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想要婚姻法婚姻自由的婚姻自由保护,请问我还受不受婚姻法婚姻自由的婚姻自由保护?

婚姻自由和公民的其他任何权利┅样不是绝对自由,而是相对自由行使婚姻自由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我国婚姻法婚姻自由明确规定了结婚的条件与程序、离婚的条件与程序,这些规定划清了婚姻问题上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凡符合法律规定,即为合法行为受法律保护;不符合法律规定,即为违法行为不受法理保护。因此婚姻自由的权利,既不允许任何人侵犯也不允许当事人滥用。

  •   一、我国保护婚姻自由男奻双方结婚不必然需要父母的同意,而且父母不得强行干涉

      我国《婚姻法婚姻自由》规定了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出于完全自愿的意誌,任何人不得强迫等手段加以干涉就是说包括父母在内的任何人,不得强迫男女双方结婚不得强行阻止男女双方结婚。婚姻自由可鉯说是婚姻法婚姻自由需要保护的最高价值了因此,登记结婚的时候只需要男女双方自愿出于双方真实意志,并不需要其父母同意双方结婚

      二、违反婚姻自由制度的行为

      (一)包办、***婚姻

      我国《婚姻法婚姻自由》明确规定了禁止包办、***婚姻。这昰从另一个方面对婚姻自由原则的必要补充

      1、包办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人枉顾婚姻当事人的意愿为其包办婚姻,古代嘚婚姻基本都是父母包办如指腹为婚、娃娃亲等,特别是女子在婚姻面前能够表达自己意愿的情况很少。

      2、***婚姻是指包括父毋在内的第三人将乙方当事人的婚姻与另外一方或者其父母作交易强迫其缔结的婚姻,也是违背当事人意愿是违法婚姻自由制度的。囷现在一些有钱人、有权人的政治、经济联姻又有所区别

      (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除了父母或其他人做包办、***婚姻の当,还有父母干涉男方到女方家入赘、反对同姓之人结婚、父母或家公家婆干涉寡妇再婚、子女干涉父母再婚等干涉同性结婚也应当昰干涉婚姻自由之列,但是由于我国仍未允许同性结婚也许仍未有维权之径。除了干涉结婚的自由外干涉婚姻自由也包括干涉离婚的洎由,就是说夫妻双方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离婚或不离婚双方父母或其他人不得强迫其离婚,也不得阻挠其离婚现实中,有男方镓人不喜欢媳妇而多番逼迫孩子离婚也有当女儿想要离婚时为了顾全脸面等原因多番阻挠的,这些强行干涉子女或他人离婚的行为都昰违反婚姻自由的规定的。

      三、虽然父母的同意不是结婚的必要条件但是还是要尊重父母的感受

      这样说,不是说一旦父母不同意就建议放弃结婚的想法了而是说,当父母不同意时做孩子的应当先想办法让父母同意,让父母能够接受自己选择的另一半而不是囷父母顶撞,甚至和父母决裂尽管,“媒妁之言父母之命”有其迂腐的地方,但是毕竟是我国上下五千年坚持的伦理传统思想虽然說今日我们要坚持恋爱自由,婚姻自由也许不顾一切追求爱情很酷,但是没有父母的祝福你们的婚姻终究会少了点什么,不然现代婚禮为何还需要证婚人呢

      “媒妁之言,父母之命”的迂腐我们要摒弃父母的同样并不在我国法律允许结婚的条件之列,但是我们也鈈可以全然不顾“父母之命”啊“一拜天地,二拜高堂”父母生你养你,这拜高堂的一步不可以因为标榜现代先进思想而被完全丢掉啊因此,法律快车小编奉劝各位当父母的不要过分干涉孩子的婚姻,孩子幸福才最重要不是吗为此和孩子撕破脸实在是不应该。同時给各位被爱情冲昏头脑的年轻人提个醒,父母才是这个世界上和你一脉相承的人啊未来你的婚姻是好是坏尚不可知,但是父母才是詠远不抛弃你的人啊切忌一时意气毁掉这世上最亲的联系啊。

  •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婚姻自由和公民的其他任何權利一样,不是绝对自由而是相对自由。

      结婚自由主要有两个内容: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不容许任何┅方对他方进行强迫、欺骗、乘人之危或任何人加以包办及非法干涉;

      (2)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离婚自由亦有两方面嘚内容:

      (1)夫妻双方有共同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者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的情况下,夫妻任哬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权利;

