿金也被理解为具有精神赔偿性质而未支持,精神赔偿费本身更是不予支持。试想,较轻的对生命权之民事侵害支持了精神损害赔偿,而严重的对生命权的犯罪侵害,反而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这在法理上、逻辑上是不是也太说不过去了啊!
  记 &者:被害人除了精神损害赔偿难以获得法院支持外,其他方面的赔偿相比民事侵权而言,似乎赔偿得也不充分。
  刘昌松:是的。不少刑事被害人是家庭的顶梁柱,其被害致残或致死,往往使其家庭遭受灭顶之灾。按理,让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让其承担完整的民事责任,一方面不让被告人在经济上占到便宜,反在经济上遭到重创也有利于打击犯罪,预防犯罪;另一方面又是对被害人及其家庭的一种经济补偿,使其家庭不因遭受犯罪生活水平下降得过于严重,按理就应该足够充分的赔偿,但我国法律对此很不给力。
  刑诉法对赔偿数额的规定过于原则和概括,《刑诉解释》的规定稍细致一些,但也存在严重缺陷。《刑诉审判解释》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第155条第2款)&可见,造成残疾的,解释只列了&残疾生活辅助具费&一项,而未列举&残疾赔偿金&这一大赔偿项目,许多法院据此不判赔残疾赔偿金,或者将其理解为精神损害赔偿而不予判赔;被害人死亡的,也只列举了&丧葬费&一项,同样未列举&死亡赔偿金&一大赔偿项目,诸多被害人死亡的刑事判决只判赔一两万元丧葬费,皆与司法解释如此规定有关。
  我认为,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赔偿,只能多于而不能少于一般民事侵权案的赔偿,我们的立法决不能让被害人在犯罪现场流血后,又在审判现场流泪,造成司法次生伤害。
  记 &者:您的观点是,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其经济损失理应由犯罪分子足额承担,我国刑事立法存在这不赔那不赔的问题。但另一方面,还存在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形。此情形下即使判决的赔偿数额较高,也会成为法律白条,被害人的家庭依然会因遭受犯罪而返贫。您觉得应如何解决该问题?
  刘昌松:对于无法从刑事被告人处获得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生活又陷入困境时,被害人能够及时获得司法救助,应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当然之举。目前,该项制度还处在若隐若现之中。我从新闻中见到&2009年3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八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报道,称,&该意见阐明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等,也明确了救助对象、标准及组织机构、职责分工等。&但该文件无法在公开的信息平台上查到,其申请条件,救助标准,经费保障,发放时间等都不够透明。
  我代理的一起刑事被害案件,死亡被害人为家中独子,法院判决被告人赔偿被害人近亲属68万元,但实践中一分钱也未执行到手,被害人的母亲乃晚期癌症患者,父亲也有肾炎病,原来一家的生活主要靠被害人支撑,现在被害人的一家仿佛天塌了一般,我代被害人近亲属申请了司法救助,法院开始说是5万元,后来答应上报10万元,再后来又增加到15万元,只是每过一段时间到法院执行庭办一个手续,签一个保证不上访的承诺,现在已经2年了,钱还是一分也未拿到手;法院画了一个饼,一家人有指望后即四处举债,现被害人的癌症母亲已快撑不住了。
  记 &者:根据四中全会决定,我国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我国刑事被害人制度目前确实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我们相信,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相关制度一定会不断完善。谢谢您接受我们的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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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被追打喊小学生保护:他们不敢打学生
学校和村民发生纠纷,一些村民手持镰刀等工具在校园里追打校长。校长跑到教室门口,喊出了数十名小学二年级的学生,希望孩子挡住追打者为自己“解围”。
新安晚报讯 学校和村民发生纠纷,一些村民手持镰刀等工具在校园里追打校长。校长跑到教室门口,喊出了数十名小学二年级的学生,希望孩子挡住追打者为自己“解围”……近日,这一幕就发生在萧县青龙集镇黄月店小学。昨天,当事校长告诉记者,这么做是因为当时很害怕,而且对方肯定不会伤害孩子。村民与学校因地起纠纷萧县青龙集镇黄月店小学位于萧县黄月店村。小学的后院,还有一所废弃的黄月店初中。“黄月店初中2009年就按照教育局的要求撤并了,撤并后的资产全部移交给了黄月店小学。”萧县青龙集镇中心校黄校长对记者说。虽然黄月店初中撤并后的土地已经交给黄月店小学,但2010年以来,黄月店村四组的村民和学校为此一直存在纠纷。黄月店小学校长刘道兴告诉记者,黄月店初中这块地有二三十亩,学校撤并后,村民便到校园里种庄稼,“种菜的、种麦子的、种豆子的都有,一年四季都不让这块地闲着。”刘道兴校长说,学校阻止过,但村民根本不理会。“不让村民种地,他们就来学校要钱,每次给几千块。学校哪有那么多钱?”萧县青龙集镇中心校黄校长无奈地说:“报警好多次,每次青龙集镇派出所出警后,都说是土地纠纷没法处理。”校长在校园内被人追打11月14日,因为种庄稼的事,黄月店小学和黄月店村四组部分村民的矛盾再度激化。“他们在校园种植的小麦被我用除草剂弄死了,村民开始上门找我。那天下午两点十分左右,我正在学校一楼上课,就有村民闯进校园。我问他们咋进来的,他们就开始骂我,有四五个人,我也不能和他们对骂。”刘道兴校长昨天对记者说。“(部分村民)准备打我,我就往后躲,他们跟着撵我。好汉不吃眼前亏,我就往楼上办公室跑。”刘道兴校长说,学校有10名老师,共计6个班,大家都在上课。他跑到办公室想找其他老师帮忙,一看没有人,就赶紧把门关上。但村民追上来后不停地砸门。听到吵闹声,有老师从教室出来劝阻,村民就从二楼下到学校院子里,刘道兴校长也跟着下来了。昨天上午,记者查看了事发当天的监控视频,视频显示,刘道兴校长下楼后,正在往村民那边走,突然几个村民拿着镰刀棍子,开始再次追打他,刘校长就往一楼一间教室门前跑去。情急之下招呼学生帮忙视频中,刘道兴跑向教室过程中,有一个向教室“喊人”的动作。紧接着,一群小学生便从教室里涌了出来,往村民面前走去。
“你当时是不是喊学生出来帮忙的?”针对视频中的“喊人”动作,记者问。“有几个人手拿镰刀和棍子追我,当时拉都拉不住,我很害怕,就往班级门口跑去,具体怎么喊的忘记了,后来我教的二年级那个班的30多个学生大多数都出来了。”刘道兴说。校长把学生喊出来“解围”,会不会让孩子受到误伤?刘道兴对此解释说:我想反正他们不敢打学生,“ 我带的这个班的学生还有七八个是他们村的,学生出来应该会好一点。”昨天上午,记者从萧县教育部门获悉,目前黄月店小学已经和村里达成共识,在乡镇领导的见证下签下了协议。 “对于我被追打的事情,派出所已经立案,最后还是达成谅解了。”刘道兴说。
本文来源:新安晚报
作者: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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