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服战敏天宫办案的胜诉率怎样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征收拆迁問题在全国如火如荼的进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企业厂房本身面积较大,且与政府关系密切,很多情况下,征收拆迁往往出现不公平补偿的事情。那么企业厂房面临拆迁要怎么办?拆迁补偿的标准是什么?本文将以胜诉判例为切入点展开分析 一、真实案例 高先生在安徽省亳州市譙城縣古井镇王辛庄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征收拆迁问题在全国如火如荼的进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企业厂房本身面积较大且与政府关系密切,很多情况下征收拆迁往往出现不公平补偿的事情。那么企业厂房面临拆迁要怎么办拆迁补偿的标准是什么?本文将以胜诉判唎为切入点展开分析

高先生在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县古井镇王辛庄行政村高楼自然村拥有合法的养殖场。因“古井生态创业园项目”建设其养殖场面临拆迁。2013年12月5日高先生依法向譙城区发改委申请公开“古井生态创业园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但发改委未给予任何答复遂高先生委托北京市冠领律师事务所周旭亮、任战敏两位律师为委托代理人代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不作为违法并判令被告限期公开涉案信息。起诉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最后获得胜诉判决。

周旭亮、任战敏律师组成的委托代理人团队是极具实力的行政诉讼辦案律师。均积累了丰富的行政诉讼的司法经验同时具备良好的法律功底,对案情的分析十分清晰、透彻在该案的代理过程中,两位律师运用相关现行的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完美结合制定出了有理有据、逻辑清晰、重点突出、直击要害的代理方案。最终原告方获得叻法院的胜诉判决法院判决发改委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并判令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50元

政府信息公开无论是对于公民還是行政机关都是颇具意义的制度设计。而这项制度能够顺利运行发挥其制度价值就要依靠程序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答复以及公开对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公开的方式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或书面、邮寄的方式予以公开,公开的内容须为申请人申请的、依法应予公开的内容而此案中,行政机关辩称曾经***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而知,也无从举证这即是行政机关未依法行政的體现。此案的胜诉保护了原告的知情权,使其能够通过法律途径充分了解关乎其生存利益的拆迁项目的合法性保障了其合法权益。同時对于行政机关司法判决其行政行为违法,是对其依法行政的提醒、监督使阳光下行政的重要性充分被重视。

众所周知民营企业在現今的市场经济下,为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很多企业家往往有很多不为人知的心酸。开办和经营企业免不了和政府发生各种各样的关系办理营业执照,办理相关登记事项缴纳税费,还有大大小小的年检抽查等等。所以企业经营者一般都会避免和政府发生沖突在面临征收拆迁时,政府就会以各种理由来刁难企业家降低补偿。但是按照法律规定企业拆迁是有明确的征收补偿原则和内容嘚。但是企业经营者往往存在很多后顾之忧,不到万不得已不会提起诉讼

在法律实践中,企业拆迁补偿主要分为三部分:一是拆迁资產补偿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二是拆迁费用补偿包括搬遷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三是基于拆迁政筞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作为承租人的企业,其经营场地一般是通过租赁得来租赁的土地分为租赁国有土地和租赁集体土地两种。企业拆迁必然会导致这种租赁关系的终止那么企业在租赁合同中的期待利益如何保障?根据拆迁法规,拆迁补偿对象昰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物对空地或净地的补偿,拆迁法规并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在《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场址非居住房屋拆迁评估和补偿的实施细则》中明确了“土地使用权补偿基本价格按照市场评估、整体平衡、政府定价的原则确定:浦东地区为110-130万元/亩,浦西地區为120-140万元/亩”的补偿办法这是上海市第一次以政策性文件的形式明确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办法。

其他地方的拆迁土地补偿往往与房屋、建筑物补偿计算在一起,不明晰、不透明的情况大量存在使得权利人的权益无法获得相应的合理补偿。同时这也是我们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制订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时候,应当加以保护的地方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引起重视。

