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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水发[2010]19号
关于印发《君山区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则》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股室:
现将《君山区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君山区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则》。
&&&&&&&&&&&&&&&&&&& 二○一○年六月二日
君山区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则
量化细化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湖南省实施水法办法》
《湖南省实施水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在大坝、堤防上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1、爆破造成伤害面积10-20平方米,土石方50-80立方米的,打井或钻探一处其深度5-10米,采石50-100立方米,取土100-150立方米的可以并处1万元的罚款。2、爆破造成伤害面积20-30平方米,土石方量80-100立方米打井式钻探2处其深度10-15米,采石100-150立方米的,取土150-200立方米的可以并处1.5万元的罚款。
二、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1、爆破造成伤害面积10-20平方米,土石方50-80立方米,打井或钻探一处其深度5-10米,采石50-100立方米,取土100-150立方米的可以并处2万元的罚款。2、爆破造成伤害面积20-30平方米,土石方量80-100立方米打井式钻探2处,深度有10-15米,采石100-150立方米的,取土150-200立方米的可以并处2.5万元的罚款。
三、在大坝、堤防上爆破采石、打井、取土按水工程管理范围的破坏程度的三种标准,分别处以3万元、4万元、5万元的罚款,超出上述破坏程度的相应加重处罚。
君山区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则
量化细化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建房、开渠、倾倒垃圾渣土等活动的。
在大坝、堤防上从事垦植、铲草、设立墟场等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湖南省实施水法办法》
《湖南省实施水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对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在大坝、堤防上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对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1、建房10-15平方米,开渠20-30米,倾倒垃圾渣土30-50立方米,可以并处500元的罚款;建房15-20平方米,开渠30-40米,倾倒垃圾渣土50-70立方米,可以并处1000元的罚款。2、建房20-25平方米,开渠40-50米,倾倒垃圾渣土70-100立方米,可以并处2000元的罚款。3、建房25-30平方米,开渠50-60米,倾倒垃圾渣土100-120立方米,可以并处3000元的罚款。
二、对在大坝、堤防上:1、建房10-15平方米,开渠20-30米,倾倒垃圾渣土30-50立方米,可以并处1000元的罚款。2、建房15-20平方米,开渠30-40米,倾倒垃圾渣土50-70立方米,可以并处2000元的罚款。3、建房20-25平方米,开渠40-50米,倾倒垃圾渣土70-100立方米,可以并处3500元的罚款。
三、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业,给予警告外,对情节严重的(指20平方以上;态度恶劣),分别按每平方米2元的标准予以处罚。
君山区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则
量化细化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填埋山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湖南省实施水法办法》
《湖南省实施水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情节严重、对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危害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填埋山塘蓄水量在200-500立方米,并处1万元罚款。
2、填埋山塘蓄水量在500-800立方米并处2万元罚款。
3、填埋山塘蓄水量在800-1200立方米并处2万元罚款。
4、超出上述破坏程度的相应加重处罚。
君山区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则
量化细化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动用土方在1-500立方米,建筑面积1-40平方米可处1万元罚款。2、违法动用土方在500-800立方米,建筑面积40-60立方米可处2万元罚款。3、违法动用土方在800-1100立方米,建筑面积60-90立方米可处3万元罚款。
4、违法动用土方在立方米,建筑面积90-110立方米可处4万元罚款。5、违法动用土方在立方米,建筑面积110-140立方米可处5万元罚款。6、违法动用土方在立方米,建筑面积140-170立方米可处6万元罚款。7、违法动用土方在立方米,建筑面积170-200立方米可处7万元罚款;8、违法动用土方在立方米,建筑面积170-200立方米可处7万元罚款;
未按照规定,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未按照规定,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50-200米的可处1万元罚款。2、在200-400米的可处2万元罚款。3、在400-600米的可处3万元罚款。4、在600-800米的可处4万元罚款。5、在800-1000米的可处5万元罚款。6、在米的可处6万元罚款。7、在米的可处7万元罚款。8、在米的可处8万元罚款。
君山区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则
量化细化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筑面积:1、在10-50平方米的可处1万元罚款。2、在50-100平方米的可处2万元罚款。3、在100-150平方米的可处3万元罚款。4、在150-200平方米的可处4万元罚款。5、在200-250平方米的可处5万元罚款。
二、倾倒垃圾渣土:1、在50-100立方米的可处1万元罚款。2、在150-200立方米的可处2万元罚款。3、在200-250立方米的可处3万元罚款。4、在250-300立方米的可处4万元罚款。5、在300-350立方米的可处5万元罚款。
3、种植面积:1、在10-50亩的可处1万元的罚款。2、在50-100亩的可处2万元的罚款。3、在100-150亩的可处3万元的罚款。4、在150-200亩的可处4万元的罚款。5、在200-250亩的可处5万元的罚款。
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防洪法》第五十七条& 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1、围湖造地10-20亩,围垦河道2-5亩的可处1万元罚款。
2、围湖造地20-40亩,围垦河道5-8亩的可处2万元罚款。
3、围湖造地40-60亩,围垦河道8-11亩的可处3万元罚款。
4、围湖造地60-80亩,围垦河道11-14亩的可处4万元罚款。
5、围湖造地80-100亩,围垦河道14-17亩的可处5万元罚款。
君山区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则
量化细化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担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10-20平方米,在湖泊管理范围内施工50-80平方米的可处1万元罚款。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20-30平方米,在湖泊管理范围内施工80-110平方米的可处2万元罚款。3、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30-40平方米,在湖泊管理范围内施工110-140平方米的可处3万元罚款。4、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40-50平方米,在湖泊管理范围内施工140-170平方米的可处4万元罚款。5、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50-60平方米,在湖泊管理范围内施工170-200平方米的可处5万元罚款。6、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60-70平方米,在湖泊管理范围内施工200-230平方米的可处6万元罚款。7、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70-80平方米,在湖泊管理范围内施工230-260平方米的可处7万元罚款。8、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80-90平方米,在湖泊管理范围内施工260-290平方米的可处8万元罚款。
君山区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则
量化细化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1、在洪泛区、蓄滞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
2、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面积:1、在1-1000平方米的可处1万元罚款。2、在平方米的可处2万元罚款。3、在平方米的可处3万元罚款。4、在平方米的可处4万元罚款。5、在平方米的可处5万元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的面积:1、在1-100平方米的可处1万元罚款。2、在100-200平方米的可处2万元罚款。3、在200-300平方米的可处3万元罚款。4、在300-400平方米的可处4万元罚款。5、在400-500平方米的可处5万元罚款。
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破坏、侵占、毁损堤防1-20米、护岸1-10米、排水渠1-30米、水闸、抽水站、水文、通信设施等价值在1万元的可处1万元的罚款。2、破坏、侵占、毁损堤防2-40米、护岸10-20米、排水渠30-60米、水闸、抽水站、水文、通信设施等价值在2万元的可处2万元的罚款。3、破坏、侵占、毁损堤防3-60米、护岸20-30米、排水渠60-90米、水闸、抽水站、水文、通信设施等价值在3万元的可处3万元的罚款。
对破坏、侵占、毁损的防汛备用器材、物料除按其经济价值进行赔偿外,另按其价值的2倍处罚。
君山区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则
量化细化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2、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取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
3、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采矿者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又不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土保持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办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办法》第二十七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或者由其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依照水土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水土保持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土保持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办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办法》第二十八条,由县级以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君山区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则
量化细化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在禁垦地区全垦整地造林、全垦扶育幼林和铲草皮、挖树蔸,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土保持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办法》
