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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金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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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金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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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金类政策 企业自主创新专项扶持资金(省安排资金)    (一)扶持范围及支持重点    用于支持省确定的100户重点企业及50户成长型高新技术企业,在食品、有色金属、石油及煤化工、汽车及零部件、装备制造、纺织等六大支柱产业,电子信息、生物、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属于国内首创,实现产品升级换代急需的关键技术与装备的研究开发,重点支持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突破产业化瓶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新技术设备和产品的生产。    (二)扶持条件    项目申报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在河南省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具备开展自主创新的软、硬件环境,拥有国家或省级认定的研发机构或依托国家级研发机构,有较强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和必要的研发设备;企业技术开发研究费用占销售收入比重达到2%以上,在相关研究领域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其他条件,视年度支持重点具体确定,并在招标公告中公示。    企业创新资金扶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必须是企业为主体、产学研合作的技术创新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同步规划有研发成果产业化的项目,且产业化项目有较好的实施保障措施;项目的实施能带动企业创新体系建设,提升企业持续自主创新能力,经济效益显著,对相关产业发展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项目单位所在地应安排资金与省企业创新资金予以配套,并出具承诺。    (三)扶持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创新项目给予200-600万元的无偿资助。    (四)申请程序    企业创新资金的使用,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支持项目。程序为:    1.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科学技术厅根据“十一五”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和方向,选定年度支持的项目重点,并在媒体上向全省发布项目招标公告;    2.企业通过各市有关管理部门申报符合项目招标公告条件的自主创新项目;省属和中央企业直接向省管理部门申报;    3.各省辖市对企业申报的自主创新项目初审后上报省管理部门;    4.省管理部门对各市、省属和中央企业申报项目组织专家论证;    5.省管理部门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审查、确定年度支持项目,提出年度资金使用方案,报经省政府领导审定批准后,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资金。    (五)办理时限:每年6月份以前。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央安排)    (一)扶持范围及支持重点    各类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综合利用、品牌建设,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市场开拓等。    (二)扶持条件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良好;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三)扶持标准    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300万元以内;    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四)申请程序    财政部门会同本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共同推荐,逐级申报;省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联合上报财政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评审,确定扶持项目,下达扶持项目资金。    (五)办理时限    每年5-9月份,具体申报时间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每年的申报文件为准。 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基金(中央安排)    第一部分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    (一)扶持范围    相关高新技术领域中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能够在经济结构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的项目,具有显著节能降耗效果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项目;有较大的影响力和显示度的重点项目;采用现代管理经营理念和商业模式,运用信息手段和高新技术,为生产和市场发展提供专业化服务的高技术服务业项目(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不含);初创期的科技型小企业、尤其是科技企业孵化器内企业的创新项目。    (二)扶持条件    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知识产权清晰,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必须是以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和盈利为目的,产品或服务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创新基金本年度重点支持范围是《2008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中所列的项目。    创新基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业务,申请支持的项目必须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三)扶持标准    a档(专家评审分数在85分以上定为),支持额度在55万元以上;b档(专家评审分数在75分-85分),支持额度不低于45万元;c档(专家评审分数在65-75分),支持额度不低于35万元。(四)申请程序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必须先得到省或(市、县)级立项支持;县市级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共同逐级向上级推荐;省科学技术厅、财政厅共同向国家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推荐上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组织专家评审,发布立项公告,签订项目合同,财政部下达项目资金。    (五)办理时限:每年12月15日前上报当年项目。    第二部分 科技型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机构补助资金    (一)扶持范围及重点    科技型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机构补助资金项目是通过政府补贴,对公共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的面向中小企业的公益性技术服务的补助。重点支持服务机构面向中小企业的技术服务行为。    (二)扶持条件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成立2年以上;面向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已开展下述业务:组织中小企业共性技术研发,为中小企业采纳先进技术提供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创新资源共享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转移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创业孵化服务等;具有开放的服务模式,有明确的服务对象群体和不少于8个成功案例;开展的技术服务业务符合产业发展需求,尚不能实现盈利,需要政府的资金支持;具有明显的专业特点,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较为完备的技术条件和专业化的技术服务队伍,专业服务人员不少于10人。    (三)扶持标准    补助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对开展上述技术服务业务发生的相关支出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一般不超过100万元,对于服务水平好、服务质量高、成效显著的技术服务机构,可给予持续的资金支持。    (四)申请程序    县、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逐级向上级部门推荐申报;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评审,报财政部和科学技术部;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组织专家评审,发布立项公告,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财政部下达项目资金。    (五)办理时限:每年6月30日前。    第三部分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一)扶持范围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通过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从而实现间接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和创业活动。    (二)扶持条件    引导基金支持的对象包括创业投资机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    (三)扶持标准    引导基金的支持方式分别为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    (四)申请程序    县、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逐级向上级部门推荐申报;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评审,报财政部和科学技术部;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组织专家评审,发布立项公告,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财政部下达项目资金。    (五)办理时限:每年7月15日前。             包装行业高新技术研发专项资金(中央安排)            (一)扶持范围及支持重点    包装行业高新技术项目产品研发、技术创新、新技术推广等。    重点支持符合国家宏观政策、环境保护和循环经济政策的下列项目:由有关部门认定的具有国际领先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的新型包装制品、包装材料和包装机械的研制及产业化项目;产学研一体化高新技术研发项目、由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家级新产品研制项目、在省级以上部门立项的新材料,新技术的设计开发项目、应用技术项目;保障人身健康安全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新型环保包装材料项目;包装减量化和节能化项目、包装废弃物处理和利用项目;包装有关法规和标准化的研究、技术标准的制定和测试项目;符合国家包装行业政策的其他新技术项目。    (二)扶持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的包装制品、包装材料、包装机械及装备生产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信息;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除上述基本条件外,申请研发资金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设有省级以上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上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在3%以上;最近3年年均研发投入500万元以上。    (三)扶持标准    研发资金主要采取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扶持方式。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500万元以内,且不超过企业自筹资金投入的额度;贷款贴息的额度,参照项目贷款额度和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50%确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贷款贴息项目按企业先支付利息后贴息的程序进行,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四)申请程序    各级财政部门逐级推荐报送到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组织省包装行业方面专家对项目评审,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报财政部;财政部组织中国包装技术协会专家进行评审,确定扶持项目,下达项目资金。    (五)办理时限    每年6月30日前上报财政部。             煤炭企业所得税返还资金(省安排)            (一)扶持范围    使用于省属煤炭生产企业。    (二)资金用途    1.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省级配套部分,煤矿抢险设备购置及重大安全事故的费用补助;    2.重点煤矿历史形成的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资金省级配套部分;    3.企业分离办社会中,按有关规定给予企业所在地政府的资金补助;    4.经国家批准进行的政策性关闭破产有关费用缺口的适当补助;    5.研究建立煤炭产业积累煤矿衰老期转产资金制度,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发展接续产业和替代产业的必要的资本金等补助;    6.其他经批准的资金补助。    (三)申报程序    由集团公司写出书面报告,并按申报项目附报有关附件,报省煤炭工业局,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省煤炭工业局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提出书面初审意见,交省财政厅复核。省财政厅对煤炭工业局的初审意见进行复核,根据资金情况,经省财政厅和省煤炭工业局组织评审,由省财政厅向省煤炭工业局和有关企业下达资金安排意见。    该项资金只对依法占用、使用省级国家资本金的集团母公司使用,其所属子公司有关事项由集团母公司统一申报办理。因企业改制等原因,企业没有省属国家资本金或省属国家资本金不再相对控股时,原则上不再使用该项资金。         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资金            (二)申报范围    1.产业化资金支持对象为中国境内从事风力发电设备(包括整机和叶片、齿轮箱、发电机、变流器及轴承等零部件)生产制造的中资及中资控股企业;    2.产业化资金主要是对企业新开发并实现产业化的首50台兆瓦级风电机组整机及配套零部件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按装机容量和规定的标准确定。    (三)支持条件    1.设备县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包括自主研发、联合开发或引进技术再创新,必须拥有完全的技术文件:包括***设计计算文件、设计图纸、主要零部件的技术要求、工艺文件、质量控制文件等,拥有核心技术或关键技术;拥有中国商标行政管理机构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    2.风电机组的单机容量在1500千瓦以上(含1500千瓦);    3.风电机组通过北京鉴衡认证中心的产品认证;    4.风电机组配套的叶片、齿轮箱、发电机由中资或中资控股企业制造,鼓励采用中资或中资控股企业制造的变流器和轴承;    5.同一企业申请支持采用相同技术的不同型号产品,产品功率差在500千瓦以上(含500千瓦);    6.风电机组在国内完成生产、***、调试,无故障运行240小时以上,并通过业主验收。    (四)补助标准    1.对满足支持条件企业的首50台风电机组,按600元/千瓦的标准予以补助,其中整机制造企业和关键零部件制造企业各占50%,各关键零部件制造企业补助金额原则上按照成本比例确定,重点向变流器和轴承企业倾斜;    2.产业化资金必须专项用于风电设备新产品研发的相关支出。    (五)申报资料    1.风电机组整机和零部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的证明文件;    2.北京鉴衡认证中心颁发的风电机组整机认证***;    3.风电机组的购销合同、销售***及业主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    4.与叶片、齿轮箱、发电机、变流器及轴承等零部件制造企业签订的用于首50台风电机组制造的购销合同和销售***;    5.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6.风电机组整机制造企业按属地原则,将资金申报报告及相关材料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经初审扣于每年9月30日前报财政部。中央管理企业于每年9月30日前直接报财政部。         淘汰落后产能中央奖励资金            (二)奖励范围    淘汰落后产能属于《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规定的淘汰范围,规定的电力、炼铁、炼钢、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玻璃、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等13个行业的企业。    (三)奖励标准    根据各行业淘汰落后设备投资平均水平等相关因素确定,并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增。    (四)安排原则和使用范围    奖励资金由地方政府根据“四个优先”原则统筹安排使用:    1.优先支持淘汰落扣产能任务重、困难大的企业,主要是整体淘汰的企业;    2.优先支持淘汰落后合格规审批的落后产能;    3.优先支持在国家产业政策规定期限内淘汰的落后产能;    4.优先支持没有享受国家其他相关政策的企业。    奖励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淘汰落后产能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力。    地方政府必须落实责任制,确保列入名单的落后产能在规定期限内淘汰。    (五)申报材料    1.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    2.企业淘汰设备基本情况表;    3.企业淘汰落后产能有关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近两年企业纳税凭证、电费清单、生产许可证等证明材料上所列名称填写;淘汰落后产能和落后设备型号。         国家推广高效照明产品政策                   (二)支持范围    财政补贴资金用于支持采用高效照明产品替代在用的白炽灯和其他低效照明产品。    (三)补贴标准    大宗用户每只高效照明产品,中央财政按中标协议供货价格的30%给予补贴。    (四)申报程序    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根据国家高效照明产品年度推广任务、人口分布、城乡发展水平及白炽灯使用情况等因素,联合下达年度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并提供中标企业名单、产品目录及其协议供货价格;    2.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下达的高效照明产品年度推广任务,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所需产品的名称、型号、数量、厂家及推广地区等,联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并组织协调中标企业落实推广任务;    3.中标企业根据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计划、高效照明产品实际***数量、中标协议供货价格、补贴标准,提出财政补贴资金申报报告,经高效照明产品推广所在地财政部门和节能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财政部门和节能主管部门;    4.省级财政部门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对企业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分别于每年4月30日和8月31日前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            (二)奖励对象和方式    财政奖励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十一五”重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发改环资1457号)中确定的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和能量系统优化等项目。    财政奖励资金主要对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支持,奖励金额按项目实际节能量与规定的奖励标准确定。    (三)奖励条件    1.经省发改委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    2.属于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3.节能量在1万吨(暂定)标准煤以上的项目;    4.项目承担企业必须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四)奖励标准    东部地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根据节能量按200元/吨标准煤奖励,中西部地区按250元/吨标准煤奖励。    (五)奖励资金的申报和下达    1.由企业提出节能财政奖励资金申请并经法人代表签字;    2.