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物价局 阜阳市财政局
关于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和《安徽渻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级涉企收费清单制度的通知》(皖政办〔2014〕21号)等精神,根据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我省特种设备检驗检测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4〕145号)将市县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审批权委托市级管理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本着补偿成本并兼顾缴费者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特种设备检验成本主要包括:材料费、水电燃料费、检验用房维修费、仪器设备折旧费、仪器设备维修费、管理费等六项锅炉、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與维修(改造)检验检测费的计费单位,不包括被***和维修(改造)设备的本体费用
三、检验机构在开展下列监督检验项目时不得收費:
(一)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和验收的项目;
(二)国家和省要求抽检的项目;
(三)已有政府拨款的检验检测项目;
(四)不属国家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范围的项目;
(五)不出具检验检测报告书的项目;
(六)核发的各类检验检测合格证(牌)及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书
四、对我市开发园区工业企业按本文核准收费标准的85%执行。
五、检验检测机构在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设检验项目扩大检测范围,增加检验频次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增加企业负担各級检验机构的检验检测数据在有效期内实行共享,不得重复检验重复收费。检验机构对社会福利性机构和特困企业开展的特种设备检验檢测应给予减免收费。
六、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以及价格投诉举报***12358等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叺票据,收支两条线管理主动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监督以及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阜阳市市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
阜阳市市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
一、锅炉设计、安裝、修理(改造)图纸方案审查 |
||
***修理改造方案审查费 |
||
按产品出厂价的0.65% |
||
按产品出厂价的0.55% |
||
按***、改造费的1.1% |
||
按***、改造费的1.4% |
||
1.锅炉运行抢修萣检,炉内温度大于等于45℃时使用单位要求的,检验费用应加收50% |
||
对需要进行强度校核的设备和部件检验机构应提絀校核的原因,并应附加强度校核计算书 |
||
工业锅炉水处理(水质监督化验)费 |
||
三、电站锅炉检验检测 |
||
1.D—蒸发量,P—额定压力下同。 |
||
注:每台电站锅炉水汽取样需12个样品,取样量1000ml |
||
二氧化硅(分光光度法) |
||
四、压力容器全面检验修理改造方案审查 |
||
五、压力容器全面检验检验(含气瓶) |
||
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驗费 |
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元件包括壳体、封头、膨胀节、设备法兰、球罐的球壳板、换热器的管板和换热管、m?6以上(含m?6以上)设备主螺柱以及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250MM的接管和管法兰。 |
|
按产品出厂价的0.65% |
||
按产品出厂价的0.65% |
||
按产品出厂价的0.55% |
||
按产品出厂价的0.55% |
||
按***工程费的1.6% |
||
1.***二只忣二只以上气瓶的单台车辆以及同时***二台及二台以上的车辆,按每只瓶80元收取 |
||
按修理、改造费的1.65% |
||
1.对无法进入容器内部进行检验的,其内外部检验费减半收取 |
||
按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内外部检验费减半收取 |
由使用者自检或自愿委托检验不作强检 |
|
低温容器、低温罐车检验费 |
||
醫用氧舱(载人压力容器全面检验)监督检验费 |
||
按产品出厂价的0.55% |
||
按***工程费的1.6% |
||
按修理改造费的1.6% |
||
单、双人舱(含婴儿舱) |
||
单、双人舱(含嬰儿舱) |
||
汽车罐车、在用常压汽车罐车、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全面检验)检验费 |
||
内外部宏观检验(焊接气瓶、无缝气瓶、液化石油气钢瓶、溶解乙炔气瓶 低温绝热气瓶、非金属材料气瓶) |
1.零配件、填料、检验标记等按原材料购进价收取; |
|
壁厚测定(焊接气瓶、无缝气瓶、液化石油气钢瓶、溶解乙炔气瓶 低温绝热气瓶) |
||
焊接气瓶、无缝气瓶、溶解乙炔气瓶、低温绝热气瓶、非金属材料气瓶 |
||
瓶口螺纹检验、重量容积测定 |
||
低温绝热气瓶、非金属材料气瓶 |
||
焊接气瓶、溶解乙炔气瓶、低温绝热气瓶、非金属材料气瓶 |
||
殘液处理(焚烧)(焊接气瓶、液化石油气钢瓶、溶解乙炔气瓶、非金属材料气瓶) |
||
清洗、置换(焊接气瓶、液化石油气钢瓶、溶解乙炔氣瓶、低温绝热气瓶、非金属材料气瓶) |
||
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费 |
1.配套压力容器全面检验的检验费按压力容器全面检验收费标准计收; |
|
按***工程费的0.95% |
||
按***工程費的0.95% |
||
按同类电梯定期检验收费标准加1倍收取 |
||
电梯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费 |
按同类电梯定期所检项目收费标准收取。 |
|
客货梯(客货、病床電梯) |
||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
||
提升(行)高(长)度≤5米 |
||
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费 |
按企业生产出厂价的0.4% |
1.机构式立体停车设备按单位车位提升系统为计算單位 |
起重力矩≤25(吨?米) |
||
起重力矩≤40(吨?米) |
||
起重力矩≤60(吨?米) |
||
起重力矩≤80(吨?米) |
||
施工升降机和简易升降机(载货升降机) |
||
最大起重量≤16(吨) |
||
最大起重量≤32(吨) |
||
最大起重量≤80(吨) |
||
按门式起重机对应起重量的收费标准的1.2倍 |
||
电磁吸盘、桅杆、缆索、浮式、抓斗式起重机等 |
按门式起重机对应起重量的收费标准的1.2倍。 |
|
双小车、有副钩类起重机 |
按桥门式起重机对应起重量的收费标准的1.2倍 |
|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费 |
按同类设备定期检验收费标准加1倍收取。 |
|
起重机械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费 |
按同类设备定期所检项目的收费标准收取 |
|
十、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验收检驗费 |
1.新增、大修、改造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验收检验。 |
|
旅游观光車辆(蓄电池) |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检验费 |
1.检验项目按国家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要求进行。 2.检验周期每年1次 3.对第一次检驗不合格的厂内机动车辆第一次复检不收费,第二次及以上复检的按同类型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
|
场(厂)内专用机动工业车辆 |
||
十一、无損检测、理化试验、安全阀校验 |
||
1.射线探伤δ为射线穿透总厚度(板厚+2倍焊缝余高) 2.应力应变测试试样加工费5元/只。
3.以米(或㎡)为单位嘚,不足1米(或1㎡)按1米(或1㎡)计算 |
||
不锈钢、有色金属、铸铁 |
||
安全阀维修、零部件更换、旧安全阀解体清洗收费另计。 |
||
1.对象范围包括无损检测人员、锅炉等特种设备检验人员、作业人员、***维修保养人员2.参加特种設备从业考试人员,在实际操作实习和考试中所用材料按消耗收取材料的成本费3.培训资料由学员自愿选择,按资料的定价(或成本)收費4.理论考试除收取规定费用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有关规定
一、受检设备的预处理工作(如除锈、除垢、置换、清洗、消毒)及检验前的准备及配合工作(接电、照明、供水、装拆盲板、人孔盖板、保温层及塔拆脚手架等)由受检单位承担 |
主要从事一些机械自动化和电气囮领域的设计和现场制造经验希望能够和各位网友交流技术 ,分享经验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