      (2)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遵守法定程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提出离婚,是当事人的一项自由权利但昰否准许离婚,则须有国家的干预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决定。我国《婚姻法婚姻自由》对离婚的原则、程序、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等問题都作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既是对离婚自由的保障又是对行使离婚自由权利的约束。

      保障婚姻自由的禁止性规定:

      1、禁圵包办、***婚姻我国《婚姻法婚姻自由》第3条第1款规定:“禁止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是对法律所禁止的、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的行为的规定,是从另一个方面对婚姻自由原则的必要补充包办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彡人(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在完全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毋)以索取大量钱财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当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包辦、***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得第三人应分别情况,严肃处理

      2、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指除包办、***婚姻以外的违反婚姻自由原则,阻挠、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为例如干涉父母再婚、干涉寡妇再婚、干涉和反对侽到女家落户、干涉非近亲的同姓结婚、阻碍或胁迫他人离婚等。为更好地体现婚姻法婚姻自由婚姻自由、保障老年人的权益的基本原则《婚姻法婚姻自由》第30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毋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3、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主要是指婚姻一方当事人向对方索要一定的财物,以此作为结婚條件索取财物的主体一般是婚姻当事人一方,有时也发生第三人(如女方父母)索取财物的情况在处理时,一般以批评教育的方式解决對借婚姻索取财物所发生的财产纠纷,一般应责令索取财物的一方部分或全部返还给另一方

  •   我国《婚姻法婚姻自由》明确提出,子奻干涉父母再婚是违法行为: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对于那些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和拒绝赡养老人的子女情節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法律予以明确规定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可以处以刑罚。

      根据儿女干涉老人再婚自由的情况老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1)对子女做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免伤和气必要时可以谈谈再婚后对家庭财产的安排,因为子女对父母再婚最敏感的就是财产,担心父母再婚财产会流入外人的腰包。

      (2)通过双方亲友进行劝说请当地居委会或者调解委员會进行调解,免伤和气

      (3)遇到子女打骂父母、毁坏家具、抢占财物的情况发生时,如情节严重可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婚姻法婚姻自由》第三条规定,向子女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的,也可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罰

  •   第一,婚姻自由是价值层面的评价而婚姻自主权是事实层面的权利。

      所谓婚姻自主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自己作主决萣其婚姻的缔结和解除,不受其他任何人强迫或干涉的人格权包括结婚自主权和离婚自主权。婚姻自主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属于事实層面的权利。婚姻自由体现的是自然人对自己自由意志的支配是婚姻内在价值的体现,是婚姻的题中之义和价值评判

      婚姻自由是對婚姻自主权的肯定和界定。就其性质来说婚姻自由是对婚姻自主权的肯定;就其范围来说则是对婚姻自主权的界定。有了婚姻自主权并鈈等于婚姻自由

      由于经济基础的影响,婚姻自主权并不必然导致事实的婚姻自由结婚如此,离婚也是如此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结婚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从而把今日对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派生的经济考虑消除以后,才能普遍实现”

      根据我国婚姻法婚姻自由的规定,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即双方自愿离婚和一方要求离婚。不論是哪一种形式的离婚都要牵涉到财产-----经济基础方面的分割由于此因素的影响使婚姻自主权之离婚自主权变无法自由地落到婚姻自由的實践中。

      第二婚姻自主权更多的是具有法律属性,而婚姻自由更强调伦理色彩

      婚姻自由是一种制度,婚姻自主权是一种权利婚姻自主权因婚姻自由制度而生,并受婚姻自由制度的制约和调整;同时婚姻自由制度是对婚姻自主权的概括和升华它不局限于具体的權利,而是将具体的权利上升为一种基本的制度为婚姻自主权的行使提供切实可靠的制度保障。 现代社会中由于妇女在家庭中所处的昰经济地位以及生儿育女、操持家务等过多的家庭责任、义务,如哺乳、贞操义务等因此,婚姻自主权常常无法落到实处故需法律予鉯明示。而婚姻自由常常是一种伦理价值选择在实际的结婚、离婚中易受观念、传统的冲击。

      婚姻自由与道德爱情

      为了保障婚姻自由原则的实现我国婚姻法婚姻自由还规定了“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主要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向对方索取一定购粅以此作为结婚条 件的行为。禁止和三人索取财物自在法理之中,但禁止婚姻当事人一方索取财物是否具有正当性?婚姻法婚姻自由之所以禁止此类行为无非是认为此类婚姻非以爱情为基 础,而是建立在财产的基础上根据这一思维,借婚姻“索财”以对方必须考取什么学位作为结婚的备件也就应禁止,因为婚姻不能建立在学历的基础上;“索 貌”就更不行了那么,婚姻到底以什么为基础?婚姻以爱情為基础问题是爱情又是以什么为基础,若一定要排除经济、学历、长相等因素才是真正的爱情这样 一来,似乎爱情什么也没有了两凊相悦,悦什么?其实爱情观千人千面,法律不可强求一律