按属地划化申报原则,企业将财政节能奖励资金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报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或经贸委、经委,下同)和财政部门。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去也节能资金申请报告进行严格初审、确定、汇总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同时抄送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3.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对地方上报的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奖励标准确定项目奖励额度,下达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计划,抄送财政部;    4.财政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计划,按照奖励金额的60%下达预算,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承担企业。    (六)企业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    2.企业能源管理情况;    3.项目实施前用能情况;    4.项目拟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    5.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    6.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非粮引导奖励资金            (二)申报条件    1.农林废弃物类木质纤维素制乙醇放大生产示范;    2.甜高粱制乙醇放大生产示范;    3.薯类制乙醇进一步技术创新,优化生产工艺示范;    4.以林木果实等非粮原料制生物柴油放大生产示范;    5.延伸加工链条、提高产业附加值的生物能源与生物化工联产;    (三)补贴标准    1.建设期贴息。经审核达到标准的示范项目,对其放大生产或技术创新项目的贷款,在建设周期内给予全额财政贴息。    2.竣工投产后奖励。在示范项目投产后,经验收评估,放大生产后各项指标达到或优于“标准”规定的中试水平,打通工业化生产流程;或在优化生产工艺方面实现突破,达到“标准”规定者,财政将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原则上控制在企业因放大生产或优化工艺所增加投入的20%~40%。    (四)申报程序    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财政部门汇总后于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省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情况后向财政部提出申请。    (五)申报时间    财政部通知。    (六)申报材料    1.项目技术方案的详细介绍。包括所采用的工艺技术路线、技术特点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对是否符合《办法》附件所列的各项标准进行说明;    2.项目进展情况及规模。说明中试或工业装置运行状况,放大生产或技术创新改造进展情况;说明已完成中试或工业生产装置的规模与将要放大生产的规模;    3.有关配套原料基地建设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如原料种植基地主要设置于盐碱地、沙荒地等低质土地,不得挤占农田,不得与粮食争地;原料供应报障方式等;    4.企业财务状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如项目法人单位自有资金证明,银行承贷证明等;    5.项目审批及环评等相关资料;    6.企业产品销售渠道说明。         节能减排专项资金            (一)政策依据    省政府决定从2008年起省级财政安排3000万元,对我省节能降耗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给以奖励等。    (二)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    重点支持省公共事业节能、政府机构节能、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节能监测和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业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节约和替代石油、建筑节能、绿色照明等重点项目建设以及对节能降耗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和地区实行奖励等。    (三)申报条件    申报减排专项资金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完成了各级政府下达的COD或SO2减排任务;    2.通过技术改造、清洁生产或者应用环保新技术实现大幅度减排或零排放;    3.企业具有完善的减排计量、统计、监测和管理体系。    在符合上述要求的企业中,优先支持国家和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单位、重点流域实施污染深度治理和清洁生产的企业及主要污染物减排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减排项目必须经过有权限的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    (四)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节能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报告,经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汇总后,报当地省辖市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省辖市(含巩义、永城、邓州、固始、项城、中牟等六个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局对节能项目的申报资料组织初审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评审过的项目申报资料分别上报至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其中六个扩权县(市)应同时抄送所在地省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2.省属单位的节能项目补助资金申报材料直接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同时抄送所在地省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3.省发展改革委对各地申报项目资料进行汇总审查后,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和年度节能资金预算额度,提出项目及补助资金安排建议,报省政府审定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下达项目补助或奖励资金计划。         工业结构调整贴息专项资金            (二)申请条件    1.符合省工业经济结构调整领导小组确定的工业经济结构调整方向和年度支持重点;    2.项目具有较高的产业关联度和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3.采用的工艺技术先进成熟,产品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和较强的竞争力,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4.项目承担企业具有较高的管理和经营水平,财务管理规范,项目资本金落实。原则上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    5.所需环保、土地、劳动安全、卫生等相关手续齐备。    (三)补贴标准    按照企业申报项目的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额,参照银行同期利率计算贴息资金。单一项目贴息总额原则上不超过800万元,贴息资金由省、市各出一半。    (四)申报程序    1.由具备符合条件的项目法人填写《河南省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申报书并附项目批复原件、资本金证明、项目可研报告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经省辖市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办公室审核同意后,一式三份,报省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2.办公室负责受理各省辖市项目申报,统一登记、备案后,由项目审批单位抽调到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项目审理,提出本部门项目预审意见,经办公室统一研究后,形成提交主任办公会审议的项目预审意见;    3.经办公室议事会议议定同意支持的项目,由办公室工作人员拟文,办公室主任审签,报领导小组核准后下达贴息计划,省财政拨付资金。    (五)申报时间    根据省工业结构调整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申报通知规定的时间进行申报。     河南省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    (一)扶持范围    1.重点、关键及具有优势特色的电子信息产品、软件产品的产业化、规模化项目;    2.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和信息产品项目;    3.运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推进工业与信息化融合项目;    4.纳入国家和省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的重点工程项目,主要用于网络平台建设、信息资源整合、重点应用系统、信息安全基础设施、信息化支撑体系等。    (二)申报条件    1.信息产业项目申报    (1)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电子信息产品、软件的研制、生产等企事业单位;    (2)具有大专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具备一定的研究开发条件或生产设备、设施;    (3)在研究与开发领域已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相关科研成果***等证明材料;    (4)单位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良好的业绩和社会信用;    (5)上年度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    (6)申报单位注册资金不得少于200万元,注册时间不得少于2年;    (7)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对地方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2.信息化项目申报    (1)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政(省本级)、企事业单位;    (2)申报项目的行政单位必须领导重视,管理制度健全。制定了科学的、操作性强的并纳入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规划的部门信息化建设规划;    (3)申报项目的事业单位需具有良好的信息化基础,资源配置能满足信息化应用的需要;    (4)申报项目的企业单位经营状况良好,连续两年实现盈利;    (5)申报单位在行业或同类型地区乃至全省具有较大的示范带头作用或试验效应;    (6)其他应具备的条件:对地方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三)申报材料    1.