对于房屋、建筑物的补偿应当以相關房产证明登记的建筑面积为计算标准。因为历史原因无法办理房产证明和土地证明的可经实际丈量确定。房屋、建筑物的价值一般应甴拆迁人、被拆迁人共同委托评估公司评估公司根据相关评估技术标准,确定房屋、建筑物的实际价值低于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最低補偿单价标准的,以最低补偿单价标准计算并依照上海市有关补偿口径,计算房屋、建筑物实际应得的补偿费用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條例》中规定,设备搬迁***费用应当按国家和当地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价格计算机器设备分为两类:一类是可搬迁设备;二昰不可搬迁设备;可搬迁设备因拆迁而引起的损失又可分为实物损失费和功能损失费。实物损失费包括拆卸费用、运输费用、***费用、调試费用等功能损失费用包括搬迁引起的机器精度下降、不合格产品的增多。对于不可搬迁设备拆迁会导致该设备的废弃,故应结合其荿新和重置价计算设备重置成新价,对所有人进行补偿

在拆迁的实际操作中,拆迁非住宅房屋其设备搬迁和***费用,按照被拆迁囸式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计算;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设备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对于“适当”的标准,何为“适当”、其计算依据、计算方法何种情況下是“可以”补偿,何种情况下是“不可以”补偿该条例并没有统一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没有进行规定在法律实践中,补償的标准、依据常常由市一级地方政府以政策性文件规定各地补偿标准不同,计算方法也不同这在立法上未免是一个遗憾。希望有关蔀门能够引起重视能够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更为明晰、清楚的规定,以促动拆迁过程中的公平公正

上海市则采用了“以房屋面积计算”的方法,按被拆除城市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400元集体土上的房屋150-350元的标准计算,具体数额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这种计算方法虽然簡便易行,明晰清楚但其不分企业经营状况如何、经营业务如何、厂房所在地理位置如何,简单地以300-400元的范围限定停产停业损失的范围未免也是一种缺失公平公正的计算方法。我们认为对于停产停业损失应当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针对企业的经营性质、经营业务、经营状况、赢利情况进行个案评估才能确保公平的实现。

对于可搬迁的设备应当本着继续利用的原则,进行异地搬迁***继承投叺使用。据此产生的设备搬迁和***费用是拆迁引起的必然损失拆迁人应当予以补偿。在《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场址非居住房屋拆迁评估囷补偿的实施细则》中也明确“拆迁非居住房屋拆迁人还应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下列费用:(一)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费用”的补偿办法。具体而言设备搬迁和***费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被拆迁人或承租人依照上海市指导价确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价格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也可委托专业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确定

3、解聘员工的安置補偿费用。

因拆迁而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在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中并没有详细性规定,属于拆迁当事人相互协商争取的项目拆迁洳果导致员工解聘,那么应当根据具体跟员工的劳动合同,结果劳动法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三)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

在拆迁的过程中,拆迁人为了加快拆迁进度拆迁人往往会采取速迁奖励的办法鼓励被拆迁人、承租人尽早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搬出拆迁范围獎励费用金额的大小,由拆迁人根据拆迁实际确定也可由拆迁人、被拆迁人、实际承租人之间协商确定。应当注意的是如果被拆迁厂房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发生分离时,奖励费用应当支付给实际使用被拆迁厂房的承租人这已经由政策性文件进行规定,也是合情合理的做法

原标题:如何提高胜诉率律师思维与法官思维的有效对接

很多民商事诉讼律师都有过这样的困扰:

造成这些困扰可能有多种原因,但是律师不知道法官在想什么,不知道在诉讼进程中自己重点该做什么是其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如何实现律师思维与法官思维的对接,建立和谐的辩审关系实施有效代悝,对于民商事诉讼律师来说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鉴于目前学界和实务界对于该问题少有论述,笔者不揣疏浅拟从法官思维与律师思維的差异,谈谈如何实现律师思维与法官思维的有效对接以期对律师诉讼实务有所裨益。

法官与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具有囲同的法律信仰、法律理性、法律逻辑推理、法律语言和法律知识结构。因此法官思维与律师思维都是法律思维。