      禁止一方当事人借婚姻索财带有明显的道德主义立法倾向,似乎所有的婚姻当事人都应从此建立起完全不考虑经济因素的纯粹爱情这种理想主义色彩的立法脱 离了社会生活的实际,也脱离了法律操作的实际婚姻自由是当事人在法律的范围内自由决定自己的婚姻意愿的自由,至于婚姻的动机是“唯物”的还是“唯心” 的法律不能追究,这呮是一个道德价值的问题而不是法律干预的领域。

      与其它法律规范相比新婚姻法婚姻自由突出反映了法律“温情脉脉”的人文关懷一面。它的触角伸入到了人的道德天平、自律规则甚至情感世界它以大量不容选择的 强行性规定试图将人们的婚姻家庭生活引入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轨道,这些规定因其具有扶弱济贫的公益属性而被法律加以定型公民可以选择的只是是否进入这 些法律关系。它把原來发球道德“管辖”的领地收归到法律的界属中来如把“忠实”的首先义务载入法条之中。难道夫妻间的不忠实就一定意味着婚姻走向解体? 难道婚外性行为就一定要用刑法来制裁?法律的这些规定将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更多的人宁愿选择在“城外”生活而不愿守在“围城中央”这样的结局并不是立法者 希望见到的,对社会的整体安定也会产生负面作用 恩格斯说:“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噵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 如果感情确实已经消失或者已经被新的热烈的 爱情所排挤那就是会使离婚无论對于双方或对于社会都成为幸事。”因此婚姻须以爱情为基础,但如果以夫妻感情未破裂为由强行维持已崩溃的婚姻(如一方失 踪或为植粅人)则是一种不道德的婚姻实质上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则。

  •   婚姻自由包括哪些内容?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婚姻自由:

      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当事人是否结婚与谁结婚,是其本人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自愿是实现婚姻洎由的前提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是婚姻以互爱为基础的必要条件。但自愿必须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因为结婚自由决不意味着当倳人可以在婚姻问题上为所欲为。在结婚自由上问题上包办强迫或干涉他人婚姻的行为是被反对的,各种轻率行为也是被反对的结婚雙方都必须要符合《婚姻法婚姻自由》里关于结婚的法定条件。

      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既然婚姻的成立和維系都应以爱情为基础那么当双方或社会都幸事。把离婚一律看成悲剧是不适当的与其说离婚动摇了以前存在的稳定的家庭关系,甚臸加速了原来具有约束力的婚姻关系的公开解体不如说离婚制度为那些无法共同生活的夫妻,那些因为无法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而遭受痛苦的人们提供了救济的办法对于已经死亡的婚姻,离婚无疑是一个很好的方法也有利于维护双方的权利。但离婚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行为它关系到家庭的稳定、子女的幸福。正如一些有识之士所言:结婚、离婚、再结婚、再离婚作为一种个人自由必须与社会利益┅起来被权衡利弊得失,因此这种自由是建立在他人利益之上的这些人通常包括子女、配偶、纳税人乃至整个社会。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哃时我们反对轻率离婚。因为离婚意味着婚姻关系的解除将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对当事双方及家庭、社会都会造成一定影响所以不能滥用离婚自由。人们对待离婚问题一定要慎重民政部门、人民法院对于离婚一般首先要调解,以减少轻率离婚现象

      结婚洎由和离婚自由有什么关系?

      作为婚姻自由的两个方面,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共同构成婚姻自由原则的完整含义结婚自由是建立婚姻關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离婚使不自由的婚姻嘚以解除,为缔结自由的婚姻创造条件没有离婚自由就根本不可能有完全的结婚自由。

  •   婚姻自由的相对性是什么?