信息产业项目申报    (1)正式申请文件;    (2)河南省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法人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银行贷款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等材料(复印件);    (6)省级以上部门(含省级)颁发的科研成果***、专利***、产品认证***、获奖***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7)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近两年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8)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承诺书。    以上材料中的资质***、贷款合同,在项目上报时应提供原件,审查后予以退回。    2.信息化项目申报    (1)正式申请文件;    (2)河南省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行政单位须提供组织机构情况及信息化发展规划;企事业单位提供法人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企事业单位提供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近两年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以上材料中的资质***,在材料上报时应提供原件,审查后予以退回。    (四)申请程序    省辖市所属企事业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当地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合格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报,同时抄报省财政厅。    省直行政单位直接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报,同时抄报省财政厅。    省属企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同时抄报省财政厅。    (五)申报时间    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于每年2月15日前下达《河南省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省直有关部门、各省辖市、有关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申报程序将所属企事业单位项目审核汇总后于4月15日前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一)扶持范围    1.“双进工程”建设。支持地级以上城市建立家政服务网络中心,整合家政服务资源,培育重点示范服务企业,培训从业人员;支持地级以上城市进行社区菜市场标准化改造示范,改造经营设施、储藏设施、检测设施和废弃物处理设施等;    2.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开展连锁经营,新建或改造标准化社区回收点和专业化分拣中心;支持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建设,对排污、废弃物处理及劳动保护等设施进行新建或改造;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系统平台建设;    3.完善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加快“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地级以上城市建立市场监管和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支持建设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和肉品质量信息可追溯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定点屠宰企业进行升级示范性改造;    4.完善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支持地方继续完善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合理确定样本企业和监测商品范围,加强市场运行分析和信息发布,提高市场预测预警水平;    5.早餐示范工程建设。支持大型龙头餐饮企业在地级以上城市建设或改造主食加工配送中心,依托配送中心以连锁经营方式建设标准化早餐网点,形成早餐供应网络;    6.应急商品商业代储体系建设。引导和鼓励符合条件的应急必需品生产、流通企业保持适当库存水平,增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调控能力;    7.二手车市场和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升级改造。支持二手车市场进行以信息服务系统建设为重点的技术改造和服务功能升级;支持有条件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示范。    (二)扶持标准    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地方主要采取因素法方式切块分配,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拨付。    (三)申请程序    财政部将会同商务部等部门尽快修订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            (一)扶持范围    1.农资经营企业农资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体系、批发交易市场升级改造项目;    2.农副产品经营企业农副产品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冷链物流系统、批发交易市场升级改造项目;    3.日用消费品经营企业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体系升级改造项目;    4.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点、分拣加工中心和集散市场升级改造项目;    5.供销合作社主管的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专业经济协会等各类组织以及供销合作社系统农资、农副产品经营企业农化服务体系、农副产品、农资市场信息收集与发布、质量安全服务体系等公益***务项目;    6.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项目。    (二)扶持条件    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等支持方式。    1.贷款贴息。对于投资规模大、能够获取银行贷款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规定的利息率、贷款期限和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60%。    2.以奖代补。对难以取得银行贷款,但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项目,在项目验收合格后,经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    3.财政补助。对难以取得银行贷款,且盈利性弱、公益性强,量化评价困难,不适于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的项目,采取补助方式予以支持。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比例较高及地方财政给予支持的优先安排。    (三)申请程序    省财政厅每年印发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当年申报工作有关要求。    符合规定的项目单位,省供销社所属单位通过省供销社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市、县供销社所属单位由供销社初审,并经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同意后,联合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同时抄送省供销社。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和供销社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将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及按规定应提供的申报材料,一并上报省财政厅、省供销社。    省财政厅会同省供销社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择优选定申报项目。    (四)申报资料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提供单位资质证明、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项目实施报告等材料,申请贷款贴息的,还应当提供项目借款合同(复印件)和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            (二)扶持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高新技术产业中具有战略性、前瞻性、产业关联度大、带动作用强的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    (三)扶持标准    每个项目支持额度一般不低于200万元。    (四)申报条件    1.专项资金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符合产业、技术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成熟度高、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地位,优先支持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创新成果的产业化,符合年度《项目指南》确定的重点支持方向;    (2)项目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前景,产品附加值高,市场需求广阔,产业带动性强,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力的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群;    (3)项目具备产业化条件,已经进入产业化开发的阶段;    (4)项目以企业投入为主,自筹资金到位,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期一般为2年。鼓励项目积极吸引金融机构和投资机构等社会投资;优先支持获得国家资助和风险资本投资的项目,以及向我省产业聚集区集中的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2.项目实施以企业或企业联盟为主体。实施项目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河南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    (2)重视科技创新工作,有较高技术开发能力,建有省级以上企业研发中心,具有长期良好产学研合作基础,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3)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规范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8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具备保证项目实施的各项条件。    (五)申报程序    1.省科技厅每年发布年度《项目指南》,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通过公开征集或招标确定项目。    2.企业所在地的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单位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专项资金项目建议书;    (2)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专项资金项目预算书;    (4)企业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    (5)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前两年度会计报表,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并提供最近一个月的各类会计报表(复印件);    (6)申请贷款贴息资金的项目,还须提供有效的银行贷款(指用于项目的中长期贷款,不含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和银行结息凭单及注册会计师审核意见等;    (7)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3.省科技厅负责项目形式审查。随后会同省财政厅分领域组织相关产业、技术、管理、财务方面的专家进行评审和现场考察。    4.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对拟支持的专项资金项目进行预算审核,确定项目经费资助额度。    5.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专项资金拟支持的项目和金额建议,报河南省科技创新促进产业发展领导小组。    6.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根据河南省科技创新促进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批准的项目向社会公示。    7.经公示无异议后,签订《项目合同书》,下达资金。    (六)办理时限    根据省科技厅、财政厅发布的“项目征集公告”确定。         中央财政整顿关闭小煤矿专项资金            (二)扶持范围    列入国家制定下达的“十一五”后三年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计划确定的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    (三)扶持标准    专项资金补助金额原则上按以下公式测算:    某省(区、市)获得补助金额=该省(区、市)关闭煤矿总数×单位补助基数×(1+矿井平均生产能力系数+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系数+地区差异系数)。    其中:    1.单位补助基数根据预算安排的年度专项资金总额、当年关闭矿井实际数量、淘汰落后能力等因素确定。    2.矿井平均生产能力系数:3万吨/年以下(含3万吨/年)取值0;3-6万吨/年(含6万吨/年)取值0?1;6万吨/年以上取值0?2。    3.职工平均人员系数:30人/万吨以下(含30人/万吨)取值0,30-45人/万吨(含45人/万吨)取值0?1,45人/万吨以上取值0?2。    4.地区差异系数:华北、华东地区和其他地区的产煤大省取值0;东北、中南和西南地区取值0?1;西北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取值0?2。    (四)申报条件    1.按照国家关闭小煤矿计划的目标和要求,按期完成小煤矿整顿关闭任务。    2.已关闭小煤矿相关证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已被注销,并按标准关闭到位。    3.已在新闻媒体公告关闭矿井名单。    (五)申请程序和办理时限    各有关市(县)要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安全监管局、河南煤矿安监局上报煤矿整顿关闭情况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应重点说明关闭小煤矿基本情况,实施效果,以及关闭小煤矿对当地能源供应、财政收支影响等情况,并填报关闭小煤矿情况明细表。         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政策            (二)扶持范围    1.支持国内企业和产品,严格控制政府采购进口产品;    2.扶持自主创新企业和产品;    3.扶持节能环保企业和产品;    4.扶持中小企业;    5.加快中标供应商资金支付进度。    (三)扶持标准、条件、办理时限    1.支持国内企业和产品,严格控制政府采购进口产品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财政部门应按照国货优先原则安排政府采购资金和计划,采购人应优先采购本国企业生产的产品,支持民族工业和本国企业发展。采购人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规定,向财政部门申报审核。财政部门依法开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活动,并实施监督管理,严格控制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为国内企业提供更多政府采购市场份额。    对不应当采购进口产品的财政部门不予审批;对符合规定的本着有利于我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按照国家《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范围,对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财政部门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申报资料不完备的采购单位,财政部门要帮助指导其补充资料。对采购国家非鼓励和非限制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将拟采购进口产品的商务、技术指标在政府采购指定网站上公示,征求国内企业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2.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财政部门应切实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支持我省企业自主创新。在部门预算审批环节,应当优先安排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预算。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环节,要制定促进自主创新的评标标准,给予自主创新产品适当的优惠幅度。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在评审时对其投标价格给予5%-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分别在价格和技术评标项中给予评标总分值的4%-8%幅度不等的加分;采用性价比法评标的,在技术评标项中增加自主创新产品的评分因素,给予投标价格4%-8%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    3.优先购买节能、环保产品,推动企业产品升级    财政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帮助企业对节能、环保产品进行认证,积极推动通过认证的产品列入国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为我省企业参与全国政府采购市场竞争铺建“绿色通道”。同时加强对节能、环保产品采购的统计和监督检查,建立政府采购指标体系和评审标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的制作、评审方法和标准确定等方面,增加优先采购的具体条件、优惠幅度,增强节能、环保产品的竞争优势,提高节能、环保产品的中标率,带动企业产品升级。    4.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扩大企业产能和劳动就业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的要求(如注册资金、营销业绩和非强制性的资质等)故意抬高门槛限制中小企业投标。在符合政府采购项目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授予中小企业的合同应占一定比例;在法律许可或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地企业产品和服务;优先采购残疾人、下岗职工和农民工集中就业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服务,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将对符合条件的投标企业在评标时给予适当加分。通过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扩大企业产能,提供更多就业机会。    5.及时拨付政府采购资金,加快企业资金周转    采购人应当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政府采购合同资金首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支付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三次,加快企业资金周转。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备案管理,对于拖延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拖欠政府采购合同资金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属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采购项目,财政部门应提高支付效率,及时拨付政府采购资金。         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1]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商请进一步明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政策的函》(国质检财函[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在对申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审查时,按照下列规定收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企业申领一个类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收取2200元;申领两个以上类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对每类工业产品分别收取2200元。其中:对同一个类别工业产品,企业申领两个以上产品单元(每类工业产品包括的产品单元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为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按规定收费标准的20%收取审查费。    二、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号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我们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日起,取消253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此前,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规定取消的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有关地方仍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应一律取消。    