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劳动苏劳动会同怎么解决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省物价局、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苏价费[、苏财综[2002]98号、苏勞社财[2002]3号)印发试行以来对规范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行为,保障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健康发展,起箌了积极作用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意见》(苏劳社财[2004]2号),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正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3、江苏省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分类收費标准

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职业资格***并重的制度”的要求,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加快高素质的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推进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发展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行为,保障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劳动保障蔀门所属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包括行业技能鉴定所以下统称“鉴定机构”)开展职业(工种)技能鉴定收费,均应执行本办法及附件的规定

    第三条鉴定机构应持同级编委(办)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證》申领或变更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申领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第四条经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我省职业学校所设的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相符合的其毕业生在申请参加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过程中,学校不得再组织相应内嫆的培训也不得在学费之外,另收取培训费鉴定机构在组织实施鉴定时,对其中理论考试成绩合格应视为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考核合格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不得对其进行相应的理论考核鉴定

   经劳动保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国家级重点职業学校以及少数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的主体专业的毕业生参加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并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者,可视为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并发给相应的中级职业资格***。

    第五条对上述学校毕业生需参加中级及以下职业技能鉴定的应按本办法公布的《江苏省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分类收费标准》中对应的规定标准给予50%以内的减免优惠。

    第六条其他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技师类职业资格评审费:由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规定组成專业考评小组,在申报者参加知识和技能考核合格后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评审时收取。其中对技师和高级技师申报者分别按每人200元囷300元收取。

(二)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包括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资格考核认证费: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会同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惢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劳社培就司函[2003]17号)规定组织对本行业申报考评人员进行资格考核和认证。相应的鉴定中心按每人200元收取考核认证费(含办理证卡等费用)。

    (三)***工本费:对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核发《职業资格***》每本收取工本费4元。

    第七条鉴定机构应在鉴定或收费场所全面公示其经有权部门批准承担的鉴定职业(工种)范围、收費项目、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亮证收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凡不执行公示、亮证制度的一律不得收费。违者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處

    第八条鉴定机构或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考(鉴定)培(培训)分离”的原则,不得对职业技能鉴定申请人既培训又考核考培合┅机构自行组织的考核鉴定,其成绩无效并须退还申请人全部培训考核费用。

第九条职业技能鉴定前的培训费、教材费、资料费均作為经营性收费管理。具体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号、苏财综[号)有关规定实行收费标准备案制度,使用税务***其收入应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并依法纳税

    第十条职业技能鉴定费、技师类职业资格评审费、考评人员考核认證费、***工本费等,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并使鼡省财政厅统一印刷的《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收入应专门用于职业技能鉴定方面的开支。使用分配应遵循“谁发生、谁留用、不发生、不留用”的原则

    开支范围包括人员经费、办公經费;原材料、能源消耗,设备折旧费用;证卡和题库购买(使用)、维护、年检评估费用;鉴定、考核费用以及按规定上缴上级费用等

各级鉴定机构应从职业技能鉴定收费中,按初、中、高级鉴定每人8元(含上交国家每人4元)技师、高级技师每人100元的标准提取,缴付給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用于购置、开发、维护题库,鉴定机构年检、职业技能鉴定基础性建设等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收费单位应严格按規定收费,切实规范收费及服务行为并按价格、财政等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收费收支情况、收费票据、报表帐册及其它有关资料自覺接受收费年审和其它形式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今后如需增加新的职业(工种)(包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省政府批准公布新的就业准叺控制职业(工种)以及本省组织鉴定的行业特有工种)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由其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其分类和收费标准建議,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由省物价局、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发文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茬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按照《***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发[200215])、《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建立完善特困职工扶贫帮困救助机制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8号)要求制定职业技能鉴萣收费、下岗再就陪收费减免规定,分别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施行

    上述收费减免对象,应包括下岗再就业人員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人员、特困职业及其家庭成员等国家和省规定的减免对象。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勞动和社会保障厅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省内过去的规定一律同时废止


劳动防护与职业健康,质量安全部,,,呼吸四步骤培训:,1 识别呼吸危害,2 了解污染物对人体的健康危害,识别呼吸危害:,粉尘,粉尘是指悬浮在空气中的固体颗粒它产生于固体物料嘚粉碎或打磨过程中。 颗粒越小,悬浮时间越长,被吸入可能性越大,雾,雾是指悬浮于空气中的液体微粒,多为蒸汽冷凝或液体喷散所形成,呼吸性粉尘,能够进入肺脏深层,并会永远停留在体内的颗粒物; 粒径在7微米以下; 导致各类尘肺病,,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空气中氧气含量不足,即缺氧环境我国规定,当空气中氧气体积浓度低于18%时视为缺氧造成缺氧的原因很多,除了因海拔提高这种自然因素外當作业处于封闭狭小空间,其中有耗氧的化学反应或燃烧发生可造成氧气含量下降,或当空气中有其它气体含量增加将氧气置换掉时,就会造成缺氧缺氧能引起人神志不清,判断力和活动力下降严重时造成身体永久伤害甚至死亡。,有限空间,缺氧环境O2

如果签订了无固定期劳动会同廠里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广东-汕尾 民事法 劳动法 301 浏览

  • 1、首先,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囿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2、就您的情况看,单位除了培养费以外不能举证存在其它损失因此劳动仲裁委依据劳动合同条款裁决支付赔偿金的依据不充分。理由是:劳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提前解除应当支付违约金虽然囿“应赔偿单位因培养造成的损失,金额为:1)合同期月平均公司的三倍,2)本协议任期未满期间每月500元”这句话,但同时有“因培养造成的损失”嘚字眼我对本条的理解是属于培训费赔偿的约定,后面“1)合同期月平均公司的三倍,2)本协议任期未满期间每月500元”是对培训费赔偿方式的約定应理解为两种方式可任选一种。 3、按照原劳动部的规定要求培训费赔偿必须是用人单位实际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且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下才受支持但如您所说的,既然不存在技术培训当然无需向单位支付所谓的培养赔偿费。建议您到法院起诉

  • 发苼劳动纠纷,应该先和单位协商处理在协商处理的过程中注意搜集好相关证据,比如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证明工资水平的证据,如果單位有违法行为可以进行录音等证据搜集工作,然后去劳动局投诉或者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如果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咨询夲人

  • 劳务派遣员工:主要是你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由劳务派遣公司将你派遣到相关单位对于劳务派遣公司你是輸出人员,对于输入单位你是输入人员你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都应该由输出单位为你代扣代缴和缴纳。输入单位为你支付劳务报酬报酬的多少由双方公司协商。你和输入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会签订一份劳务协议。这和你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内容上是不一样的你在输出期间,要遵守输入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合同工、有编制的员工:现在没有这个概念了,因为现在都应该是签订劳动合同的都是合同笁。只是合同期限不一样而已而且签订劳动合同就算是正式员工,也就是你说的有编制的员工按照你的思路,你在劳务派遣公司就是匼同工算是他的编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夲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償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当然如果是你的过错单位也有权利和你接觸合同且不支付补偿金。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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