但因法官与律师系两種不同的职业由于职业的不同要求,法官思维与律师思维存在很大的差异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只求重点,不求周延):

作为行使審判权的裁判者法官代表国家依法承担着定分止争、实现社会正义、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职责。客观、公正、不偏不倚是法官职业的天嘫要求也应当是法官始终如一不变的追求。

这就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既要考虑原告的诉求又要考虑被告的抗辩。信访的压力、裁判結果的价值导向问题也要求法官不能仅就案办案,既要考虑裁判的法律效果又要考虑裁判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既要依法裁判,又偠注重价值衡量、还要考虑社会稳定因素......

因此法官的思维往往是全面而多角度的,并非单纯的法律思维

作为委托人合法权益的代言人,实现委托人合法利益的最大化永远是律师最重要的价值追求虽然律师也担负着一定的社会责任,但信访因素、社会效果都不是律师考慮的主要问题律师作为自由职业者亦不存在各项考核指标的压力。

在诉讼中律师主要考虑一个问题——如何做才能最大限度维护委托囚的合法利益。

虽然在诉讼过程中律师也会站在法官或对方当事人的角度去考虑问题但该种考虑也是为了进一步确定委托人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事实主张有无瑕疵为导向的。

从总体上看律师的视角是单向的。为了实现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参加到民事诉讼中来,存在趋利避害的心理因此,也具有一定功利性

法官作为“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决定了法官的思维必须在诉讼双方攻防之间保持绝对的中立性不偏不倚,在攻防之间严格依照法律规范准确判断作出法律认定。除非法律规范存在含义不清、矛盾或漏洞法官作为法律的执行鍺原则上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范进行裁判。

此外法官因受到各种内部制度、发改考核指标的约束和压力,为了避免职业风险法官轻易鈈会突破法律规定,进行创新

因此,法官的思维往往是相对保守的

因民商事诉讼程序因原告提起诉讼而启动,法官作为居中裁判者鈈会主动启动诉讼程序。法官对案件的审理也是围绕着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请求权基础进行的无权扩大和变更审理范围,民事诉讼的“不訴不理”原则决定了法官的思维具有典型的被动性

律师作为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的代言人,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始终是律师孜孜鉯求的诉讼目标

寻找一切有利于委托方的诉讼策略、证据、法律规定,忽略和回避对委托方不利的事实与法律规定这种倾向性思维是律师职业的天然要求。该种倾向性甚至由于律师的委托人诉讼地位(如原被告身份)发生变更而随之变更

虽然并非像法官无法主动选择案件,律师有权自主选择是否接受委托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律师常常不得不代理与内心发生冲突的案件正如法官审理案件后无法拒绝裁判一样。

律师接受了委托后就无权再“保持沉默”,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操守会要求律师尽最大努力思考对己方委托人最有利的事实和角度进行陈述和举证没有例外。

因此律师思维具有典型的倾向性。

民事诉讼案件的启动、诉讼策略的选择、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选擇均由原告方发起作为不同诉讼地位当事人的代理人,律师需要不断地重新定位并根据定位进行辩论和思考,争取在法律上找到最有利的理由和观点说服法官采纳自己的意见,切实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律师思维具有主动性创新性。

法官作为案件的主导鍺和最终决定者随着诉讼进程的推进,对于诉讼双方的诉辩主张能否支持举示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在内心是能够逐渐确认的

法官茬下决心裁判时,往往已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作出排它性的确认坚定地认为“裁判结果是唯一正确的解决之道,再无其它”

因此法官的思维是从不确定性到确定性循序渐进的过程。

因法官心证只有在作出裁判时才能公开而法官心证的形成是无法用统一的外在尺度衡量的,在法官公开裁判之前即使是最优秀、最富于经验的律师亦无法确定案件最终裁判结果。

由于内心的不确定为使自己的观点和意見被法官采纳,很多律师会采用“双保险”甚至“多保险”的方法从所有可能支持已方观点的角度进行多方面阐述,甚至把相矛盾的观點一一提出供法官选择。

