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马怎样植入木马关或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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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电脑网络类芝麻团 推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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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回答由电子数码分类达人 汪正琴 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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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审理了董涛、董浩等七人利用木马程序盗窃和骗取他人财物的案件,分别判处七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2013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董涛伙同被告人董浩,将董浩编写的能够变更付款支付指向的木马程序(名为理想马),在网络上出租给被告人耿乐松、万兴、姜懿展、王胜等人实施犯罪行为使用。其中:

  一、2013年4月间,被告人董涛、董浩伙同被告人姜懿展,采用虚假招聘网络兼职的方式,诱使被害人曾文在北京市石景山区路德祥会所,通过网银支付人民币38元,实际利用植入曾文电脑的木马程序,秘密窃取曾文人民币6520元;诱使被害人白佳一在北京市海淀区农大西校区通过网银支付人民币9.94元,实际利用植入白佳一电脑的木马程序秘密窃取白佳一人民币5213元;诱使落地IP为110.53.236.60的被害人,在湖南省长沙市通过网银支付人民币18元,实际利用植入被害人电脑的木马程序秘密窃取该被害人人民币14500元。

  二、2013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董涛、董浩伙同被告人耿乐松,采用在网络上出售虚构商品的方式,诱使被害人熊信银在江西省南昌市通过网银支付人民币1元,实际利用植入熊信银电脑的木马程序,秘密窃取熊信银人民币6999元;诱使落地IP为222.132.167.214的被害人,在山东省泰安市通过网银支付人民币1元,实际利用植入被害人电脑的木马程序,盗窃该被害人人民币6999元;诱使被害人马运友在山东省枣庄市通过网银支付人民币5600元,实际利用植入马运友电脑的木马程序骗取马运友人民币5600元;诱使落地IP为60.212.58.228的被害人,在山东省烟台市通过网银支付人民币9765.94元,实际利用植入被害人电脑的木马程序,骗取被害人人民币9750元。

  三、2013年5月间,被告人董涛、董浩伙同被告人王胜,采用在网络上出售虚构的商品的方式,诱使被害人胡贤柱在广东省中山市通过网银支付人民币1500元,实际利用植入胡贤柱电脑的木马程序,秘密窃取胡贤柱人民币6999元。

  四、2013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董涛、董浩伙同被告人万兴,采用在网络上出售虚构的商的方式,诱使被害人肖霞在湖北省襄阳市通过网银2次支付人民币570元,实际利用植入肖霞电脑的木马程序,秘密窃取肖霞人民币13 998元;诱使被害人张根明在浙江省金华市通过网银支付人民币1300元,实际利用植入张根明电脑的木马程序骗取张根明人民币1300元;诱使被害人毛蒙茜在江苏省南通市通过网银支付人民币600元,实际利用植入毛蒙茜电脑的木马程序骗取毛蒙茜人民币600元。

  五、2013年6月间,被告人万兴伙同被告人王洪桂,采用在网络上出售虚构商品的方式,诱使被害人王蓓在陕西省咸阳市通过网银支付人民币750元,实际利用植入王蓓电脑的木马程序(名为巨人马),秘密窃取王蓓人民币5000元。

  六、2013年6月间,被告人万兴采用在网络上出售虚构的商品的方式,诱使被害人张锦图在北师大珠海分校,通过网银支付人民币1600元,实际利用植入张锦图电脑的木马程序(名为巨人马),骗取张锦图人民币1600元;诱使被害人王健康在杭州市西湖区通过网银支付人民币1990元,实际利用植入王健康电脑的木马程序,骗取王健康人民币1990元。