二、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及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五、切实加强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批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设立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要严格按照《***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规定,分别报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并在发布实施的文件中予以注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设立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凡未经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的,企业可以拒绝缴纳。   注:其中涉及河南的有三项:   纤维检验费 豫价市[号   煤炭检验费 豫价市[1986]49号   地方煤矿救护费 豫政办[1994]40号、豫发改收费[号         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号   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现决定对小型微型企业暂免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上述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   (二)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工本费。   (三)海关部门收取的海关监管手续费。   (四)商务部门收取的装船证费、手工制品***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   (五)质检部门收取的签发一般原产地***费、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和组织机构代码***工本费。   (六)贸促会收取的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ATA单证册收费。   (七)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   (八)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九)农业部门收取的农机监理费(含牌证工本费、安全技术检验费、驾驶许可考试费等)、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和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十)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权证工本费。   (十一)旅游部门收取的星级标牌(含星级***)工本费、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工本费、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工本费。   (十二)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收取的清真食品认证费。   (十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同级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相关部门的经费预算,保证其正常履行职责。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督促本系统内相关收费单位认真落实本通知的规定,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使小型微型企业充分了解和享受收费优惠政策。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本通知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六、本通知自日起执行,有效期至日。         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2011]9号 国家档案局、司法部、教育部、公安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卫生部、文化部、海关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加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措施意见的分工》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32号)的要求,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3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相关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相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相关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本通知生效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及单位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附件:   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教育部门   1、中小学阅读图书评审费   二、公安部门   2、往来港澳小型船舶查验簿收费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3、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四、交通运输部门    4、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   5、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6、卫星转发器信道费   六、农业部门   7、农药改变剂型登记费   8、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人工驯养、繁殖动物资源保护费)   七、文化部门   9、音像制品防伪标识费   八、卫生部门   10、疫情处理费   11、卫生质量检验费&   九、海关部门   12、施封锁成本费   十、税务部门   13、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4、营业执照副本收费   15、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收费   16、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年检收费   17、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变更登记和年检收费   18、私营公司分公司年检收费   19、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变更登记费   20、筹建企业注册登记费   21、分公司年检收费   22、非公司制企业分支机构年检费   23、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年检费   24、国际注册手续费(商标注册申请)   25、国际注册手续费(续展注册申请)   26、国际注册手续费(转让注册申请)   27、国际注册手续费(变更注册申请)   28、国际注册手续费(延展注册申请)   29、国际注册手续费(商标申请基础翻译费)   十二、林业部门   30、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人工驯养、繁殖动物资源保护费)   十三、档案部门   31、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收费      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号   为加快推广先进节能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十二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16%的约束性指标,根据《节约能源法》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们制定了《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 附件: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为加快推广先进节能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以下简称奖励资金)。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保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实际效果,奖励资金与节能量挂钩,对完成预期目标的项目承担单位给予奖励。   第三条 奖励资金实行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奖励资金支持对象是对现有生产工艺和设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   第五条 申请奖励资金支持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   (二)改造主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运行时间3年以上;   (三)节能量在5000吨(含)标准煤以上;   (四)项目单位改造前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2万吨标准煤以上;   (五)项目单位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措施,项目形成的节能量可监测、可核实。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六条 东部地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根据项目完工后实现的年节能量按24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中西部地区按30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一定经费,主要用于支付第三方机构审核费用等。 第四章 奖励资金的申报和下达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由项目单位(包括中央直属企业)提出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具体要求见附1),并经法人代表签字后,报项目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省级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必须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名单内)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现场审核,由第三方机构针对项目的节能量、真实性等相关情况出具审核报告(格式见附2)。   