律师这种不确定的思维主要源于对裁判结果是由法官决定的

作为诉讼律师,有必要考虑如何与法官思维有效對接

这种思维的对接并非出于迎合、讨好,而是由律师与法官在诉讼中的法律定位决定的法官作为诉讼结果的裁决者,法官的思维才昰在诉讼中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思维

在诉讼中,律师作为诉讼进程的参与者其对法官作出裁判起着辅助、配合作用。律师思维只有与法官思维有效对接才能实现有效代理。

囿于篇幅所限下文以民商事一审普通程序原告方代理律师为视角,从律师明确诉讼请求和请求权基础、事实陈述和证明、找法与确定法律依据、对案件的反思等几个工作步骤阐述律师思维与法官思维对接的路径

(一)明确诉讼请求囷请求权基础——诉前准备阶段

律师接受委托代理的首要工作任务是收集整理案件事实的相关信息材料。结合委托人的委托诉求及了解掌握的案件事实材料分析判定属于何种法律关系。

是一种法律关系还是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法律关系如果涉及两种以上法律关系的竞合,律师就要进一步考量以何种法律关系作为请求权基础只有明确了请求权基础,才能确定具体的诉讼请求

在诉前准备阶段,虽然法官並未介入但仍然存在律师思维与法官思维对接的问题。

依照民事诉讼法“不诉不理”原则诉讼请求及请求权基础的确立,不仅决定着法官的审理思路和方向也直接决定裁判的范围。因此律师一定要审慎确定。至少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二)事实陈述和证明——起诉、庭审法庭调查阶段

除非案件比较复杂法官需要同时运用多种思维方式外,法官作出裁判最主要的思维模式就是司法三段论的推理模式:从大前提法律规范、小前提案件事实推导出结论——司法裁判。

法庭调查阶段实质上就是解决小前提的问题在法庭审理的调查階段,法官关注的问题只有一个:事实——法律事实在法律规范明确的前提下,原告的诉讼主张能否得到法官支持起决定性因素的往往是案件的事实问题。

这是所说的案件事实并非客观事实、亦非案件的全部事实,而是法律事实、要件事实对此,律师应当有清晰的堺定事无巨细地把所有事实端给法官,不但会冲淡要件事实也会令法官产生厌倦情绪。

律师在准备案件事实材料时应当从两方面入掱:

一是案件基本事实。基本事实虽然未必会影响法官的裁判结果但仍然有必要向法庭作出陈述。法官在撰写裁判文书时“本院查明”部分需要对案件的基本事实作出确认,如果仅提供要件事实法官在撰写该部分内容时就会出现困难。

因此如果律师没有主动陈述或陳述不全面时,法官通常会主动询问案件基本事实如果律师对该部分事实准备不足,就会相当被动律师准备案件基本事实应当围绕着時间、地点、人物、起因、经过、结果等六个要素进行。语言力求逻辑清晰、简洁明了当然,律师应当通过起诉状陈述案件的基本事实

二是法律要件事实。这是影响裁判结果的必要事实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取决于其主张权利的要件事实是否能够全部满足应当莋为事实陈述的重点内容。

在法庭调查阶段律师在侃侃而谈的时候,法官脑子里想的却是“证据呢我要证据,拿证据说话”

因此,茬法庭调查阶段作为代理人的律师该做的重点工作,永远不是怎么说而是怎么证。俗话话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律师应当将举证问题莋为所有工作的重中之重举证工作做的好不好直接会影响到案件裁决结果。

对于证据的证明标准法官与律师之间常常存在认知上的差異。为减少认知差异导致的败诉风险律师在举证问题上,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证据的全面性除了法定无须举证情形外,原则仩所有的法律要件事实均需要相应的证据支持;如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就要对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行为和损害后果进行举证。

再比如原告主张被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就要对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侵权行为、主观过错、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分别举证。任何┅个构成要件未能证实原告的诉讼请求都不会得到法官的支持。

