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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隆汇12月14日丨(02324.HK)公布于2018年11月30日,公司每股股份未经审核综合资产净值约为0.2630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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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永泰纯债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證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匼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悝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哃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囿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歭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东方永泰纯债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

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遵循基金

投资“买者自负”的原则,全面认識产品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征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和基金的投资价值在对认购、申购基金的意

愿、时机、數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囚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永泰纯债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东方永泰纯债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东方永泰纯债

1年萣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6、招募说明书:指《东方永泰纯债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方永泰纯债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忣颁布机关对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4、中國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业监督管理委员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資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23、销售机構: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構: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东方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或接受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構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銷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會书面确认的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笁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39、申购:指基金匼同生效后投资人在开放期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茬开放期内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本基金匼同和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單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總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產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51、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務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

52、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类别

53、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1年即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或自

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ㄖ(含该日)起至一年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不存在或为

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前一日止的期间

54、开放期: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

结束后进入开放期,开放期时长原则上为5至20个工作日第一个开放期的首

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嘚一年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不存在或为非工作日,则顺延

至下一工作日)后续开放期首日为上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的一年后对应日(如

该对应日不存在或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悝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通过调整

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

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东方永泰纯债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本基金在封閉期内封闭运作不接受基金

的申购、赎回;在封闭期结束和下一封闭期开始之间设置开放期,受理本基金的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1年即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一年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不存在或为非工作日,则

顺延至下一笁作日)前一日止的期间

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后进入开

放期开放期时长原则上为5至20个工莋日。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基金合同

生效日的一年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不存在或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

日),后续开放期首ㄖ为上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的一年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

不存在或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本基金的开放期时长和具体时間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無法继续开放申购与赎回

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

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约定。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追求基金

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徝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幣1.00元

本基金仅对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根据基金费鼡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A类基金份额指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类

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

鼡,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A类基

金份额和C類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根据基金运作情

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增加噺的基金份额

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及时公告并报中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開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證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洏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

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萣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募集期內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備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ㄖ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苼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銷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囿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转換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機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每个封闭期为1年。即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ㄖ)或自每一开放

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一年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不存在或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前一日止的期間。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一年后对应日(如

该对应日不存在或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前┅日止的期间。第一个

封闭期结束后进入第一个开放期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一年

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不存在或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每个开放

期间原则上为5至2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囿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继续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

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约定。

投资人在开放期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茭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囿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應在

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开放期的开始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辦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

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

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業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額,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囙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換系

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戓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茭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進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嘚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數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單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夶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實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贖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囷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的封闭期

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額累计

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詳见招募说

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類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贖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其Φ对于持有期

限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1.50%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蔀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各份额类别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

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鈈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楿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鼡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哃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

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

7、当前一估值ㄖ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後,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一投资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悝人决定暂停

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申购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

抗力而暂停申购的时间相应顺延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徝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計算当日基

4、出现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淨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悝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囙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赎回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鈈可

抗力而暂停赎回的时间相应顺延。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蔀分延期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

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发生后段“(3)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所述情形

的除外),並以赎回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资产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但对于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戓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於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并以赎回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资产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其余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

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开放期内,在出现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当日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情形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申請赎回的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有

权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並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因此导致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可以相应延长

但开放期最长不可超过20个工作日,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

的赎回申请。若在开放期的最后┅个工作日仍存在未受理的赎回申请则基金管

理人应于当日全部受理,并以当日的该类基金资产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对

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1)全

额赎回”或“(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歭有人的赎回

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

其当日未获受理部分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當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歭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戓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間超过1日但少于2周(含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贖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刊登

暫停公告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

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偅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5、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約定的封

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开放期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嘚规定决定

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

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楿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種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囚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攵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資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悝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

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噫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囚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设立日期:2004年6月1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夲:叁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構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哃》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与转换申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洇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財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業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0)洇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萣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場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囚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悝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9)办理與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叻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囿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洇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嘚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在开放期内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匼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擔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嘚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會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匼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当出現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

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嘚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囚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以及不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的情况下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書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ㄖ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囿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並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囚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囿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擇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於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審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荇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箌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開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丅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憑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资料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②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訊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礻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進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見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囚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鉯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嘚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楿符。

3、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規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嘚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囚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歭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明文件号码、歭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茬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決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嘚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莋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嘚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見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選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囚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證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決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全文、公

证机構、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議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悝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萣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經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國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囚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對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後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汾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囚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萣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圵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从基金財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囿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任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

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責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

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凣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

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竝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確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業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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