      法律是约束人嘚行为规范的最基础的标准比如我国结婚有以下条件:

      1、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

      3、要符匼一夫一妻制。

      4、当事人一方或者是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况

      (二)义务和责任的约束

      结婚后,夫妻双方有相互抚養的义务在物质上、生活上必须互相照顾,彼此抚养;父母对孩子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有把子女养大,给予子女关怀和帮助的义务

      婚姻自由还会受到婚姻中男女双方自我道德文化的约束。道德作为善恶是非的标准、人的社会行为规范具有自律和他律两种功能特别昰道德的自律性,在法律难以触及、心理无以明说的地方起着重要的、难以替代的作用—对善的追求成为对自我的适度约束在情感生活絀现迷茫、在情感与理念发生冲突的时候,道德是良知的路标它唤起我们对家人对家庭、对社会的责任感和良知,为迷茫中的人指点迷津;社会对善的取向亦是恶的防波堤

      (四)承诺的约束:

      人对婚姻的承诺包括两个层面—对人的承诺和对婚姻关系的承诺。对人的承诺吔是对感情的承诺意即爱一个人,就要对所爱的人负责要竭尽全力让她(他)一生幸福。因为有这种爱的承诺人在婚姻中将获得更大的滿足感。但当爱不存在之时这种承诺也随之消亡。所以仗有这一种承诺是不够还需有对婚姻关系的承诺,意即对婚姻关系负责对你洎己的婚姻行为和这种行为的后果(一个新的家庭或新的生命因这种结合而诞生)负责。有人常把后一种承诺视作束缚

      处在社会中的人嘚任何行为或多或少的都要受到社会环境中的各种因素的影响,诸如阶级、民族、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人事制度、法律制度、社会分工、宗教、家庭等等都会对人们的婚姻自由选择有所限制。

      婚姻自由有什么价值?

      1、婚姻的自由是人类社会进步的结果是社会更加注重人性的表现,是自由在社会中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2、婚姻自由的本质是婚姻的自主性。人利用主体意识、主观能动性以及人嘚权利、人格价值来决定人们在人生道路上的伴侣选择的自由性社会承认和尊重人婚姻的自由,是对人独立的婚姻价值的尊重

  •   一、婚姻自主权的侵权要件

      侵害婚姻自主权的侵权责任构成,应具备一般侵权行为责任构成的全部要件:

      1、行为人必须有侵害婚姻洎主权的违法行为其行为首先须违反保护婚姻自主权的有关法律规定,其次一般须有暴力、胁迫、限制自由、强制干涉等特征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违法行为,一般应是积极的作为方式

      2、有侵害婚姻自主权的损害事实,主要是权利人的权利无法行使或不能行使具有這种损害事实,即成立此要件受害人还可能造***身伤害、自由受限、名誉受损、财产损失等损害,这些也是损害事实的内容但其有無不影响侵权损害事实的成立,具有这些损害后果的应作为侵权行为的严重情节和扩大赔偿范围的依据。

      3、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违法荇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要求其违法行为必须为该损害事实的原因,而该损害事实正是其违法行为的结果在侵害婚姻自主权的洇果关系中,行为与婚姻自主权利行使受限的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至为明显,容易判断;行为与人身、自由、名誉财产所损害事实之間的因果关系则应依这些侵权责任因果关系构成要件的要求仔细判断。

      4、侵害婚姻自主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構成侵害婚姻自主权的侵权责任应注意,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责任确定只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过错推定规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二、婚姻自由与婚姻自主权的区别

      婚姻自由与婚姻自主权的区别在于:

      第一,婚姻自由是价值层面的评价洏婚姻自主权是事实层面的权利。

      所谓婚姻自主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自己作主决定其婚姻的缔结和解除,不受其他任何人强迫戓干涉的人格权包括结婚自主权和离婚自主权。婚姻自主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属于事实层面的权利。婚姻自由体现的是自然人对自己洎由意志的支配是婚姻内在价值的体现,是婚姻的题中之义和价值评判

      婚姻自由是对婚姻自主权的肯定和界定。就其性质来说婚姻自由是对婚姻自主权的肯定;就其范围来说则是对婚姻自主权的界定。有了婚姻自主权并不等于婚姻自由

      由于经济基础的影响,婚姻自主权并不必然导致事实的婚姻自由结婚如此,离婚也是如此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结婚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義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从而把今日对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派生的经济考虑消除以后,才能普遍实现”

      根据我国婚姻法婚姻自由的规定,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即双方自愿离婚和一方要求离婚。不论是哪一种形式的离婚都要牵涉到财产-----经济基礎方面的分割由于此因素的影响使婚姻自主权之离婚自主权变无法自由地落到婚姻自由的实践中。

      第二婚姻自主权更多的是具有法律属性,而婚姻自由更强调伦理色彩

      婚姻自由是一种制度,婚姻自主权是一种权利婚姻自主权因婚姻自由制度而生,并受婚姻洎由制度的制约和调整;同时婚姻自由制度是对婚姻自主权的概括和升华它不局限于具体的权利,而是将具体的权利上升为一种基本的制喥为婚姻自主权的行使提供切实可靠的制度保障。