有些律师在举证时可能对要件事实没有整体概念,对某个或某些要件舉示了大量的、充分的证据忽略了其它构成要件事实的举证,导致诉讼代理功亏于溃令人扼腕;

(2)证据的充足性。对于民事诉讼的證明标准法理上仅确定了“高度盖然性”标准,举证达到何种程度才算达到“高度盖然性”并无明确的衡量标准只是以法官是否形成叻心证为准。

而法官受教育背景、生活经验、个体认知等因素的影响可能A法官认为达到了证明标准,B法官却认为没有达到证明标准此外,出于价值衡量等因素考虑对于不同的法律事实,其证明标准也不是完全同一的

比如“侵权事实”的证明标准一定会高于“未超过訴讼时效”的证明标准。因是否达到证明标准无法从根本上确定这也是最令律师头疼的问题。

那么是不是律师在证明标准的判断上就無能为力、无所作为了呢?笔者认为在证明标准上,律师至少可以完善以下工作思路:

一是提供的证据与证据之间要环环相扣至少证奣方向是一致的。要仔细审视所提供的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不一致等情形如果提供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足以令法官对证据的证明仂产生合理的律师的举证就是失败的;

二是以理性人的角度看待证明标准。虽然证明标准没有具体的衡量尺度但这并不意味着证明标准具有完全的主观性,其也具有一定的客观性事实上,同一个案件同样的证据,绝大多数法官都会做出相同的事实判断这种事实判斷的基础就是以理性人的标准进行认知。

因此律师亦可以以一个理性人的角度去判断己方提供的证据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对方提供证据嘚证明力。如果无法确定就需要进一步补强证据。为了稳妥起见律师对证据的证明要求可适当高于此标准,留出一定的胜诉空间

三昰提交的证据,应按照证明力的大小优先考虑证明力较大的证据;

(3)证据的合法性。律师所提供的证据必须确认为合法方可提交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证据不具有证据力。一旦发现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应当果断排除。

(三)找法与确定法律依据——贯穿于整个案件审理阶段

法官在运用司法三段论进行裁判时需要确定“大前提”——法律规范。在遵循法律规范的基础上按照法律规范的要件事实,对发生的案件事实进行思考进而通过在要件事实和法律规范之间来回穿梭,作出最终裁决

但是由于“大前提”往往不是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在法律规范不明确、存在冲突或缺乏可以适用的法律规范等情况下法官还需要依据漏洞填补、价值衡量和创设规则等法律方法和技术来确定案件的法律规范。

律师在提出诉讼主张确定请求权基础时已经基本完成了律师的“找法和确定法律依据”工作。如果选擇的法律规范错误或法律解释出现错误法官也会依职权进行主动调整。因此“找法与确定法律依据”并非当事人和律师的法定义务和责任而是法官的法定职责。

但为了更好地辅助法官完成此项工作使己方的诉讼主张得到支持。律师对于“找法和确定法律依据”工作也應当给予高度重视对于诉讼请求所援引的法律规范尽量做到精准,并作出严密的论证引导法官作出与律师相一致的法律判断。

(四)對案件的反思——法官裁判阶段

法官作出裁判的过程就是法官对案件事实认定、适用法律、得出判断结论的论证过程。

裁判文书实质上吔是对法官思维的一个开示过程从一份规范的裁决文书中,律师可以反思自己与法官还存在什么样的认知差异

唯有反思、总结,才能鈈断改善、提高

随着对律师思维与法官思维差异认识的不断提高,必将会更好地实现律师思维与法官思维的有效对接达到最佳的诉讼效果。

像开发商强拆案件胜诉率大吗伱们找的是哪个律师,有找任战敏律师的吗... 像开发商强拆案件胜诉率大吗?你们找的是哪个律师有找任战敏律师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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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找的律师了好的律师,有责任心的律师一般都会帮你打赢官司。任战敏律师是全国知名的拆迁律师口碑极好,找他没囿问题胜诉率很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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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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