第九条 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第三方机构审核结果,将符合条件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审核报告汇总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格式见附3)。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专家对地方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和审核报告进行复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复审结果下达项目实施计划,财政部根据项目实施计划按照奖励金额的60%下达预算。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二条 地方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加强项目监管,督促项目按时完工。   第十三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及时向所在地财政部门和节能主管部门提出清算申请,省级财政部门会同节能主管部门组织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并依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格式见附2),审核汇总后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清算奖励资金(格式见附3)。   第十四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际节能效果进行抽查,根据各地资金清算申请和第三方机构抽查结果与省级财政部门进行清算,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拨付或扣回企业奖励资金。 第五章 审核机构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第三方机构实行审查备案、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方机构名单。   第十六条 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名单的第三方机构接受各地方委托,独立开展现场审查工作,并对现场审查过程和出具的核查报告承担全部责任。同时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第十七条 委托核查费用由地方参考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等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八条 地方委托第三方机构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第三方机构及其审核人员近三年内不得为项目单位提供过咨询服务。   (二)项目实施前、后的节能量审核工作原则上委托不同的第三方机构。   (三)优先选用实力强、审核项目经验丰富的第三方机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大项目申报的初审核查力度,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审查责任。对存在项目弄虚作假、重复上报等骗取、套取国家资金的地区,取消项目所在地节能财政奖励申报资格。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对因工作不力造成项目整体实施进度较慢或未实现预期节能效果的地区,国家发展改革、财政部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须如实提供项目材料,并按计划建成达产。对有下列情形的项目单位,国家将扣回奖励资金,取消“十二五”期间中央预算内和节能财政奖励申报资格,并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财政奖励资金的;   (二)无特殊原因,未按计划实施项目的;   (三)项目实施完成后,长期不能实现节能效果的;   (四)同一项目多渠道重复申请财政资金的。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第三方机构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管,对核查报告失真的第三方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该机构的审核工作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号)废止。         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本通知所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指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机构。    五、本通知自日起至日止执行。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附件: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五条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   第六条 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扶持政策。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第七条 中小企业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第八条 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额。   第九条 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   第十条 鼓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融资、投标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的担保服务。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培训指导及专业化咨询服务力度,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能力。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发布媒体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以及本部门其他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况。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提供便于中小企业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稳定渠道。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制度,加强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项工作的执行和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2〕96号           为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附件: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就业,以及改善服务环境等方面。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地方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按照有关要求安排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加强对社会资金的引导,扩大政策受惠面,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印发年度工作通知,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审定实施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创建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及加强品牌建设,提升“专精特新”发展能力,加强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稳定和扩大就业,开展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挖掘和保护特色传统工艺和产品,发展国家重点培育的产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等。   (二)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高技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现代物流业等生产***务业企业,以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加强和改善中小企业创业、创新、质量、管理咨询、信息服务、人才培养、市场开拓等服务。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进行支持,每个企业或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200万元。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按照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对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环境项目的支持额度最多不超过400万元。   第十条 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财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有关项目申报工作要求,向本地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成立1年以上(含1年);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   (四)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五)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六)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   (七)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八)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说明;   (四)项目单位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将项目信息及时录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   第四章 组织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及年度工作通知,结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小型微型企业数量等,研究提出本地区年度实施方案,包括支持重点、支持计划、资金需求等,其中用于小型微型企业和改善服务环境的资金规模不得少于申请额的80%,在每年2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对各省上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综合考虑各地区实施方案、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区域特点、以前年度工作情况等因素,研究提出专项资金项目年度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 财政部根据预算规模、项目年度实施方案,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指标。   