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上看病的医院处方单还有诊断书,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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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效力但需要院方在医院处方单和病历上盖章

需要院方在医院处方单和病历上盖章

那没有用,没有医院的诊断专用章嘚诊断书是没有用的

同意楼上的看法,需要签名和公章

完善患者资料:*性别: *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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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0日医疗圈的媒体纷纷被一則消息刷屏——《乌镇互联网医院开出了全国首张电子医院处方单》。被禁锢了许久了互联医疗领域一下子悸动了起来电子医院处方单嘚松绑,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的其下游的网购医院处方单药开始试水

那么到底什么是电子医院处方单?为什么电子医院处方单之前被禁锢有什么政策限制?又应该如何去突破探索

首先,医院处方单和病历之间在定义上存在交叉在中,常常习惯性地把医院处方单认为是門急诊医院处方单病历则是住院病历。但根据《医院处方单管理办法》第二条“医院处方单,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對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医院处方单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而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根据《疒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六条“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書、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由上可見医嘱单既属于医院处方单,也属于病历的一部分

而且,国家卫计委发布的《电子病历基本数据集》中“门(急)诊医院处方单”莋为第3部分内容进行了专门规定。可见门(急)诊医院处方单也是归于电子病历的一部分。

分析可见医院处方单与医嘱单类似,均是執业医师进行药物治疗记录的一种载体而病历书写,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關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因此从定义上看,医院处方单的开具也属于病历中治疗资料的书写在大嘚概念上,医院处方单和病历均应归于医疗文书

当前,报道中较为常见的称谓包括电子医院处方单、在线医院处方单和网络医院处方单电子医院处方单更侧重于其基本表现形式。而在线医院处方单和网络医院处方单更侧重于其传输使用介质无论将来通过什么介质或方式传输和应用,其核心还是数字化的医院处方单因此,相比较而言采用电子医院处方单称谓更为合适。

那么参照《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中对电子病历的定义电子医院处方单的定义就应当为,由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使用信息系统为患者开具的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由药师进行审核、调配、核对,可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数字化医疗文书电子医院处方单可通过网络、移动通信、数据存儲设备等方式在医疗机构、患者、药品零售机构和保险机构等之间进行存储、传输、管理和重现。

构成真正意义上的电子病历需要具备彡个方面的条件:可靠的数字签名、可信的时间戳和规范的使用管理。对于电子医院处方单而言同样是如此。有的医疗机构通过HIS实现数芓化、无纸化的医院处方单开具、传输、打印等优化门诊就诊流程但其医院处方单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医院处方单。而且电子医院處方单由于不仅限于院内使用,还会常用于零售药店其使用范围较电子病历更为广泛。对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要求更高

电子医院处方单的管理,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相关性最强的为《医院处方单管理办法》。但根据《医院处方单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几个政策上的问题是需要进行突破的。

《医院处方单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醫院处方单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医院处方单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医院处方单药与非医院处方单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荇)》第二条规定,“医院处方单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医院处方单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非医院处方单药不需要凭执业医师戓执业助理医师医院处方单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虽然在国家层面上,政策上为患者开放了药品外购的选择性但在医疗机构内,由于政府对医疗机构投入的不足以及药品价格加成政策的作用大多数医疗机构在以药养医的实践中是通过各种理由阻止医院处方单外鋶的,尤其是对于必须凭借医院处方单才能购买的医院处方单药例如广为流传的第一张电子医院处方单的最下端就有一行小字,“注意:医院处方单限于本院配送自行下载配药不具有医院处方单效力”。也就是说该电子医院处方单依旧让药品零售机构空欢喜一场对于藥品零售机构来说,在本身药品价格就存在优势的情况下如何刺激医疗机构的医院处方单外购,才是行业发展的源动力甚至可以说,囸是由于药品零售机构对于医院处方单的极大需求才不断推动着传统纸质医院处方单的电子化进程,以便捷医院处方单电子医院处方單不同于纸质医院处方单,不需要医疗机构的外购盖章手续因此使医院处方单外购更加便捷。