  石景山区法院受理该案后,由审判员郭秋香、人民陪审员牛淑珍、人民陪审员郭凤香,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人董涛、董浩为获取非法利益,编写并向多人出租对支付宝的正常支付程序和正常支付方式造成破坏的程序,情节特别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被告人万兴、耿乐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木马程序盗窃和骗取他人财物,均属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诈骗罪。被告人姜懿展、王胜、王洪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木马程序窃取他人财物,均属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因被告人董涛、董浩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当,故不分主从。被告人万兴、王洪桂在共同盗窃过程中作用相当,故不分主从。念被告人董涛、董浩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以对二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耿乐松曾因犯盗窃罪受过刑事处罚,应对其酌情从重处罚;念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万兴、姜懿展、王胜、王洪桂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对四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耿乐松、万兴犯盗窃罪、诈骗罪,被告人姜懿展、王胜、王洪桂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浩编写的木马程序、工具只能用于实施非法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用途,因此被告人董涛、董浩应明知他人租用该程序是为了实施网络犯罪,但因二被告人与租马人事先没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事后亦不对赃款共同处置,故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与耿乐松、姜懿展、万兴、王胜等租马人系共同盗窃或诈骗的定性不妥,石景山法院应予更正。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事实中,尽管被告人亦采用了植入木马程序的手段,但被害人是基于错误认识自愿支付虚假交易中约定的货款,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故被告人董涛、董浩的辩护人黄必胜、杨明关于本案应以盗窃罪一罪处罚的辩护意见,石景山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董涛、董浩与其他被告人分别实施不同犯罪行为,不以共同犯罪论处,故被告人董涛、董浩的辩护人黄必胜、杨明关于董涛、董浩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石景山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董浩向公安机关提供防范网络漏洞建议的行为,不仅没有公安机关的相关证明,该行为亦不符合立功的条件,故被告人董浩的辩护人杨明关于董浩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石景山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董涛的辩护人黄必胜、被告人董浩的辩护人杨明、被告人姜懿展的辩护人刘武传、被告人耿乐松的辩护人张春虎关于董涛、董浩、姜懿展、耿乐松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均与石景山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石景山法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董涛、董浩、万兴、耿乐松、姜懿展、王胜、王洪桂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董涛、董浩、耿乐松、万兴、姜懿展、王胜、王洪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意见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涛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9日起至2018年7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董浩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9日起至2018年7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万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9日起至2015年7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耿乐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15年7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姜懿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9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王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王洪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9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董涛交纳的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董浩交纳的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姜懿展交纳的人民币二万六千二百三十三元,发还被害人曾文六千五百二十元,发还被害人白佳一五千二百一十三元,发还湖南长沙被害人一万四千五百元;被告人耿乐松交纳的人民币二万九千三百四十八元,发还被害人熊信银六千九百九十九元,发还被害人马运友五千六百元,发还山东省泰安市被害人六千九百九十九元,发还山东省烟台市被害人九千七百五十元;被告人万兴交纳的人民币二万四千四百八十八元,发还被害人肖霞一万三千九百九十八元,发还被害人张根明一千三百元,发还被害人毛蒙茜六百元,发还被害人王蓓五千元,发还被害人张锦图一千六百元,发还被害人王健康一千九百九十元;被告人王胜交纳的人民币六千九百九十九元,发还被害人胡贤柱。

  九、扣押在北京市公安局网安总队的王胜的笔记本电脑一台,(标明1号、2号)的万兴、王洪桂的电脑主机一台、电脑一台,耿乐松的海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台式电脑硬盘一个,董浩的台式电脑一台、白色笔记本电脑一台,董涛的台式电脑一台,均因内存本案证据,均随案保存;另有各被告人的其他物品退还各被告人。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不仅为大家提供了便捷快速的生活方式,互联网作为渠道同时也为犯罪者提供了肥沃的犯罪土壤,本案通过一起网银木马病毒植入案强调互联时代中国法治是如何打击对互联网犯罪的决心,并警示大家如何在互联网时代的感受中何如保护自身私密及利益。

  互联网犯罪具有犯罪手段高科技化、犯罪形式隐蔽化、犯罪后果严重化等特点,严厉打击互联网犯罪对于保障网民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肃清互联网毒瘤具有重要意义。本案犯罪人不仅制作木马病毒盗窃他人财产,还以出卖木马病毒营利,犯罪情节较为恶劣。(来源:石景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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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名犯罪嫌疑人通过发送短信植入木马病毒的方式截获被害人短信,利用接收的短信信息盗刷被害人银行卡存款,不到半年便作案20多起,涉案金额高达30多万元。近日,这起佛山首宗木马病毒案件有了新进展,记者从佛山禅城区检察院获悉,经该院提起公诉,法院对涉案的覃勇、覃慧、覃能军等人以盗窃罪依法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其中主犯覃勇获刑5年10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2015年9月30日,家住佛山市禅城区的李女士收到了一条短信,出于好奇,她点开了短信内的网页链接,接着一个软件便自动下载并***到手机程序里,之后手机就没有收到过任何信息。对此,李女士没有在意。

  2015年10月11日,李女士到佛山市政府对面的银行柜员机存款时,发现银行卡预留的手机号码没有收到短信通知。为了确认存款已到账,李女士在柜员机查询账户余额,却发现卡内原有的8万多元存款不翼而飞了。随后,李女士到银行进一步查询,发现该银行卡在2015年9月30日至2015年10月3日期间被转账27笔,共85584元,这些交易情况她均没有收到短信通知。

  李女士迅速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调查发现,案发时李女士的***、手机、银行卡的重要物品在存款盗刷前后均在身边,并未有异常情况。警方根据线索深入摸查,2015年11月在广西抓获覃勇等三名犯罪嫌疑人,查获笔记本电脑、短信群发器等作案工具。

  根据警方审讯得知,2015年9月,广西人覃勇和老乡覃慧、覃某(另案处理)合资在网上购买了短信群发器、银行卡、***卡等一批工具开始实施犯罪。覃勇先在网上购买了木马程序***链接,这个链接中编入了他的电子邮箱和***号码。随后覃慧、覃某把木马链接编入短信里,通过短信群发器和笔记本电脑下载的发短信软件,把含有木马链接的短信群发至被害人的手机号码。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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