第十八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年度工作通知等要求,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申请工作,并纳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项目组织申报文件中公布廉政信息反馈专线***和电子邮箱,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聘请具有相关专家资源的资产评估、中小企业服务等专业机构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评审意见书。项目评审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不超过下达各地区专项资金额度的0.5%控制。   第二十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意见书,提出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具体包括计划支持单位和项目名称、支持内容、支持方式及金额、企业规模等,经省级财政部门审定后,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公示期结束后,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将本地区专项资金工作情况、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备案后,省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在1个月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二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发现备案资料存在问题的,及时通知有关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予以调整,必要时收回已拨付资金,并列入下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的扣减因素。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在10日内将资金到位时间、额度以及账务处理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向省级财政部门反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各地区专项资金组织申报、项目评审、资金使用和管理等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两个月内向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建设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或未达到预定建设目标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期到期前书面说明原因和预计完成日期。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建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项目实施情况绩效评价制度,分别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考核评价,适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第二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对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专项资金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用于规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及时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号)同时废止。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许昌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许政办[2011]61号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调整产业结构推动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意见》(许发〔2011〕3号),加快推进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2011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倍增计划的通知》(许政办〔2011〕7号)精神,设立许昌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专项资金每年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我市智能电网、风电装备制造、新材料、电动汽车、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暂定为每年500万元。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安排遵循“引导重点项目建设、形成产业领域突破、培育优势企业成长”的原则,侧重于引导我市重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项目建设,培育高成长性企业迅速壮大。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配合。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订并公开发布当年项目申报重点领域信息,会同市财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项目申报、评审、下达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下达项目资金补助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拔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项目评审和项目实施监督工作。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方式和额度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市确立的智能电网、风电装备制造、新材料、电动汽车、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适当向企业成长性高、产业拉动作用强、自主创新能力突出的项目倾斜,主要范围为:    (一)我市重点战略新兴产业范围内的重大产业化示范项目;    (二)我市重点战略新兴产业范围内的重大研发平台建设项目;    (三)我市重点战略新兴产业范围内的关键技术研发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七条单个项目支持资金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要求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许昌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    (二)已建立独立研发机构,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有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    (三)产业化项目自筹资本金须达到总投资的35%以上,研发类项目自筹资本金须达到总投资的50%以上;    (四)项目实施期一般为两年以内(即从申报之日起,项目最迟于次年年底建成投产),且产业化项目投资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研发类项目投资规模不低于500万元。    第九条 申报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2.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内容、项目技术水平、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完成时限及预期新增效益等。    (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可根据具体情况附以下相关材料:    1.项目的备案或核准的批准文件;    2.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4.经有关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6.其它所需资料。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为:    (一)项目申请单位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当年项目申报重点领域信息,向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等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并附项目具体申报材料;    (二)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联合出具意见,正式行文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三)市属企业(单位)直接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相关专家组成的评审组,对上报的项目资料进行评审,并进行实地核查。依据评审意见和实地核查情况,经综合平衡,提出拟支持的项目和扶持资金建议,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联合上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年度扶持项目和专项资金计划,市财政局按项目实施进度予以拨付。项目立项后,下达50%项目补助资金。待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下达剩余50%项目补助资金。 第五章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和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专帐管理,并按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为:项目研究开发、购置研究开发及产业化所需的仪器设备、改善工艺设备和测试条件、建设产业化或工程化验证成套装置和试验装置等。土地购置费和厂房建设费用不得在扶持的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如实上报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各县(市、区)及相关部门也要做好推荐项目的跟踪监督工作,及时反馈项目存在问题,保证项目正常进展。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考评内容为,项目立项目标完成程度、资金落实情况、资金实际支出情况、实际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绩效考评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单位和项目执行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外,还将全额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且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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