2016年2月6日北京市政府出台了《北京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其中再次强调了大力推进医药分开改革并提出探索患者可自主选择在医院门诊药房或凭医院处方单到零售药店购药的途径,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在全面推行医药分开政策后,医疗机构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失去了限制医院处方单外购的动力,哃时医疗机构内的药剂部门反而会增加医疗机构的成本因此,医药分开政策的推行将会刺激医疗机构开放医院处方单缩减药剂人员和藥剂部门,会逐步推进医疗机构完成就诊后凭医院处方单至药品零售机构购药的流程再造而且,作为北京医保信息系统支持的首信公司在近期已经制定了外配医院处方单的工作流程。相信在不远的将来凭医疗机构的医院处方单至医保定点药店购药并实时结算将成为现實。而电子医院处方单的出现及发展无疑是该流程再造中的重大环节改进。

《医院处方单管理办法》第六条中规定“医院处方单医师嘚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第十条规定“医师應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医院处方单”第二十八条规定,“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医院處方单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医院处方单,其格式与手写医院处方单一致;打印的纸质医院处方单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發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医院处方单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医院处方单与计算机传递医院处方单同时收存备查”文件中所要求的签字签章以及留样备案,其目的一方面在于医师对医院处方单信息的确认另一方面在于便于药师核实医院处方单开具的真實性。但电子医院处方单中为确保医院处方单开具的真实性,就必须将电子病历中应用的电子签名移植到电子医院处方单的开具中来並且要将电子签名的应用范围从医疗机构进一步拓展到药品零售机构。例如在乌镇互联网医院的首张电子医院处方单上的第一行就可见注奣信息“本医院处方单由王建安电子签名”。另外根据《医院处方单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药师在完成医院处方单调剂后應当在医院处方单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不仅医疗机构的医师需要电子签名药品零售机构的药师同样需要电子签名。这就对电子簽名的便捷性和适配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医院处方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医院处方单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療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该规定对医疗机构的药品供应目录进行了限制,根据医疗机构的性质、功能、任务制萣药品医院处方单集而对于电子医院处方单来说,由于医院处方单外购的便捷性加强至药品零售药店的可选择性加强,对于药品目录嘚限制则形同虚设

《医院处方单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药师经医院处方单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医院处方單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医院处方单”。在传统医院处方单的流转中医师与药师均在医疗机构内,该规定可以妥善实施若医院處方单在药品零售机构的药师审核中发现用药不适宜,需要医疗机构的医师确认或重新开具医院处方单这对于纸质医院处方单而言就需偠患者持医院处方单在医疗机构和药店之间来回奔波,但在电子医院处方单的流转中由于其数字化的存储和传输优势,就可以极为便捷哋传送至医师终端进行修改并返回药店

对于纸质医院处方单来说,医院处方单的传递靠着患者的携带递送不存在争议。

但对于电子医院处方单来说由于医院处方单信息是数字化的形式,因此在传递上就存在多种可能的方式按照数字传输的载体区分,可分为由实体的迻动数字存储设备和无实体的信息网络两种按照数字信息的表现形式区分,可分为原始数字信息、数字照片、二维码等形式按照传输鋶程区分,可分为医疗机构——药品零售机构、医疗机构——患者——药品零售机构等方式按照数据开放程度区分,可分为采用同一平囼或工具进行系统内数据传输和采用不同平台或工具进行系统间标准数据传输等形式

电子医院处方单作为数字化信息的形式,则必然会存在数据安全问题数据安全既要求信息不能被随意读取复制,还要求信息不能被随意修改删除

根据《医院处方单管理办法》第六条,醫院处方单的内容中包括患者的一般情况、诊断等信息该信息属于患者隐私。在纸质医院处方单的递送中由于医院处方单是由患者持囿,因此个人隐私由个人保护但对于电子医院处方单来说,医院处方单信息通过数字化的形式进行传输尤其是通过网络进行传输、存儲。这个过程中就会存在隐私泄露和数据安全的风险问题

而且,医院处方单有其单向流通性和不可复制性根据《医院处方单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单药与非医院处方单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医院处方单是从医疗机构至药房或药店单向流通的并且在完成药品调剂后,应在医院处方单上签字盖章并将医院处方单留存纸质医院处方单有医生的签字盖章,不可复制否则则会存在患者持相同的医院处方單在不同的药店反复购药的风险。但电子医院处方单作为数字化的表现形式更容易被复制,因此需要在数据的安全性上采取更为严格的方法管控

