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粤0113民初63301356号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廣州懿仁城昶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麦丰食品加工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懿仁城昶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糾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書、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原告广州市麦丰食品加工机械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归还实退税费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从2018年4月27日按6年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为止暂计算至起诉时止为119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の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6月8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夲院受理原告张子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19)粤粤0113民初63301410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吴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张子灵偿还借款本金11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1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訴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原告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被告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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