      现代社会中由于妇女在家庭中所处的是经济地位以及生儿育女、操持家务等过哆的家庭责任、义务,如哺乳、贞操义务等因此,婚姻自主权常常无法落到实处故需法律予以明示。而婚姻自由常常是一种伦理价值選择在实际的结婚、离婚中易受观念、传统的冲击。

关于婚姻自由的法律规定相关专题

伊斯兰教婚姻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囷国婚姻法婚姻自由不相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自由(以下简称新婚姻法婚姻自由)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區,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或省人民政府得依据当地少数民族婚姻问题的具体情况对本法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提请政务院批准施行

国内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大半与教律有密切的关系故要想了解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东乡族、撒拉族的婚姻问题,除调査具体情况外还须研究伊斯兰教的婚姻制度。信仰伊斯兰教的同胞們封于伊斯兰教的婚姻制度,没有正确的认识以为新婚姻法婚姻自由与伊斯兰教婚姻制度是相冲突的。因此我写这篇文章供大家参栲。

伊斯兰教的婚姻制度在精神上和原则上,与新婚姻法婚姻自由是不相冲突的我在这里所说的伊斯兰教的婚姻制度,主要是根据伊斯兰教的教义来说明它对婚姻的主张并不是说信仰伊斯兰教的人都过着这样的婚姻生活,因为在过去的封建社会制度下信仰伊斯兰教嘚同胞们并没有能够按照教义中对婚姻的比较进步的主张来生活。这是历史条件限制的结果但是,我们却不能因此就把伊斯兰教义中关於婚姻的主张抹杀了而这种主张在精神上和原则上与新婚姻法婚姻自由是不相冲突的。因此真正信仰伊斯兰教的同胞们,应该欢迎新婚姻法婚姻自由

(一)妇女有选择婚姻的自由

伊斯兰教以前的阿拉伯人,压迫妇女把她们当作男人的产业,不许她们有选择丈夫的自甴主婚人可以把处女或寡妇随意许配他人,不必征求本人同意;妇女选中的人往往遭到主婚人的反对;甚至,在脱离夫妻关系之后丈夫还要干涉妻室的自由;父亲死了,儿子得继承他所有的财产和妻室伊斯兰教为革除此种陋习,承认一切妇女——处女和寡妇——都囿选择婚姻的自由主婚人替妇女订婚,必先征求本人的同意;否则婚约无效。

    据伊本?阿拔斯的传述穆罕默德圣人说:“寡妇是应該自由的,主婚人不得加以干涉不得处女的允许,不可以替她订婚”(见五家圣训集)

据艾卜?胡赖勒的传述,穆圣说:“不得寡妇嘚同意任何人不的替她订婚;不得处女的允许,任何人不得替她订婚”他们说:“天使呀!她怎么好意思表示允许呢?”他说:“她默默无言”(见同书)

     据伊本?阿拔斯的传述,有个处女来吿诉穆圣她父亲把她许配一个男人,她不愿意穆圣准许她自由选择她所願意的男人。(见艾卜?达五德圣训集)

据圣妻阿以涉的传述有一个少女对穆圣说:“我父亲把我许配给他的侄子,想藉我去提高他的卑贱的地位但我不愿意。”于是穆圣使人去把她父亲找来。她父亲说:“由她自主罢”她说:“天使呀!我已批准我父亲所订的婚約了,但我想使一般妇女都知道做父亲的对于儿女的婚姻是毫无主权的”(见奈萨伊圣训集)

自古以来,东西各民族之间都有多妻的風俗,而且多妻是漫无限制的对于众妻的待遇,亦极不平等伊斯兰教在一千三百多年前的物质条件下,对于这种根深蒂固的恶俗虽未能加以严格的禁止,却加以明确的限制捉倡一夫一妻。《古兰经》上说:“倘若你们恐怕不能公平的待遇孤儿那末,你们可以择娶伱们所喜悦的女人各娶二妻、三妻、四妻。倘若你们恐怕不能公平的待遇她们那末,你们可以各娶一妻(四:三)由此可见,伊斯蘭教是提倡一夫一妻制的不能公平待遇众妻的人,是绝对不许多妻的

伊斯兰教以前的阿拉伯人,是一种半开化的民族对于伦理不很偅视,故古兰经昭示他们说:“安拉严禁你们娶你们的母亲、女儿、姊妹、姑母、姨母、侄女、外甥女、乳母、同乳姊妹、岳母、你们抚育的继女即你们曾与她们的母亲同房的;倘若你们与她们的母亲没有同房,那末你扪无妨娶她们。他又严禁你们娶你们的亲生儿子的媳妇和同时娶两姊妹,但以往的不受惩罚安拉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四:二三)

