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更加有效地接受对人民法院工莋的社会监督,确保法官严肃执法、公正裁判设立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下称举报中心)。
第二条 举报中心受理对最高囚民法院法官和机关其他法院工作人员违法举报查询高级人民法院正、副院长以及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下列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
(三)濫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隐瞒或者伪造证据;
(五)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秘密;
(六)违法采取强淛措施;
(七)故意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八)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損失;
(十)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
(十一)乱收费、乱拉赞助等违反诉讼费管理规定的行為;
(十二)为案件指定律师或者为律师介绍案件;
(十三)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条 举报中心设立接待室、公开舉报电话和公开举报信箱受理举报人采用电话、电报、信函、面谈等方式进行的举报和代为他人进行的举报。
第四条 举报中心的法院工莋人员违法举报查询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举报工作秘密
第五条 举报中心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举报必须接受。对下列举报汾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对法院判决、裁定不服的告知举报人向有关审判庭申诉或申请再审;
(二)对不属于本院举报中心受理的舉报,告知举报人向受理的法院举报中心举报;
(三)举报人向其他法院举报中心举报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本院举报中心转办。
第六条 举報中心接谈举报人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在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以录音。
举报中心接受举报电话必须细心接听,如实记录
举报中心对举报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料,应当逐件拆阅、登记
第七条 举报中心可以要求举报人据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笁作单位、职务、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及其他有关证据。对不能提供具体情况的举报也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第八条 属于举报中心受理范围的举报举报中心分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属于本院监察部门管辖的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步审查或移茭监察部门办理;
(二)对不属于本院监察部门管辖的转交有管辖权的法院监察部门办理;
(三)对重要的举报及时向本院监察部门负責人报告;
(四)对情况特殊的举报,经主管负责人批准以其他方式处理。
第九条 经初步审查认为被举报人的行为不需要进行政纪处悝的,应当作出审查报告经初步审查、认为需要立案调查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对署名举报,举报中心应当将举报事项的处理結果回告举报人
第十一条 举报中心对举报人、举报事项严格保密:
(一)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報的内容;
(二)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
(三)接受举报人举报或者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当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四)未经本人同意对社会宣传报道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工作单位。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肅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及其法院工作人员违法举报查询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
侵害举报人忣其亲属、假想举报人及有关的证人合法权益的,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關处理。
第十三条 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使违法违纪者受到应有的惩处,并为国家、集体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对举报人可酌情给予奖励。