《湖南省水土保持办法》第二十九,违反上述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或者由其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造成水土流失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一元至二元的罚款。
1、在禁垦地区全垦整地造林可处每平方米2元的罚款。
2、全垦扶育幼林和铲草皮可处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
3、挖树蔸可处每平方米1元的罚款。
在二十度以上的风化花岗岩、紫色砂页岩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土保持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办法》
《湖南省水土保持办法》第三十条,违反上述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非法开垦的坡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一元至二元的罚款。
1、坡度在20-25度可处每平方米1元的罚款。
2、坡度在25-30度可处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
3、坡度在30-35度可处每平方米2元的罚款。
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侵蚀沟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采石或者开采零星矿产资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办法》
《湖南省水土保持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上述规定,由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取土在50-80立方米、挖砂在20-50立方米、采石在10-50立方米可处500元的罚款。2、取土在80-120立方米、挖砂在50-100立方米、采石在50-100立方米可处1000元的罚款。3、取土在120-200立方米、挖砂在100-150立方米、采石在100-200立方米可处3000元的罚款。4、取土在200-500立方米、挖砂在150-300立方米、采石在200-500立方米可处5000元的罚款。
君山区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则
量化细化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破坏水土保持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土保持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办法》
《湖南省水土保持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上述规定,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监督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土保持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办法》
《湖南省水土保持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上述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土保持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办法》
《湖南省水土保持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上述规定,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用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君山区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则
量化细化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2、在提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3、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4、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5、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河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上述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报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可并处罚款1000元,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畜杆植物的,可并处罚款5000元,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可并处罚款5000元。
2、首先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处5000元罚款。
3、首先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处10000元罚款。
4、首先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处20000元罚款。
5、首先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处3000元罚款。
君山区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则
量化细化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损毁提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2、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3、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河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上述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首先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处1万元的罚款。
2、首先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处3万元的罚款。
3、首先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处3万元的罚款。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河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上述规定,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河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上述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君山区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则
量化细化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1、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2、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3、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城市供水条例》
《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
《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第三十三条,有《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行为的,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10000以下。
1、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可一次处罚6000元。
2、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可以一次处罚4000元。
3、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一次处罚4000元。
1、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2、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3、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报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城市供水条例》
《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
《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第三十四条,有《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四条行为的,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工程造价的5%以下。
1、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可一次罚款数为工程造价的3%以下。
2、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可一次罚款数额为工程造价的3%以下。
3、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报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可一次罚款数为工程造价的3%以下。
君山区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则
量化细化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五、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六、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城市供水条例》
《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
《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第三十五条,有《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四)(五)(六)(七)项行为的,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20000以下。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1、未按规定有6-12个月未缴纳水费的,可以一处罚应缴水费一倍的罚款。2、未按规定有12个月未缴纳水费的,可一次处罚应缴水费1.5倍的罚款。
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可一次处罚其水费10倍的罚款。
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一次处以5000元的罚款。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可一次处以8000元的罚款。
五、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可一次处以15000元的罚款。
六、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可一处以10000元的罚款。
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可一次处以8000元的罚款。
前款项第(一)项、第(二)项、(四)项、第(五)项、(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君山区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则
量化细化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城市供水条例》
《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
《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活动;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君山区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则