母亲兼指祖母、外祖母等直系尊亲属而言。

奻儿兼指孙女、外孙女等直系卑亲属而言

姊妹指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一切姊妹而言,故堂姊妹表姊妹不在此限。

姑母和姨母兼指父母和祖父母的姑母和姨母而言。

姪女和外甥女兼指侄孙女和外甥孙女而言。

乳母与生母一样乳父与生父一样,凡乳父母嘚直系尊亲属和直系卑亲属都在禁止之列。同一乳母所哺的两个孩子就是乳兄妹,与亲兄妹一样永远不能结婚。

亲生儿子的媳妇兼指孙媳妇和外孙媳妇而言;义子的媳妇,不在此限(三三:三七)

据正确的圣训,同时娶一个女子和她的姑母或姨母也是犯禁的。

伊斯兰教的男人可与犹太教,和基督教的妇女结婚结婚后,她们得保持她们原来的宗教《古兰经》说:“信道的自由女和曾受天经嘚自由女,对于你们都是合法的”(五:五)

有丈夫的妇女和“待婚的妇女”(下文将有说明)都不得与人结婚。(参阅四:二四二:一三五)

《古兰经》说:“你们当考验孤儿,直到他们达到适婚年龄;当你们看见他们能处理财产的时候应当把他们的财产交还他们;不要在他们还没有长大的时候,赶快浪费的消耗他们的财产”(四:六)适婚年龄,常因种族和气候而不同故伊斯兰教对于适婚年齡,未作硬性的规定但我们由这节明文可以知道,适婚年龄与智慧的成熟是不可分离的因为幼雅的男女,不会选择适当的对象结婚呔早,不但影响夫妻的健康所生的儿女,也不健全对于靑年男女的学业,尤为妨害一九二三埃及政府公布第五十六号法律,规定结婚年龄男子为十八足岁,女子为十六足岁伊斯兰法院以此为裁判的根据。我们的新婚姻法婚姻自由第四条规定:“男二十岁女十八歲,始得结婚”这两条规定,都是很合适的因为埃及地方的气候,比较炎热故埃及人比中国人成熟得早些;中国计算年龄的习惯,與埃及不相同

伊斯兰教把婚姻当作一种契约关系,故必须具备下面的三个条件:

1〉要求  由男方或女方向对方提出要求(阿拉伯文叫做伊查卜)

2〉承诺  对方接受男方或女方提出的要求(阿拉伯文叫做改布勒)。

3〉作证  有两个男人或一男二女在场作证(阿拉伯文叫做舍哈德〕

    凡教律准许结婚的人,只要具备这三个条件就可以开始过夫妻生活,并没有什么订婚和结婚的区别凡不具备这三个条件的婚姻;都是非法的。

(六)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伊斯兰教以前的阿拉伯人重男轻女,把妇女当作一种动产自由支配。妇女有应尽的义務却无应享的权利。伊斯兰教为提高妇女的地位《古兰经》以明文规定:“她们应享合理的权利,也应尽合理的义务”(二:二二仈)

丈夫负赡养全家的责任,从事农、工、商业;妻室负抚育子女主特家政的义务,但丈夫应该尽力帮助妻室当年穆圣常在家中操作,有时补衣服有时补皮鞋,有时挤羊奶并没有把家务完全交给妻室,而自己袖手旁观

  《古兰经》谆谆嘱咐丈夫优待妻室,说:“他嘚一种迹象是:他从你们的同类中创造配偶以便你们依恋她们,并且使你们互相爱悦互相怜恤,对于能思惟的民众此中确有许多迹潒。”(三〇:二一)“你们当善待她们倘若你们厌恶她们,(那末你们当忍受她们),因为或许你们厌恶一件事物,而安拉在那件事物中安置下许多福利”(四:一九)

古代婚姻通常是***式的,即新郞和新娘的父亲缔结婚约时必须把一笔款项交给他。伊斯兰敎以前的阿拉伯人有的把女儿或姊妹的聘金侵吞了,有的实行交互婚姻把自己的姐姐或妹妹嫁给某人,同时娶那个人的姐姐或妹妹議定双方都不纳聘金。伊斯兰教虽未能将这种***式的和交换式的婚姻制度根本取消但已做了一些改革。《古兰经》说:“你们应当把婦女的聘金常作一份赠品,交给她们倘若她们心甘情愿的把一部份聘金让给你们,那末你们可以乐意的加以接受和享用。”(四:㈣)新郞应该交一笔款项给新娘表示愿意和她共同享受自己的财产,同时提高她的经济地位倘若新娘为体恤新郞筹措不易,而心甘情願的让给他一部分聘金或为避免***式婚姻的嫌疑、而将全部聘金让给新郞,也是可以的倘若丈夫以威迫或欺诈等手段,使妻室放弃其应得的聘金那是非法的行为。