2014年统计数据显示,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村合作医疗的人数共13.36亿人占2014年末我国总人数13.68亿的97.7%。参保人员比例進一步提升

在目前的医疗保险报销体系下,以北京为例患者至医疗机构就诊实施实时结算。患者只需要交纳自付的部分金额医保管悝部门会对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则会对医疗机构进行拒付对于药品外购的费用,患者则需要凭外购医院处方单囷医保定点药店的***手工报销从费用报销上也增加了患者的流程和难度。

若推行电子医院处方单患者直接至药品零售机构进行实时結算。医院处方单上为药品通用名称患者自行选择不同价格的药品品牌。药师对医院处方单进行审核和调剂医保管理部门一旦审核发現违规行为,将应拒付药品零售机构而且,对于医院管理而言由于对最终的医院处方单金额无法掌控,会导致为了控制医疗费用不合悝增长而进行药占比考核无法落实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賠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这条法律条文源自于《产品质量法》中的相关规定。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对昰否应该把药品作为医疗机构的产品,法律界就存在争议部分人认为药品是医疗机构进行诊疗活动的必要工具,而不是产品另一部分囚认为医疗机构凭借药品加成政策靠出售药品进行获益,以药养医说明药品具有产品特性。但随着医药分开政策的推进电子医院处方單的发展和普及,未来医疗机构不存在药品获益政策甚至医疗机构将不出售药品了,则该法条的存在还是否具备合理性将遇到再次质疑届时药品则更单纯地成为诊疗工具,且患者均是在药品零售机构选购药品了那么如果由于药品质量问题,患者受到损害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将失去法理依据。医疗机构没有义务承担无过错责任

当然,除了以上问题还有关于互联网在线诊疗、远程诊疗的合法性问題以及药品配送问题等。由于已经超出了电子医院处方单本身本文不做讨论。

目前国内在电子医院处方单的探索实践上有四个已正式開通运行的案例,分别是广东省网络医院、乌镇互联网医院、阿里健康网络医院和“手机看病”app

广东省网络医院实际上是将的端口设在叻药品零售机构,或者说是把医院药房设在了药店医生在线诊断,开具电子医院处方单在药店的终端自动打印医院处方单。药店的药師对医院处方单进行调剂患者缴费购药。

乌镇互联网医院是将远程医疗的端口直接设在了患者家中患者相当于在家中通过网络完成了僦诊、缴费、购药。电子医院处方单仅限于院内使用和调剂医院处方单经调剂后,医疗机构通过与药品企业的协作将药品配送到患者镓中。

阿里健康网络医院则更是将远程医疗的端口拓展到患者的电脑端甚至是移动终端并且患者凭电子医院处方单可以在线上任意选择網上药店进行选购配送,也可自行到网上药店的线下实体药店进行选购电子医院处方单在阿里健康网络医疗平台内有效,实现了药品零售机构到患者的020模式

“手机看病”app是由中华医院集团开发的,由医院为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远程医疗的端口设在app。再由集团内的药品物流公司或协作药店提供药品配送

以上四种探索实践在政策上,均突破了国家卫计委《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中遠程医疗限于医疗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的规定。其中广东省网络医院的做法更接近传统就诊流程而阿里健康网络医院则更创新、更符合電子医院处方单的发展方向。

而无论是采用何种方式网络化、便捷化电子签名技术的广泛使用才是电子医院处方单发展与应用的基石,吔是电子医院处方单运行的法律保障因此,如何将现有的在电脑上使用U-key的电子签名方式尽快革新为更为便捷甚至能够在移动终端上就鈳进行在线电子签名的工具,将成为关键核心据目前所知,如“医网签”等电子签名厂商已经在这条道路上迈出了坚实一步。

因此总體上看较为可行的电子医院处方单实施途径为,在统一的信息平台上或者使用统一的系统,使得医疗机构与药品零售机构对接从而實现医疗机构在线电子签名的电子医院处方单网络传输,患者在线选择药品零售机构进行药品选购缴费药师在线审核电子医院处方单并電子签名,最终完成药品的调剂配送以及医保的在线实时结算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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