量化细化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违反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
《湖南省取水许可资源征收管理办法》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水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在取水许可申请审批、取水许可证发放、取水量核定、在水资源费计算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滥用职权的;2、应当征收而不征收或者不足征收水资源费的。3、截留代收的水资源费的。4、依法、挪用水资源费的。
《湖南省取水许可资源征收管理办法》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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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地震局
淄震发〔2011〕33号
淄博市地震局2011年关于印发《淄博市地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淄博市地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标准》的通知
淄博市地震局2011年关于印发《淄博市地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淄博市地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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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科技(地震)局(办),高新区科技局(地震办),各科室:
  现将《淄博市地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淄博市地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地震局震害防御科联系。
  附件:1.淄博市地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2.淄博市地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标准
                                     淄博市地震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淄博市地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及《淄博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作出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按照公开、公正、合法和过罚相当的原则作出行政处罚。
  第五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使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当。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并处的,可以选择使用;对规定应当并处或应当先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使用。
  第七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法规、规章的,在适用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效力高的法律、法规、规章优先使用;
  (二)法律、法规、规章效力相同,有特别规定的优先使用;
  (三)法律、法规、规章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使用。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幅度,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可分为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第九条 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能够主动赔偿经济损失,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
  (二)占用地震监测设施,能够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三)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不按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进行抗震设防,但在工程开工前改正的;
  (四)建设工程未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地震小区划结果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但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改正的;
  (五)重大建设工程未进行地震活断层调查或未根据活断层调查报告进行选址,但在工程开工前改正的;
  (六)省(市)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来本市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未按规定备案,但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它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办案人员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低限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处罚幅度所设定的处罚标准。
  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办案人员应在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线以下确定处罚标准。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行为违法案值大,违法所得数额大的;
  (三)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四)其它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二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意见呈报表》,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自由裁量权适用的事实、理由、依据。
  第十三条 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淄博市地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标准
第一章 地震监测监督管理类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影响正常地震监(观)测,可以恢复原状的,责令恢复原状,对单位处十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无法恢复原状的,对单位处二十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
  (二)未影响地震监(观)测,但造成经济损失的,处以经济损失十倍的罚款,但对单位不低于二万元、不超过二十万元,对个人不超过二千元;
  (三)未影响地震监(观)测,也未造成经济损失,但违法行为被发现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对单位处二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
  (四)未影响地震监(观)测,也未造成经济损失,但违法行为被发现后,超过三十日仍未改正的,对单位处十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超过六十日仍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二十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
  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可以恢复原状的,责令恢复原状,对单位处十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无法恢复原状的,对单位处二十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已对地震监(观)测造成影响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二)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尚未对地震监(观)测造成影响,但在违法行为被发现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处二万元罚款;
  (三)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尚未对地震监(观)测造成影响,但在违法行为被发现后,超过三十日仍未改正的,处十万元罚款,超过六十日仍未改正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第二节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
  三、《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未按照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未按照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处二万元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但在违法行为被发现后,超过三十日仍未改正的,处十万元罚款,超过六十日仍未改正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第二章 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类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工程开工后尚未改正的,处以工程总造价0.5%的罚款,但最多不超过三十万元。
第二节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
  五、《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建设工程未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地震小区划结果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工程开工后尚未改正的,处以工程总造价0.5%的罚款,但最多不超过五万元。
第三节 《山东省地震活动断层调查管理规定》
  六、《山东省地震活动断层调查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重大建设工程选址前未进行地震活断层调查或不依据审定的地震活断层调查报告进行选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工程开工后尚未改正的,处以工程总造价0.5%的罚款,但最多不超过三万元。
第三章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监督管理类
第一节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
  七、《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擅自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省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来本省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擅自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50%的罚款,但最低不得低于一万元,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
  (二)违反本条例,省(市)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来本省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地震安全性评价合同额5%的罚款,但不低于三千元、不高于三万元。
第四章 附则
  八、本标准中的工程总造价是指建设单位向规划、建设等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时填报的投资额或工程造价。
   九、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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