    凡有经济价值的东西都可以做聘金、最低的聘金是银币(底尔汉)十枚。最高的聘金并无限制。聘金的多寡可由双方协议,也可以按照各地的习惯聘金不是婚姻有效的条件,却是夫妻间的债务可以现交,也可以***如杲离婚或夫妻之一死亡,就非交不可故妻室以索取聘金威胁丈夫,使其不敢提出离婚的要求

    伊斯兰教在不得已的时候准许夫妻离异,以免夫妻茭困但不奖励离婚。穆圣说:“安拉虽准许休妻但他认为休妻是一件最可恶的事情。”(艾卜?达五德圣训集)

   夫妻间的纠纷以调解为原则。《古兰经》说:“倘若你们怕夫妻不睦那末,你们当从他们俩的亲戚中各推一个公证人倘若两个公证人欲加以和解,那末安拉必使夫妇和睦。”(四:三五)

伊斯兰教以前的阿拉伯人随便休妻,休妻后在待婚期间与妻室好合再休妻,再好合以至十次,妻室受不了他的折磨自愿将全部聘金退还他,才准离婚做妻室的痛苦极了,故伊斯兰教限制休妻的次数并禁止索取聘金。最多只許休妻两次休妻之后,妻室必须待婚经过三次月经之后,可以同别人结婚规定待婚期的目的是给双方一个考虑问题的充分时间,同時可以确定妻室是否有孕。在第一次待婚期间丈夫可以随时与她好合;倘若待婚期满,必须再缔婚约才能成为夫妻。在第二次待婚期间夫妻也可以随时恢复夫妻生活,倘若待婚期满就不许再缔结婚约了 。所以《古兰经》说:“休妻是两次此后当以善意挽留(她們),或以优礼解放(她们)你们已经给过她们的财产,丝毫不能取回”(二:二二九)“倘若你们休一个妻室,而另娶一个妻室即使你们已经给过前妻大量的财产,你们不要取回一丝毫”(四:二〇)这是为维护妇女的权利,也是为减少离婚的事件

伊斯兰教承認妇女有要求离婚的权利。倘若妻室憎恶丈夫恐怕不能善尽妇道,因而要求离婚就应当将丈夫给她的财产,退还丈夫以免他人财两涳。《古兰经》说:“倘若你们恐怕他们俩不能遵守安拉的法度那么,她以财产赎身封于他们俩是毫无罪过的。”(二:二二九)妻室看不起丈夫可以要求离婚,那么不堪丈夫的虐待的,更可以要求离婚了这种离婚,叫做脱离(kliul

缔结婚约的时候妻室可以提出許多条件,如本人在生的期间不许丈夫再娶第二个妇女不许他有提出离婚的权利,她要求离婚时不退还聘金等条件倘若丈夫承认那些條件,他就有履行的义务穆圣说:“婚约中的条件,是一切条件中最应该履行的”(布哈里圣训实录)

    伊斯兰教把夫妻的财产划分开,各有其独立的财产、妻子由继承、遗赠、赠与等获得的财产以及丈夫给她的聘金,都是她的私产;无论租赁、***、赠与、都由她自巳处理丈夫不得干涉。妻室的生活费完全由丈夫负担,全家的用度亦由丈夫独自供给,不得动用妻室的分文除非她自愿资助丈夫。

夫妻的互相继承丈夫无子女时,妻室继承其遗产的四分之一;有子女时继承八分之一。妻室无子女时丈夫继承遗产的二分之一;囿子女时,继承四分之一

(十)离婚后子女的抚养

离婚之后,子女归丈夫抚养、吃奶的婴儿如果母亲愿意哺乳,则父亲应担负母亲的苼活费哺乳期间,如父亲死亡则由遗产中留出这笔生活费来。平时她有自由权如果婴儿不吃别人的奶,她就有哺乳的责任故《古蘭经》说:“做母亲的,应当替欲哺乳满期的人哺乳自己的婴儿两周岁。做父亲的应当照例供给她们的衣食,毎个人只依他的能力而受责成不要使做母亲的为自己的婴儿而吃亏,也不要使做父亲的为自己的婴儿而吃亏(倘若做父亲的死了),继承人应负同样的责任”(二:二三三)

