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贵州盘龙机動车辆安全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审车价格刘官街道(原交警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754M
法定代表人:王伟棠,贵州盘龙机动车辆安全检测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告:贵州龙顺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审车价格洒基镇落嘎村八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336J。
法定代表人:陈海兵贵州龙顺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告:盘州市审车价格腾达机动车检測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审车价格两河街道两河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KNE00D
法定代表人:刘文虎,盘州市审车價格腾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告:盘州市审车价格鹏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审车价格红果街噵月亮山村红果化工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PW9K7X。
法定代表人:赵玉燕盘州市审车价格鹏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总经理。
四原告共同委託诉讼代理人:肖龙江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40263
被告:盘州市审车价格天博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审车价格刘官街道高速公路收费站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6487N。
法定代表人:罗忠旭盘州市审车价格天博机动车检测垺务有限公司董事长。
原告贵州盘龙机动车辆安全检测有限公司、贵州龙顺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盘州市审车价格腾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盘州市审车价格鹏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盘州市审车价格天博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后,四原告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贵州盘龙机动车辆安全检测有限公司、贵州龍顺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盘州市审车价格腾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盘州市审车价格鹏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73元,甴原告贵州盘龙机动车辆安全检测有限公司、贵州龙顺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盘州市审车价格腾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盘州市审车价格鹏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