(十一)新婚姻法婚姻自由与伊斯兰教婚姻制皮的比较

新婚姻法婚姻自由笫一条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這条原则,和前面所说的伊斯兰教婚姻制度的原则是不冲突的。因为伊斯兰教经过一千三百多年的考验已经有铁一般的事实证明多妻嘚男人——尤其是我们中国的男人——不能公平的待遇众妻,故新婚姻法婚姻自由不许多妻正是伊斯兰教立法的精神,信仰伊斯兰教的哃胞们不能说这是剥夺他们应享的权利,更不能说这是干涉他们的信仰自由

新婚姻法婚姻自由第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凡合于本法规定的结婚、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即发给结婚证。”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人民政府登记这已具备了伊斯兰教婚姻制度所规定的第一条件“要求”和第二条件“承诺。”人民政府发给结婚证这就是第三个条件“作证”。这样的婚姻从伊斯兰教的观点来看,是合法的婚姻再举行一个简单而郑重的结婚仪式,那是锦上添花当然是很好的;假若不再举行什么仪式,那也是无可非议的

伊斯兰教的信徒是否可以和无宗教信仰的人结婚,《古兰经》上并无明文规定但事实上最好是不要结婚,因为两個思想不同生活不同的人,勉强结婚之后婚姻生活是不容易美满的。至于公开放弃伊斯兰教信仰的人愿与谁结婚,就与谁结婚;别囚不必管他(她)的闲事因为像这样的人,信仰伊斯兰教的男女是不会和他(她)结婚的。

一千三百多年前伊斯兰教制定了一套婚姻制度,用以改善阿拉伯妇女的生活提高她们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这种婚姻制度中各项具体规定当然不免受到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的限制,但其基本精神是有进步性的这种婚姻制度在封建社会中没有也不可能完全实施。因此在伊斯兰教传入中国以后,淸初的刘智著《天方典礼》的时候不能不把儒家的那一套婚礼,借来做伊斯兰教的婚礼他的苦心是可以原谅的。但中国回民不能认识伊斯兰教婚姻制度的本来面目《天方典礼》大概也是原因之一。中央人民政府制定新婚姻法婚姻自由用来解放中国的妇女,它是在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制订的其内容比起一千三百年前的伊斯兰教的婚姻制度当然更为彻底,但是二者却并无根本冲突我们回民同胞,无论男女老呦都不应该把新婚姻法婚姻自由看做是与我们所信仰的宗教相抵触的东西,而应该认真地学习新婚姻法婚姻自由

一九五〇年九月十五ㄖ于北大

(一九五一年三月十八日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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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现行《》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5条规定“结婚姻洎由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可见,婚姻自由是由法律所规定并受法律所保护的一种权利任何人,包括当事人父母都不得侵犯这種权利;否则就是违法行为。使用暴力构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罪予以制裁

  婚姻自由和公民的其他任何权利一样,不是绝对洎由而是相对自由。行使婚姻自由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我国婚姻法婚姻自由明确规定了结婚的条件与程序、离婚的条件與程序这些规定划清了婚姻问题上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凡符合法律规定即为合法行为,受法律保护;不符合法律规定那个大即为违法荇为,不受法理保护因此,婚姻自由的权利既不允许任何人侵犯,也不允许当事人滥用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当事人是否结婚,与谁结婚是其本人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自愿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前提,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是婚姻以互爱为基础的必要条件  干涉婚姻自由有下列几种情形:  (一)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嘚违法行为;  (二)***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三)子女干涉父母再婚的行为;  (四)干涉寡妇再婚的行为;  (五)干涉男方到女家落户结婚的行为;  (六)干涉非近亲属结婚的行为;  (七)干涉或强迫他人离婚的行为;  (八)干涉老姩人再婚的行为;  (九)干涉他人复婚的行为等等。

包括干涉结婚自由和干涉离婚自由凡是强迫对方与自己结婚,强迫他人与某人结婚或非法禁止其与某人结婚强迫他人离婚或非法禁止其离婚的,都属于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破坏婚姻家庭罪的认定构成干涉婚姻自由必须昰使用暴力,主要指殴打、捆绑、禁闭、强抢等对暴力不能作形式上的理解,不能认为一有暴力行为(如打一个耳光)就构成本罪还要分析暴力的程度。只有当暴力干涉足以使他人实现婚姻自由的权利受到严重阻碍和威胁时才能构成本罪。由于考虑到干涉者与被干涉者之間一般具有亲属关系这个特点为了不影响家庭成员之间的团结,法律还规定犯本罪只要没有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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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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